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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为维护公平正义 没有制约权力必致腐败
2017-02-14 2044 次

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下)

  本报记者 杜飞进 王比学 黄庆畅 白龙

  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

  10年探索10年改革,完成中央确定的近百项两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固然不易,在改革中收获的经验启示尤其珍贵。回顾10年探索历程,总结10年改革经验,不仅是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启示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国内外十分关注,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党的坚强领导,是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从改革措施的调研论证到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这场改革自始至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

  两次写进党代会报告,三次成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使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透过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正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题中应有之义。

  方向是根本,领导是关键。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明确了,其“实现路径”才能清晰。从“积极稳妥”到“积极推进”,再到“深化”,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这也折射出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一步步深化,部署在一步步深入,司法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越来越清晰。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始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督促和落实,中央还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从中央部门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协,从专家到基层干警,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从党内干部到党外人士,都参与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论证和决策过程,纷纷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有力有序地推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一次次会议,一项项措施,使司法体制改革的近百项任务一项项落实到责任单位、一项项明确具体时间表,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中得以积极稳妥地推进。

  启示二: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到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

  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回首司法体制改革的10年历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民主法治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是我国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经验。

  多年来,政法领域一直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面。片面追求“司法独立”,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盲目崇尚西方法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观点和思潮不时泛起。“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时刻不忘群众感受,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中央从一开始就为司法体制改革定了调,并将其贯穿始终。

  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就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尊重国情、博采众长的一个范例。在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使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社会关注度高、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解决了“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一直有比照成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判例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法学界普遍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其他国家有益法治经验的合理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社区矫正是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借鉴和探索。2003年,北京等6省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向全国推开。到2011年底,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2万,解除矫正5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增强了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降低了教育改造的成本,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模式。

  博采众长,但不照抄照搬;与时俱进,但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原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相信不少人对这句国(境)外的电影台词印象深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借鉴西方这一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定。立法机关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认为基于当前国情,“沉默权”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因而不宜作出“沉默权”的规定。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东方经验”固化为司法制度,“西方法制”中的合理成分也越来越多地被我吸收和借鉴。

  启示三: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公平正义,是党的事业之主旨,是人民利益之核心,是宪法法律之根本。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告状难”,曾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1400家法院和1600家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得到了基本解决。

  “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回顾10年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执行难”,曾是个困扰多年的问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执行工作格局,找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对策。“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合力。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10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了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使侦查讯问得到了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人民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动机,人民感受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金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同案不同判”、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司法“暗箱操作”等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一一得到解决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拓宽民意渠道,让人民广泛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大接访”到“大走访”,再到“三访三评”,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转化为法院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同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也正式开通了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便捷高效、功能齐全的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通过引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服务,做到了“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帮、材料有人收、诉求有人应”。“大调解”格局的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出台,让老百姓“和为贵”的理念得以实现,既节省了打官司的成本,还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缓解“打官司贵、请律师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大幅降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免交、减交、缓交,从而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依法充分主张权利。

  启示四: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能否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败。可喜的是,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其他部门鼎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在“统筹协调”中稳步推进。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牢头狱霸,查处失职渎职民警。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会同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从根本上防止了“躲猫猫”事件的重演。

  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重点在法院,但它的顺利推进同样也得益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仅关系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增设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鉴定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满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配合,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样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给不立案、乱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并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为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减刑、假释问题,监狱、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启示五: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广实施

  任何司法体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样它的任何改革与调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问题,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悖论: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怎么办?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定并遵从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眼里,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特区”。凡改革涉及现行法律立改废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于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曾有一段合理的“冲突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而此类“冲突”又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明显“滞后”之处。此外,人们还感觉到了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种种不合时宜。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而紧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具体标准从而限制刑讯逼供、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将不复存在。

  改革体现法治精神,用法制保障改革成果。依法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其坚实的步履、丰硕的成果,不仅充分证明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举措,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而且更加坚定了我们通过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人民享有更加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并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的决心和信心。

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上)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场气势恢弘、影响深远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华夏大地展开。回望10年改革历程,从加强人权保障到平等保护物权,从优化职权配置到规范权力行使,从完善队伍管理到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人权保障取得不断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修正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通过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监狱体制、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司法体制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

