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白色污染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白色污染”整治工作中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闽环保[1999]法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的回收责任提出了原则要求,但在“法律责任”中未规定具体处罚条款。因此,对采用不易回收利用、不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不易消纳的包装物以及不回收利用包装物和容器的责任者,尚无处罚依据。 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关于控制塑料包装和容器造成的“白色污染”的法规和规章。 如果地方法规和规章对“白色污染”制定了具体处罚办法,可依其进行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