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法律法规 >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农药的通告
2017-02-11 199 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农药的通告 (厦府[2001]综85号) 为防止农药中毒事故,保障人畜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万灵、快灵农药。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品种。 四、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植保检机构或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执行。工商、副食品、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五、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副食品主管部门负责对蔬菜批发市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由副食品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对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给予销毁处理。 六、违反了本通告有关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生产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