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先后通过不同方式,对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与《条例》关于“预审、审核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不得收费”的规定是否矛盾等问题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核污染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核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因此,在对核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过程中,需要组建核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技术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技术评审,并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这对保证核设施技术审查的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为使核技术审评工作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规定了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标准和范围。1998年经财政部等部门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该项收费被继续保留。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分别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预审、审核和审批。核设施环境影响的“审评”,则是指由核专家和辐射防护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的技术评审和技术支持工作。“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中的“审评”,与《条例》规定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在主体、内容和目的方面,都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 因此,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规定《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收费的函》与《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应继续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