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法律法规 > 正文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02-11 154 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部分)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在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输检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1至3.5.7所述的肥料;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8所述的肥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许可证(临时或正式)复印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1.田间肥效试验报告。我国两个以上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两年以上的田间药效试验,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的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红印章)的报告;   2.毒性试验报告。有机肥及叶面肥应提供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土壤调理剂应提供急性试验、Ames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试验)及致畸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则应按菌种安全管理的规定,提供使用菌种相应的免检、毒力试验或非病原鉴定报告(报告要由农业部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述的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要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肥料种类原料名称及来源,混配的化学合成物名称和数量,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业三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后,15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产品,由中心与申请企业对双方代表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推荐期为三年,中心每年对推荐产品的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内容:   1.企业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协议》的履行情况;   2.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推荐产品质量抽检,并审查抽检结果;   3.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年审时间为颁证周年日前30天内。   年审合格者,予以更换证书,继续保留其被推荐资格;年审不合格者,不予更换证书,其被推荐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缴纳以下费用:   1.申请费(500元);用于印刷申请资料、制作证书、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2.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检测单位);   3.审查许可费(8000元);用于聘请专家、对企业实地检查、审查材料;   4.公告费(1000元);用于在报纸上发布颁证企业及产品名单;   5.标志使用费(推荐产品销售额的0.5%);   6.年审费(1000元);用于对产品抽检和企业检查。   申请企业增报的产品,每个品种缴纳申请费200元,审查许可费2000元,其它费用同上。申请费随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领取证书时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领证时缴纳,第二、三年的标志使用费和年审费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条 中心除例行年审(含抽检)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畜、作物有害或效果不明显时,撤消其被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证书,并予以公告。   因各种原因肥料登记证被取消者,被推荐资格也随之取消。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