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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2-13 365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82号 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六大电力集团公司: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二氧化硫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 附件: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 3 — 附件: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为控制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区域和城市二氧 化硫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 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总量分配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二氧化硫总量分 配和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 (三)各行政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包括电力和非电力两部分。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 规定的绩效要求直接分配到电力企业;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逐级进行分配。 (四)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 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见附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总量 指标,不得保留指标。 (五)按照本意见分配给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年度允 许排污总量。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排放标准。 — 4 — 二、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六)电力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的范围包括2005 年底前运行的 以煤、油和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装机容量(含)6MW 以上机组 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行的燃 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发电机组)。 2005 年底前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关闭的火电机 组不予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七)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 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分配绩效值见表1。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注 时 段 分 区 2010 年排放绩效值GPS(克/度电) 东部地区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 4.5 2.0 中部地区 5.0 西南地区 7.5 第Ⅰ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6.0 东部地区 1.6 中部地区 3.0 西南地区 5.0 第Ⅱ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5.0 东部地区 0.7 中部地区 1.0 西南地区 2.2 第Ⅲ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1.5 注: 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值G 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值 的基础上乘以0.85 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 千焦/千克)的 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 倍。 3、机组时段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划分。 4、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 部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南地区为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广西和西藏;西北地区为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 5 — (八)Ⅰ和Ⅱ时段机组,根据机组的分区选用表1 中对应的 排放绩效值;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h), 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得到该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 为: = × 5500× ×10−3 i i i M CAP GPS (1) 式中: i M 为第i 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i CAP 为第i 个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MW); i GPS 为第i 个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度电。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用等效发 电量D 表示。计算公式为: = × 0.278 × 0.3 i i D H (2) 式中: i D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i H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兆焦。 热电联产机组总量指标为设计发电量和等效发电量之和乘以 排放绩效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 ( × 5500 + /1000) × ×10−3 i i i i M CAP D GPS (3) 式中:符号同上。 (九)“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Ⅲ时段机组,分配的总量 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 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数值。已批复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Ⅲ时段机组要求采取脱硫措施的I 或Ⅱ时段机组,I 或Ⅱ — 6 — 时段机组总量指标在(八)的基础上等量(Ⅲ时段机组总量指标) 扣减。 (十)已获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十一五”期间未建 成投产的煤电机组和今后申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 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 外),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预测排放量, 但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 年实际排放 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总量余额指 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余额指标的使用另行规定。 (十一)已经颁布或“十一五”期间实施地方火电厂或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更加严 格的绩效值,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数值。 (十二)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总量指标之和为该电厂的二氧 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Σ= = n i i M M 1 (4) 式中: M 为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i M 为该电厂第i 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n 为该电厂机组个数。 三、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十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辖区内市(地、州) — 7 — 2005 年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配非电力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十四)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m3 的市 (地、州),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 排放量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分配 确定的值。 (十五)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m3 的城市(地、 州),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值。 (1)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 (2)按2005 年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0.06mg/m3 的浓度削减率, 削减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排放量; (3)大气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核定值。 (十六)市(地、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辖区 内主要非电力排污企业(除常规电厂、热电站和自备电厂外)的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时,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的总量指 标,制订适合于本市(地、州)的分配方法。 原则上,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m3,达 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2005 年 实际排放量分配,计算公式为: = × × ×10−6 i i i i M C V h (5) 式中: i M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i C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 8 — i V 为第i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i h 为第i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标准定额分配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 分配,计算公式为: = × × ×10−6 j j j j M C V h (6) 式中: j M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j C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j V 为第j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j h 为第j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Σ Σ = = = + n i k j i j M M M 1 1 (7) 式中: M 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 和k 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m3,重点工业污染源二 氧化硫总量指标在公式(6)和(7)基础上,按照空气质量达到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定额分配。达标排放污染源计算公式为: = × × ×10−6 i i i i M C V h (8) 式中: i M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i C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i V 为第i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 9 — i h 为第i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计算公式为: = 0.06 × × × ×10−6 j j j j C V h C M 城市 (9) 式中: j M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城市C 为城市2005 年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mg/m3; j C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j V 为第j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j h 为第j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Σ Σ = = = + n i k j i j M M M 1 1 (10) 式中: M 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 和k 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十七)新建非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 工艺或治理措施后的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依据“增产不增排放量” 的原则,通过区域替代或其他污染源治理方式获取总量指标。总 量指标可在市(地、州)辖区内调剂或交易。 — 10 —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2010 年分配(万吨) 省 份 2005 统计值 (万吨) 分配总量 其中:电力 2010 比2005 (%) 北 京 19.1 15.2 5.0 -20.4 天 津 26.5 24.0 13.1 -9.4 河 北 149.6 127.1 48.1 -15.0 山 西 151.6 130.4 59.3 -14.0 内蒙古 145.6 140.0 68.7 -3.8 辽 宁 119.7 105.3 37.2 -12.0 其中大连 11.89 10.11 6.41 -15.0 吉 林 38.2 36.4 18.2 -4.7 黑龙江 50.8 49.8 33.3 -2.0 上 海 51.3 38.0 13.4 -25.9 江 苏 137.3 112.6 55.0 -18.0 浙 江 86.0 73.1 41.9 -15.0 其中宁波 21.33 11.12 7.78 -47.9 安 徽 57.1 54.8 35.7 -4.0 福 建 46.1 42.4 17.3 -8.0 其中厦门 6.77 4.93 2.17 -27.2 江 西 61.3 57.0 19.9 -7.0 山 东 200.3 160.2 75.7 -20.0 其中青岛 15.54 11.45 4.86 -26.3 河 南 162.5 139.7 73.8 -14.0 湖 北 71.7 66.1 31.0 -7.8 湖 南 91.9 83.6 19.6 -9.0 广 东 129.4 110.0 55.4 -15.0 其中深圳 4.35 3.48 2.78 -20.0 — 11 — 2010 年分配(万吨) 省 份 2005 统计值 (万吨) 分配总量 其中:电力 2010 比2005 (%) 广 西 102.3 92.2 21.0 -9.9 海 南 2.2 2.2 1.6 0.0 重 庆 83.7 73.7 17.6 -11.9 四 川 129.9 114.4 39.5 -11.9 贵 州 135.8 115.4 35.8 -15.0 云 南 52.2 50.1 25.3 -4.0 西 藏 0.2 0.2 0.1 0.0 陕 西 92.2 81.1 31.2 -12.0 甘 肃 56.3 56.3 19.0 0.0 青 海 12.4 12.4 6.2 0.0 宁 夏 34.3 31.1 16.2 -9.3 新 疆 51.9 51.9 16.6 0.0 其中建设兵团** 1.66 1.66 0.6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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