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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三大体系”
2019-09-08 2306 次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网》2019年。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一般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环境为中介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环境法学(我国学科分类将其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则是以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交叉法学学科。环境法学关注的主要是生态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系统破坏等社会问题,因此具有非常强烈的问题意识。我国环境法学学科的出现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当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武汉大学设立环境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是重要标志。随着时代发展和时间推移,环境法学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也慢慢在我国出现并逐渐兴起。

历经四十多年的历史沉淀与岁月洗礼,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环境法学俨然成为所有法学学科分支中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我国处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优质生态环境需求也日益提升和增加,作为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的环境法学,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有待不断完善和加强。

完善我国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

一般来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体系更加注重问题导向,更多运用法学理论解释现行法律规定以解决环境问题;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严格以法律性质划分法学学科体系,如将法学学科分为公法、私法两大学科体系。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抑或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学学科归属并不明确。我国将环境法学确立为法学二级学科之一,这种立场即表明我国在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上与上述国家存在显著的区别,也体现出我国环境法学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分类中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我国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既要以传统法学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作为理论依归和制度来源,又要依靠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如哲学、管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提供研究视角,还要仰赖某些自然科学学科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等提供模型推演和数据参照。

考虑到我国环境法学发展过程中曾有“泛伦理化”的倾向,结合我国环境法学应有的功能和使命,完善我国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应坚持“还原论”和“系统论”并行的路径。所谓“还原论”是指通过传统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对环境问题背后所涵摄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阐释和解读,而“系统论”即是在对传统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兼收并蓄的基础上逐步挖掘、固化那些符合并具有环境法学学科特性和特色的理论与制度。“还原论”应当作为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完善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进行适当的还原,环境法学将因此失去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有“光环”;而“系统论”应当作为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完善的方向和目标,只谈还原而忽略系统,将忽略环境法学学科所具有的特殊性。

加强我国环境法学的学术体系

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的根基,学科体系的特质只有通过学术体系的存续而体现,学科体系也将为学术体系提供应当关注的内容、路径和视角。环境法学的学术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法学的研究范畴、基本理念和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素材等要素。纵观全球各国环境法治理论研究和环境法治发展现状,环境法学的视域范围和关注对象呈扩展延伸态势,如从传统的污染防治,到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再到生态系统的维护,以及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生物技术、核安全等相关生态环境风险议题,不一而足。环境法学的理念也从“边防边治”“治理为主”“单向治理”逐步过渡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等,层出不穷。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环境法学将更多地关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如何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如何防控日益增多的生态环境风险。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也要在紧紧围绕规范法学研究范式基础之上,适当引入社科法学如环境社会学、环境政策学、环境人类学等研究方法。环境法学的研究素材既包括国内和国际环境法律议题,也包括传统环境法律议题和新兴环境法律议题,还包括当代环境法律议题和未来环境法律议题。我国环境法学的学术体系,应当在此基础之上尽快完善,并尽可能将其经络打通、逻辑理顺以便完成体系自洽。

强化我国环境法学的话语体系

话语体系作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平台和纽带而存在,话语体系是否新颖、是否严谨、是否精深直接体现一国学科、领域研究实力、技术和水平的高低。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若干话语体系,如“生态文明”“人类命运共同体”“山水林田湖一体化”“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等创新词汇展开研究和实践,逐渐得到了传统法学学科的支持和认同,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也开创了中国环境法治研究实践的新气象和新潮流。同时,我国环境法学也在国际舞台上更为积极地进行议题设置。例如,“生态文明”一词作为我国对全世界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出的突出理论贡献,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可并作为官方文件名称。这些事例也预示着我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从过往跟随西方国家脚步而逐步转变成为具有向心力、吸引力的引领者。上述创新话语表述也彰显了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担当。

为此,我国应当继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一步强化我国环境法学的话语体系,一方面,积极吸收国外学术人品俱佳且对华友好的环境法学专家、学者来我国任教,录取品学兼优的外国学生来我国留学进修;另一方面,利用留学基金委国家奖学金等国家和各高校计划继续大批量输送优秀学生出国留学、优秀老师出国访学交流等。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前提下,选用西方学者比较习惯的概念、逻辑和方式来传播我们环境法治的观点、主张和理念,善于利用国际舞台上更为积极宣讲生态文明,比如可以利用我国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等主场外交的机会,通过论文著作、学术会议等多种方式宣传我国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推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付出的努力。

综上,我国环境法学最早也属于舶来品,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多少都是继受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学。随着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其中国特色日益明显、自主性不断加强。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建构和完善我国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不仅承担着为我国环境法治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理论支撑的重任,更肩负着为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法治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注入中国力量和提供中国方案的历史使命。在此伟大进程中,环境法学者必须树立高远的理想追求、胸怀深沉的家国情怀、勇于攀登学术高峰,不断攻坚克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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