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性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冲突:挪威野狼管理述评*
周训芳1, 黄豫湘2 (1.中南林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2.中南林学院 人事处,湖南 株洲412006)
摘要:本文介绍了挪威在濒危物种野狼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政府采取的平衡措施,提出了文化多样性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挪威野狼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 68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 Cultural Diversity and Wildlife Protection: A Comment to Wolf Management in Norway ZHOU Xun-fang1,HUANG Yu-xiang2 (1. College of Law of Central South Forestry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4 China 2. Department of Pesonnel of Central South Forestry University, Zhuzhou, Hunan 412006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blems and measures of protection to endangered species wolf in Norway, and points out the conflicting issue between cultural diversity and wildlife protection.
Key words: Cultural Diversity; Wildlife Protection; Wolf Management in Norway
1 事实背景
在挪威,人与自然的关系十分和谐。挪威环境法中,有“将保护土地和文化景观作为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福利的基础”这类表述。[1] 但是,挪威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野狼的态度,并不十分友好。近年来,挪威人采取了几次杀狼行动。而且,国际社会对挪威人杀狼的批评和抗议,已经影响到挪威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名声。 2001年,挪威连续有组织地采取了几次杀狼行动。2001年2月5日,挪威环境部自然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赫德马克县沃斯特达伦山谷的杀狼和其他保护家养动物措施的决定》。这一决定许可在2001年2月10日至4月6日期间杀死茵斯达伦可能存在的狼群和阿屯达尔境内的狼群中的9头狼。根据这一决定,装备精良的狩猎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直升飞机上杀死了10头狼。2001年5月29日,北挪威芬马克县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官员说,他们可以与熊、狼獾、猞猁生活在一起,但无法和狼生活在一起。任何野狼繁殖的迹象,都会导致猎杀。地方当局发布命令,狼将被视为对芬马克县的萨米人(拉普兰人)野外放养驯鹿的生活方式的一大威胁。[2] 再有,2001年7月16日,在东部挪威的赫德马克的壬达伦镇,在发现28具绵羊尸体后,开始了另一次猎杀野狼行动。狩猎者从地方政府获得了在7月30日前杀死4头狼的许可。幸运的是,这次猎杀由于在许可期间没有找到狼的踪影而徒劳无功。 主要以绵羊和驯鹿为生的野狼,成了对挪威的宁静农牧文化传统和北部少数民族萨米人生活方式有害的和有危险的动物。对于挪威农民而言,它是一种不可接受的讨厌的存在物;而对挪威政府而言,它是一种沉重的环境负担和头痛的政治问题。政府必须向农民支付相等数额的损失赔偿并消除公众对野狼的恐惧心理。因此,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这一濒危物种难逃被猎杀的厄运。 挪威对狼的猎杀行动导致了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一系列抗议和批评。2001年3月21日,世界著名的野狼专家露伊姬·波塔妮在瑞典的一次野狼保护国际会议上说:“挪威人真不害羞,当他们把狼驱赶出大部分国土时竟然声称他们正在承担国际保护责任。那意味着挪威没有与瑞典分担环境负担。”英国野狼保护协会也通过他们的网站向人们介绍和提供多种抗议挪威政府的途径。其实,早在1999年3月,当有关部门有杀狼意图时,世界自然基金副主席尤尔根·冉德尔斯就曾发表评论,认为挪威政府对《波恩条约》第九条允许在“没有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且这种情况将不破坏有关野生动物生存”的情况下杀死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规定作了狭义的解释,指出“每一个国家都应保持适当的本地物种的数量以及鼓励人工饲养濒危物种。食肉动物和人的冲突必须用其他方法解决,而不是通过捕杀濒危物种的办法解决。”但是所有的抗议和批评都未能阻止这次捕杀行动。挪威的一个地方法院也驳回了自然保护主义者关于停止国家支持的在东部挪威沃斯特达伦对9头狼进行猎杀的司法请求。 不管怎样,根据挪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和政策,猎杀野狼行动本身并非违法。