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 夏少敏* 有学者指出,中国环境法正在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正在发展成为以保护环境资源为主,综合调整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可持续环境法体系 。从这种认识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应将人口关系纳入其研究视野。 一、环境法学和人口法学教学研究的现状 人口和环境的相关性,已成为大多数人所认知,正如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宣言》所指出的:“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人口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有当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尽管环境问题既表现为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也表现为工业发展所引起的各种污染,但环境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口过剩相关。 环境问题的加剧是环境法学产生的直接原因。环境法学要深入、透彻地阐述环境问题,势必要联系到人口问题。但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法教材均没有专门论述人口问题,使读者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仍不全面。 我国也有一些环境法学者对人口关系给予了必要关注,但缺乏专门的研究。陈茂云、马骧聪在论述生态保护社会关系包括的内容时指出,在传统的环境法或自然资源法中,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是与生态密切相关的,但未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我们尝试把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技术的生态化问题“纳入生态保护法视野之中,围绕这些问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应归属到生态保护社会关系之中。” 。金瑞林主编的自考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对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周亚越认为,可持续发展法“涉及到人力资源、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社会保障、经济等多个领域”,“人力资源法主要应包括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卫生法、文化法、体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再就业法等” 。可持续发展法不同于环境法,人力资源法与人口法概念也不相同,但周亚越的论文从可持续发展法的角度论及了人口关系。 我国社会学界、经济学界对人口问题作了不少研究,形成了人口学(人口科学)、人口经济学等学科。但法学界对人口问题研究不够,人口法学方面的著作不多见 。 二、从实践上看环境法学研究人口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环境法把人口关系纳入其研究视野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环境法学研究人口法律关系,是我国环境问题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我国总人口为12.9533亿。预计到21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人口可能达到16亿。现今我国耕地约1亿hm2,人均不到0.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4。同时因基本建设,每年还以46.67万hm2的速度锐减。现在中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中国资源环境的人口压力沉重。中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因此,作为以保护环境为己任的环境法,就特别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将人口与资源、环境联系起来考虑问题,来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第二、有利于普及人口法知识,适应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的需要。对以法律为职业的人来说,很少有人学过人口法,一般民众就更谈不上了解人口法知识了。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均未涉及人口法的内容。这种状况与我国人口大国的国情、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很不相称。若环境法学中容纳了人口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环境法学已是法学专业的15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再加上司法考试要考环境法(本人尚不能肯定),那么,我国人口法的传播和普及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政府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人口问题的认识过程,证明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应联系起来、统筹解决。在经历了1962-1973年人口增长高潮以后,国务院于1973年8月正式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1-1978年,中央对人口问题的认识是“人口非控制不行”,尚停留在孤立地看待人口问题阶段。从1979年至1990年,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宪法》。中央对人口问题的认识有很大进步。从1991年至2001年,中央召开了11次人口方面的座谈会,特别是从1997年起陆续加入了环境、资源等工作,形成了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已成为我国政府的重要指导思想。从孤立看待人口问题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表明我国人民对人口问题、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长足的进步。 环境法学的教学、研究应及时反映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应实践的需要,将人口资源环境问题联系起来通盘考虑、系统研究。这样,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理论上看环境法学研究人口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环境法学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二者兼有 ,都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是由于人口过剩才产生了环境问题,而且人是环境要素之一。系统论对环境法学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分析人口问题要结合资源和环境,分析环境资源问题也不能脱离人口。环境法不研究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人口法,环境法的理论脉络就不通畅,理论体系就不完整。只有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法,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的环境资源法结合起来,探索出人口、资源、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环境法学才会日渐成熟。 第二、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提示环境法学工作者应关注人口问题。在经济学著作中找到关于人口问题的论述是很容易的。在萨缪尔森等著的《微观经济学》中专门有一章“保护环境”,这一章中对“人口与资源限制”、“自然资源经济学”、“控制外部性:环境经济学”都有论述 。Tom Tietenberg 著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英文版)也专门有一章阐述人口问题,这一章讨论了人口历史、人口增长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对人口增长的作用和人口增长的经济学探讨等问题。可见,国外经济学对人口与环境、经济等问题是联系起来考察的。 在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已成为一门学科,这方面的论文不少,专著也有一些 。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既涉及系统内部总体协调、系统与环境相互适应、系统演化进程各阶段互相连接,又涉及不同性质的系统(如自然、经济、社会)之间耦合的问题等。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认为,只有把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分析清楚,才能揭示支配人口、资源、环境整体运行全过程的客观经济规律。人口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变量,还是社会学的主要变量之一;人们的生育行为、保护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既有其经济原因,也有其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把对人们行为的经济分析拓宽到对生育行为、保护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分析时,要与社会学、法学、论理学的研究密切配合,以便寻找到调节与规范人们的有效途径。” 第二、具有边缘学科性质的环境法,理应秉承吸收其他学科成果的传统,从经济学、人口法学等学科中汲取养分,为我所用。人口、食物、能源、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实生活迫切要求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政策学和法学的研究工作者从整体上解决问题出发,分别运用本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深入剖析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各个侧面。在各学科分别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跨学科的共同协作,才能从整体上把握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找到系统、全面解决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略。同时,一门学科的产生、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也是兼容并蓄、学习其他学科优秀成果的过程。环境法学是环境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除了作为其母体的这两门学科外,它的产生和成长还汲取了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论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的养分。环境法学只有不断与其他法学部门、其他学科进行跨学科研究,才能不断成长、日益成熟。 三、人口关系纳入环境法视野后环境法应着重研究的问题 将人口、资源、环境联系起来进行法学研究,将成为环境法学的一个新的学术生长点。笔者认为,从人口、资源、环境的法学研究角度出发,如下问题需要环境法学工作者来探讨。 第一、从环境法学的角度如何阐释公民的合法生育行为和违法生育行为的后果,以及对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 第二、解决特定地区资源环境的人口承载力的法律方法。1998年长江流域的洪水在根本上反映的是人口超载问题。长江上游的木头财政导致了大片森林被砍伐,但停止砍伐森林的财政损失谁来补偿呢?森林的生态价值也许大于其经济价值。长江上游、中下游地区(以及更广泛地区)的企业和居民都可以分享到森林的生态价值,但是由谁来付费呢?除了建设长江三峡水库需移民外,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移民(如建立大象的保护区而迁徙居民)如何补偿?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面,应该存在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第三、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人口活动方式、消费方式的法律途径。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是通过一定的活动方式和消费方式进行的。人类对于自然不同的行为取向事实上决定着人类自己的命运。 第四、在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树立环境伦理观念方面,除了宣传、扩大公众参与等措施以外,是否还可以构建其他法律机制来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 第五、社区(小区)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法学研究。 目前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不是一般的环境危机,是全球性的环境变迁。全球的生态系统正在达到一个转折点,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的学术研究也应该有所变革。大问题的时代呼唤着大学科的时代,问题的复杂化推动着研究的综合化。将人口关系纳入环境法学的研究视野,或者构建人口、资源、环境法学,这正是时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