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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2017-02-13 233 次

环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3 — 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 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 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 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 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 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 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下一级环境 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 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 4 — 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 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 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 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 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1)以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 年区域(流域) 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c=ΣPsiKi P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si—流域内第i 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i—流域内第i 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i 按下式计算: K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 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 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 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K2i—渠道修正系数(通过未衬砌明渠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 — 5 — Σ= = − × n i Pi Pc X Pdi PdiKi 1 (1 ) 0.6~0.9;通过衬砌暗管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0.9~1.0); K3i—温度修正系数(气温≤10℃,温度修正系数取0.95~1.0; 10℃<气温≤30℃,温度修正系数取0.8~0.95;气温>30℃,温度 修正系数取0.7~0.8); K4i—河道内对控制断面影响系数(一般按0.2-0.6 计算,各地 可按照水环境容量测算确定的系数取值)。 (2)根据出境断面浓度控制目标确定区域(流域)出境化学需 氧量削减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X=(1-Cm/Cs)×100% X—省(市、县)控断面出境化学需氧量削减水平; Cm—出境断面2010 年化学需氧量目标浓度; Cs—出境断面2005 年化学需氧量实测平均浓度。 (3)确定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Pi—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 Pdi—流域内第i 个控制区域排污单位排放定额总量。 (4)调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若Pi>Psi,则 Pi 调整为Psi,以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区域(流域)化学需氧 量总量指标。 (七)对于所排废水无法进入确定的河流水体的区域或河网水 系过于复杂的区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区域排污现状、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总体削减水平等,采用等比例 — 6 — 削减等方法分配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 标时,应坚持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在达到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 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 (九)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 即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 定总量指标。在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 指标(不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 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 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如 下: (1)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 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Ai×Bi×Ci M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A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数 量); Bi—第i 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C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 — 7 — W M W M n i i i i = × Σ = 1 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Mi=Ai×Di D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 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Ai×Ei×q×Ci E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排水系数,一般按0.6-0.8 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 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i=Qi×Ci Qi—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十)按定额达标法分配的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超过上一 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区域总体 削减水平,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重点工业企 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定额为 基础,按等比例分配方法重新分配其总量指标;其它工业企业则按 定额达标排放量进行分配。等比例分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Wi—第i 个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W——已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 8 — (十一)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排污单位,对其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计入区域总量控 制指标中。 (十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应从 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已经审批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区域污染总体削减要求 确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三)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时,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部分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的 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但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的15%。 (十四)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总量指标 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从原排污单位 总量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 位总量指标之和。 (十五)对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 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 保护部门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六)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 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各 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暂缓分配给具体 的排污单位。 — 9 — (十七)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中,还 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 批复的各专项规划下达;各地也可根据各自的水环境状况,增加本 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计划。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以及特征水污染物的总量分配 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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