而且,考虑到挪威的半驯养的麋鹿和“无地界牧羊”的农牧生产实践,猎杀行动也不是非理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猎杀决定是挪威政府平衡了农业传统的损失(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和部分野狼损失(生物多样性的损失)以后的结果。 当然,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生物基因和经济承受能力的角度看,几十头野狼对挪威来说并不是太多。但问题在于,这一濒危物种同时也是对牲畜和人民有害的。没有人知道人们将来可以从今天的野狼保护中得到多少利益;而挪威政府现在就精确地知道野狼对其广袤土地上的农业传统构成了多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很有可能,这一濒危物种将来会有利于人类。因此,不管怎样,今天的挪威人确有义务在挪威境内或多或少地保存一定数量的野狼。
2 文化多样性:现实中人们对待野生动物的方式有所不同
毫无疑问,只有当野生动物有利于人类时,人类才会友善地对待野生动物。不会有人喜欢苍蝇围绕他的餐桌和蚊子叮他的身体。直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法律或者风俗保护苍蝇和蚊子。任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如果严重地威胁到或者伤害了人类和牲畜,也有可能被合法或者合理地猎杀。并且,在许多国家,打猎仍然是一种消闲方式或者谋生手段。特别是,少数民族例如萨米人的环境权(在挪威称为环境方面的人权)也应受到注意和尊重。少数民族对他们的文化和传统生活方式享有环境权。 因此,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保护一个野生动物物种中的所有个体的企图,是不可能的。鉴于大型食肉动物对人畜有害的特性,人类对待他们的感情和文化倾向是很不相同的。 比如说,中国人对待老虎和狼的感情和态度是很不相同的。在中国,老虎和狼都可能危害牲畜。而中国政府允许猎杀伤害人畜的狼,却禁止任何人杀害老虎(当然,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除外。如在老虎攻击人的情况下的紧急救援行动,可能会导致老虎被杀[3])。2000-2001年冬季的暴风雪天气中,由于活动在中国新疆的野狼咬死1500头绵羊,并继续威胁着其他绵羊的生存,一些野狼遭到猎杀。[4] 另外,许多中国谚语和民间故事把狼当作魔鬼和人类的敌人看待。但是,野狼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从未在中国消失。野狼的历史就是与人类做生存斗争的历史。由于狼伤害人类的特点,它逃不过在艰苦条件下生存的命运。当然,如果我们让狼生活在东北虎那样优裕的环境中,我们就看不到这样一个勇敢无畏的物种漫游在我们的周围了。 但是,中国政府严禁杀害老虎。例如,中国境内仅存的20头东北虎,是中国百姓所喜爱的可爱的和勇敢的动物。近年来,东北虎在严冬季节严重伤害东北的牲畜和马。一头老虎一个月至少需要一头牛或马来维持生存。对东北农民而言,牛马是重要的财产和农耕、运输工具。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任何人为的伤害。并且,林区地方政府用来赔偿牲畜损失的基金十分有限,农民的损失不可能从政府获得充分赔偿;相反,如果农民不采取额外措施保护牲畜安全,必须自己对牲畜的损失负责。[5]在哈尔滨,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公园,人工饲养了80余头东北虎,这些老虎将来会放归自然。 而在挪威,根据挪威的文化传统,狼被作为人类的敌人。例如,刻在奥斯陆市政厅回廊的一个挪威神话故事告诉人们,沉默神威达尔为了复仇,征服了芬黎司狼。威达尔脚穿一双皮匠做的露出脚丫子和脚后跟的滑稽鞋,踩着狼的下巴,用手抓住狼的上颚,使狼无法咬他,一剑刺穿了狼的心脏。 更为复杂的是,在挪威,狼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生态问题,也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除了野狼危害人畜的天性而导致政府在支付赔偿方面的经济负担以外,挪威人对野狼的文化的和政治的态度,也没有给挪威政府的野狼管理留下多少余地。正如挪威环境部政治顾问约·斯坦因·梅恩在2000年6月22日的欧洲大型食肉动物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所说的,“在挪威,食肉动物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问题”。遍布挪威的小规模的多样化农业区域,“无地界牧羊”和覆盖挪威大部分地区的密集型驯鹿放养的农业传统,使挪威环境当局难以维持一个大数目的野狼群。挪威农民甚至要求消灭野狼。因此,挪威政府不可能将农民和羊群迁出野狼活动区域而让野狼自由自在地漫游。 值得一提的是,当今挪威环境文化中存在一些有特别价值的东西。除了保护完好的峡湾、古老的木屋和瀑布以外,挪威特殊的农业传统中保留了许多环境方面的文化多样性。一是北挪威萨米人放养半驯化麋鹿的生活方式,一是遍布挪威大部分地区的“无地界牧羊”的农业传统。维护这一特殊的农业传统,具有双重特点:在环境问题上对文化多样性的贡献,以及与野狼保护之间的冲突。当达到可行的种群数量后,野狼明显地成了驯鹿、羊和农民的敌人,并威胁到挪威农业传统。自然地,具有这种传统的挪威人,想要杀掉所有的狼——他们生活方式的敌人。事实上,杀狼倾向一直困惑着挪威政府。挪威肯定不能放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富有价值的农业传统。另一方面,挪威是《波恩条约》(The Bern Convention)的签约国,而在波恩条约中,野狼是一个受到严格保护的物种。由此,挪威采取了一种灵活的野狼管理政策:一般性地保护野狼,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野狼,当野狼达到所谓“可行”的种群数量时有选择地杀掉一些种狼。
3 杀狼决定错了吗?
