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壁垒与WTO贸易与环保条款 陶文敏* 摘要: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正引起着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本文介绍了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WTO贸易与环境条款,其中着重论述了WTO贸易与环保体系的缺陷,以及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和我国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壁垒 缺陷 对策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主要指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内容复杂,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以阻止或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它属于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具有隐蔽性和形式上合法性、表面上的公正性等特点,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贸易壁垒。 WTO作为目前规范国际经贸关系的最主要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鼓励自由贸易。从原则上讲绿色壁垒功能WTO规则是相背的,但是许多国家却把WTO规则作为建立其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原因是WTO的环保条款的缺陷。 一、WTO中环保条款主要有 1、《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条例外”条规定:“本协定有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其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性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销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环保例外权”,从而使各成员有权以此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 2、《技术性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协议》(SPS)中重申了不应阻止各成员政府采用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如TBT协议中其序言中声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SPS第2条“基本权利义务”中第2款规定:“成员方应保护任何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范围,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以科学原理依据,若没有充分的科学为依据,则无法立足,但第5条第7款的规定除外”。 而第5条第7款规定:“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现有的有关资料,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以及由其它成员方运用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的资料来临时采纳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成员方应设法获取必要的资料/,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危险,从而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估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SPS引入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取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二、WTO环保条款存在着许多缺陷 1、条文指词宽泛、模糊,缺乏确定性、操作性强的标准。例如:第20条的环保例外条款的规定中“情况相同的各国”如何进行认定,是指“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条件”还是指“出口国的条件”或“出口国的条件”。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必需的措施”是哪些,“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又如何认定,是从科学上来认定还是从经济上认定,认定的标准不同,那么得出的结论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又如在TBT协议中“适当程度”又如何理解,“必要的措施”又怎样认定。这些条文都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这就使条文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很容易就被贸易保护主义所滥用。 2、第20条第2款和第7款的效力问题,即是否允许“保护域外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一般来讲,不应该允许一国根据其国内动物保护法进行“域外保护”。但是如果第2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环境,则对许多国标协议,如“华盛顿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将的重大影响。因为这些国际协议多数规定对违反规定之国家可采用贸易限制措施为惩罚手段,若此种贸易限制措施被认为违反本款的规定,那么就势必削弱这些国际协议的效力,如认为符合该条款则又有认为保护主义工具之嫌。 第7款中,“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也应限于国内。WTO环保条款对“城外保护”规定的不明确必然会引起众多贸易纠纷。 3、关于SPS协议与第20条的关系。对于SPS协议可否直接适用问题,在1998年“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SPS协议施加的义务并不要求WTO成员证明其违反GATT其它条款的措施正当,而是独立于GATT,SPS协议并不明文要求须在适用SPS前解认违反GATT 。然而,在理论与实践上,对GATT1994的“一般义务”和具体协议的“特定义务”关系或“法律等级”仍存在争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案例表明,它似乎并不严格采用“特别法优先说”,而是采用一种“自由决定”方式,即由其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SPS/TBT协议中哪种条款,SPS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推定符合成员在GATT1994中有关采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但是,仔细的考察,SPS协议与GATT第20条第2款并不完全重合,差别较大。因此要考虑SPS协议的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应该要顾及和参考第20条的内容和结构,有关GATT第20条与SPS协议之间的关系还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将来的具体案件中的得到澄清。 4、WTO法律体系中没有一个系统的环境标准。WTO法律体系中没有对与贸易有关的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确定标准,它只是笼统规定各成员方应相互尊重环保权,并不要求各国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完全统一,这样某些发达国家成员方采用高标准,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过于严格,而某些发展中成员方制定的环保标准较发达国家低下,这样就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市场准入,形成了变构的贸易限制。 5、WTO贸易与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考虑不够。虽然在GATT/WTO的环保条款中也都有关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如《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都有对发展中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规定。