  统一和规范死刑复核。俗话说“人命关天”。如何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由于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的严重错误,导致错判、错杀,社会影响恶劣。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这也是打击严重犯罪、强化人权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改革。目前,我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死刑复核监督。

  强化和完善国家赔偿。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青年刘某从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前,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刘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调整。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人民币17.16元,上升到2010年的111.99元。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目前,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办理程序,强化了制约监督,“赔偿难”现象逐渐成为历史,让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恢复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重视和维护高墙之内的尊严。“监狱也是所大学校。”山东省青岛监狱的服刑人员李某在服刑期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数门专业技能,刑释后顺利找到工作。李某的经历,只是全国监狱系统近些年来在监所内普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的缩影。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有86万名服刑人员完成了扫盲和义务教育任务,100多万人获得了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大大提高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赢得尊严的能力。

  公安看守所也是多年来改善人权状况的一个重点。2009年7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3月和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08至2011年,全国公安看守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羁押5473人。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保障。辩护权既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事关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制度安排。多年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常常被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这“三难”所困扰。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强化,为律师有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十五”期间增长了54.16%。

  此外,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覆盖面更广,有效性更强。

  公私物权得到平等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何更好地保护公私财物,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立法明确物的归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国家、集体物权还是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此,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再有差别,而是平等受到保护。此前,私有财产,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人们也许还记得,2009年11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抵抗暴力拆迁事件。从2005年开始,拆迁谈判就已开始,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11月,当地政府实施强拆,唐福珍以身抗拒,点燃了自己。此后,其他一些地区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为了避免暴力强拆现象,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此规范房屋拆迁案的审理,明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拆迁过程中,加入必要的法院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暴力拆迁事件,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建立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2011年底,刘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刘某,可刘某总是东躲西藏。今年1月20日,在刘某准备出境时,法院向其发出《限制出入境通知书》,刘某最终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

  该案的成功解决,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执行威慑机制。多年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生效判决的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了包括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在内的执行威慑机制。目前,这些成熟的举措已上升为法律,写进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与上年相比提高了4.55个百分点。

  权利救济更加快捷便利。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建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从而完善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机制,使权利的救济更加快捷便利。

  贵州的王先生与林先生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给林先生房租,可迟迟不兑现,林先生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林先生很快就拿到了房租。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

  类似的快捷便利举措还有许多,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三个月内须审结。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执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同样也关系到对公民财物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涉案财物管理是困扰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突出问题之一,事关执法机关的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2010年11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19个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部实现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不仅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树立执法机关的清廉形象。

 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更加优化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近10年来,通过一系列经过实践探索的制度设计,解决了许多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体制性障碍,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上更科学、更公正、更高效。

  “上提一级”职务犯罪逮捕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维护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然而,以往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起诉都由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部门负责,因而缺乏外部监督。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建立了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即侦查部门报请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通过双重审查,层层把关,有效防止了错误逮捕的现象。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近年来,公检法司各部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程序正义”迈进,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内容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公安部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明确执法标准和流程,普遍建立了覆盖执法全流程的网上执法办案和监督系统。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近几年也陆续开展了规范化建设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实践证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促进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估堆式”的量刑方法。量刑被称为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如,某基层法院在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中,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让人大呼“看不懂”。

  为了改变以往“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推开,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两批指导性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监管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如何加强“高墙”内的法律监督极为关注。针对这些事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完善收押检察、巡视检察、预防超期羁押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通过全程、实时、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目前,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实行实时监督。

  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此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组织建设,成为近10年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亮点。据统计,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1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建成警务室17.4万多个,其中农村警务室11.1万个;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社区矫正志愿者44.3万名。基层司法组织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仅扩大了司法体系的社会覆盖面,而且拓宽了司法为民的平台和渠道。

  从10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及其成果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司法权力,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只有深深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中国司法这艘承载着人民期盼的巨轮,才能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而劈波斩浪,在公平正义的航道上不断向前。(记者 杜飞进 王比学 黄庆畅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