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新理念 彭友锋* 摘要:循环经济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范式,发展循环经济,关键在于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即可持续发展理念,法律特别保障理念,主体多维理念,利益多元理念,责任至上理念。唯此,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立法 新理念 循环经济是谋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循环有序、高效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范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一条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优美型、社会和谐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胡锦涛同志指出“严峻的环境形势迫切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治本之策。”建立、完善和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必然选择,其基础和前提是有配套可行的立法保障体系,而我认为,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关键在于树立新型的、适应时代呼唤的循环经济立法新理念,并且能够自觉遵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基本法治原则。 立法理念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不同的理念其价值导向浑然有别。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经济,其特点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低效益、高污染、低环保。简言之,就是“高消耗、高排放、低循环、低效率”。这种经济模式自然呈现“边污染边治理”以及“末端治理”理念和模式。循环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循环的生态经济、环保经济、效益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它通过延长产业链,在系统内进行“废弃物”的全面回收,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力求节约有限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这种新型经济理念和模式的显著特征是“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高循环”。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就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基于此,循环经济立法理应树立以下全新的理念: 其一,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在1987年由布兰特伦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代表作《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理念和宗旨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与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成为第一份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行动计划。2002年8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审视了全球过去十年可持续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并为今后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按可持续发展涵义,它突出人的优先地位,要求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坚持代际、代内的环境公平,重视环境限度,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需要;坚持持续性原则,着眼于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体现共同性原则,倡导采取联合行动。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中,人口是中心,经济是基础,环境是前提,法治是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可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实质就是树立与时俱进的新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改变传统落后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就是要认清经济发展绝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要力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要依法保障开源与节流并重,预防与治理结合,依法促进和逐步建立节地节水型生态农业体系,节能节材型工业生产体系,高效降耗型综合运输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城镇发展体系,适度消费勤俭节约的生活消费体系。 其二,法律特别保障理念。循环经济的法律特别保障理念,是依法治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呼唤,是法制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其新型经济模式内在品格的法律表征。 循环经济的法律特别保障,就其自身纵向法律体系而言,主要包括宪法保障、基本法保障、特别法保障等。宪法保障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保障。尽管我们目前还未见到宪法对循环经济的特别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对循环经济的特别法律保障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法制建设的共识和明智选择。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不仅明确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目标,而且也蕴涵着倡导循环经济的新理念。这种理念随着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创新,理应升华为宪法规范,得到宪法保障。为此,可建议在新的宪法修正案中充实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循环经济基本保障法理念,是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时候适时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依法明确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力求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使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它要求我们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依法鼓励和促进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推进经济与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特别法保障理念,要求对其依法分类保障,明晰保障程序、标准和目标,给予行政许可便利、信贷扶持和税收优惠等特别支持。此外,就其自身的横向体例结构来看,还应力求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举,权利保障与责任承担统一。 其三,主体多维理念。它要求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根据其新型经济模式的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诚信性、节约性、效益性、持续性等显著特征,依法破除传统身份本位、不平等待遇、不正当竞争和不法垄断。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平等原则,信法为真,面向市场,背靠法律,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真正赋予市场各类主体平等竞争的资格、条件、地位和机会。使循环经济的各类投资者、参与者、收益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法的主体资格,公平的竞争平台,良好的法治环境。它能够依法容纳国内外国有、集体、个人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等各种经济组织,并能一视同仁地保障千军万马、多维主体参与、促进、发展和创新循环经济。 其四,利益多元理念。“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循环经济是资源配置优化经济,它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基本原则。“减量化”,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再利用”,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用品的污染;“再循环”,是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能够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利益多元经济,它包括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它既注重眼前利益,更注重长远利益。其价值导向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正是这种利益多元新理念,才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稳步、有序、健康、协调发展。 其五,责任至上理念。合作互助,诚实信用,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是市场各类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基础和条件。循环经济立法立足防患于未然,解决于已然,倡导责任至上理念。环保关系生存,责任重于泰山。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收益。”原则,这就要求全社会树立责任至上理念,使循环经济立法充分体现权益保障,责任制约,有效监督,效率优先,程序公平,结果公正等时代精神。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洋为中用,推陈出新。比如,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这表明循环经济法既是走向权利时代的权利保障法,又是推崇责任至上的责任制约法、损害救济法,正是这把法律“双刃剑”,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循环经济,才能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使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践行,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转678页) ———————————————— (接666页,接彭友锋 文) 总之,循环经济立法的新理念,是这种新型经济范式的内在品格和价值导向,它旨在营建合理的社会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只有树立上述循环经济新理念,才能构建最为合适、最具亲和力、创造力的社会生活与生产秩序,才能充分依法保护环境,有效利用资源,才能无愧所求,惠及后人,再造秀美山川,享受幸福和谐生活。 参考资料: ①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② 冯之浚、郭强、张伟编著:《循环经济干部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③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8月。 ⑤ 彭友锋著:《法治心语》,青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⑥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⑦ 许章润著:《说法 活法 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北京第1版。 ⑧ 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⑨ 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