但是在GATT/WTO中环保条款的情况下临时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另外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及《农业协议》均支持成员政府的绿色环境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利用这种例外权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GATT/WTO贸易与环保条款的这些缺陷,使其成为某些国家构筑其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他们根据WTO规则所给予成员国的“环保例外权”,通过绿色关税的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和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方式,制定一些以发达国家的水平很容易达到,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达到或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才能达到的绿色技术标准、标志认证要求和一些绿色制度。从而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的目的。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在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前已经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出口产品因绿色标准绿色标志等绿色贸易壁垒原因,近年来每年的外贸损失额达74亿美元。 在农产品方面,1994年以来,中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欧盟也完全禁止中国的牛肉冻鸡的进入。在纺织品方面,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禁止含有某些化学成份的纺织品进入。如德国1994年4月1日起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的进口,这使我国使用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贸易中断。 目前,欧洲纺织品和服装组织正委托丹麦进行100%全棉T恤衫和棉聚脂纺产品加附生态标签工作,这无疑使我国纺织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在机电产品方面,中国作为机电产品,如收音机、电视、电灯的最大出口国,主要是有往欧美、日等国,自1996年初欧盟对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进行CE认证后,澳、美、加、德等国也对电子、机械和电器产品等实行认证制度。 这使我国许多电器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市场。而且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贸易的国际化程度将大大加深,中国产品出口的数量和范围将更加扩大,因此受绿色壁垒冲击将会更大。 四、我国的对策 中国面对着这么严峻的形势,要抓住机遇,坚持挑战,具体的对策是: (一)调整提高环境法规和标准,提升我国法律的透明度 加入WTO后,中国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必须逐步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国制定标准时要遵守WTO规定的一定的程序规则,符合WTO对成员国的要求。《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都要求标准测定机构使用国际标准,同时鼓励标准统一化和相互认可,这就意味着中国化加入WTO后,要调整和提高其环境法规和标准,在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国外和国际标准。目前,美国和英国,德国等欧盟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采用率已达80%,日本以制定和国家标准更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之间有很大差距。 加强环境立法和提高环境标准,尽快推行国际化标准组织IS014000认证,将会促进中国的环境管理,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成为WTO成员以后,中国必须公开出版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政策法规,包括关于进出口,货物销售,技术规定和卫生措施等,同时在政策制定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中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的法规体系,以确保中国的贸易法规的透明度。 (二)建立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被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是标明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符合特定环保要求的标志。目前世界上,约有20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德国的“蓝色天使计划”,欧盟的“EU制度”。中国应尽快完善并实施“国内绿色标志”工作,在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制造工艺和产品认证方面应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我国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际绿色认证,因为获得一个国家的绿色认证,其产品就获得了“绿色通行证”,这样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三)中国要积极参与WTO谈判,发挥自己的作用 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可以参加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和参与制定贸易规则。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目前WTO贸易与环保条款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很可能对此要求进行新一轮的谈判,中国要抓住这个机遇,对WTO规则中不利于自由贸易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环境贸易条款,要积极提出改革建议,在WTO目前的140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占3/4有绝对优势。WTO在任何问题上都无法漠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中国应该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起加强协调与合作,用一个声音说话,就可能使新一轮的谈判的相关协议能更多体现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四)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有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对于“虾与海龟之诉”等案的公正裁决表明,目前WTO仍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的值得信赖的场所。因此我国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在过去几年内,中国曾经与其它国家有过几次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由于不是WTO成员,中国未能诉诸WTO争议解决机制。中国现已拥有成员国身份可以利用这个解决纠纷的正式渠道,公平处理与其贸易伙伴之间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增加科技投入,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开发绿色产品 国家要增加科技投入,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企业自身也要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冲破绿色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空间。 (六)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转嫁 目前,发达国家正试图将污染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要严格控制进口工业垃圾的贸易合同,严格海关质检制度,不引进、不进口涉及危险废物的外商投资,从而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