不管是在挪威还是在国际社会,挪威的杀狼决定都是一个相当有争议的问题。它被认为是一个错误的和非理性的决定。 先让我们看看抗议和反对者的理由。这些理由是挪威自然保护局从大堆信件、文章和辩论中采集的: (1)违反了双边协定。这一决定违反了挪威自然保护局和瑞典环境保护局在1998年签定的《斯堪的那维亚野狼数量管理原则》。 (2)违反了国际条约。杀狼没有遵守《波恩条约》的规定。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立履行《波恩条约》的保障可行的种群数量原则的责任。挪威不能以野狼在瑞典的分布数量来评价自己的措施。 (3)杀狼的时间过早。狼群数量太小,现在猎杀是没有道理的。参照几次已经公布的评估结果,短期内至少需要维持200-500头野狼,才能保障野狼的“可行”的种群数量。 (4)误解了野狼“家庭”的概念。挪威自然保护局关于野狼“家庭”数量的目标,与St.meld. No.35 文件中所确定的在南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建立至少8至10个野狼“家庭”的工作目标不一致。后者认为,一个野狼家庭应该包括1头雄性头狼、1头雌性头狼和至少1头幼狼,而不是挪威所解释的1头成年雄狼加上1头成年雌狼。 (5)缺少基因方面的考虑。从基因的观点来看,尽可能快地发展野狼的数量,是很重要的。 (6)错误地选择了猎杀地点。所争议地区的羊群死亡的数量,与野狼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地方相比,并不显得特别地多。 (7)错误地选择了猎杀的物种。在赫德马克县的四种食肉动物中,狼伤害的牲畜数量最少。 (8)没有考虑科学研究价值。狼对正在这一地区进行的驼鹿研究项目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9)不顾自然法则。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有争议的野狼“家庭”,非常适合在这一地区生存,因为这里人口密度小,羊的数量少,供狼猎食的野生有蹄动物密度大。[6] 作者认为,上述第(3), (4), (5), (6), (7), (8)种反对意见不能成为反对杀狼的理由。 就第(3)种观点而论,仅仅是何时杀狼的问题,而不是挪威或者瑞典有无权利根据其双边协议首先杀掉多出8至10个野狼“家庭”数目以外的那些狼的问题。也就是说,杀狼本身不是问题。 关于第(4)种观点,实质上与第(3)种观点是同一个问题。把野狼“家庭”成员的数目扩大一点,仅仅能够推迟猎杀的时间。在野狼种群数量满足了一定条件以后,肯定会有人首先杀掉多余的狼,也肯定会出现一个存在于挪威和瑞典之间的第二个猎杀者还能在自己境内猎杀多少野狼的问题。这一观点也无助于野狼保护。 至于第(6)和第(7)种观点,农民的抱怨不是来自于羊群的密度或者哪一种食肉动物引起的损失,而是那些损失本身。同时,狼的存在是挪威农业传统和挪威农民的宁静生活方式的一种潜在威胁。所以,农民不愿意采取额外措施保护羊群的安全,而改变他们悠闲恬静的农耕生活方式。当然,农民的抱怨也可能出于对所丧失的羊的生命的怜悯。 至于第(8)种观点,毫无疑问,人们知道野狼对于科学研究的价值。但是,如果研究的目的仅仅为了从自然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和基因利益,人们不必在意野狼数量的增加,因为受到挪威最大限度保护的几十头野狼,足以完成现有的驼鹿研究项目或者其他项目。对第(5)种观点也是如此。他们仍然没有站在生物多样性的高度来考虑问题。 所以,只剩下第(1),(2)和(9)种观点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事实上,杀狼行动正是挪威和瑞典双边协定的结果。这一协定说得很清楚:“当挪威-瑞典的8至10个野狼‘家庭’(一些在挪威境内)数目达到以后,野狼管理应采取和熊、狼獾一样的管理办法。这涉及到使用许可证杀掉一定数量的造成牲畜和驯鹿损失的狼,也许还包括在指定地区的‘狩猎许可’。‘狩猎许可’是挪威用于控制那些造成牲畜破坏性损失问题的物种数量的措施;其许可限额可用来猎杀野狼,而不管目前是否发生了造成牲畜损失的情况,尤其是在人工喂养的冬季。再者,(挪威)议会预先规定了不支持在萨米人放养驯鹿的地区有野狼出没。这一规定适用于从芬马克到北特隆得拉格的整个北挪威以及沿瑞典边境到费姆恩德湖的北赫德马克县。议会关于不允许在西部挪威的高密度牧羊区域繁殖猞猁、狼獾的政策,必须作出这样的解释:这一地区狼的繁殖同样是不值得考虑的。”[7] 当然,瑞典也存在象挪威一样的萨米人放养麋鹿的生活方式,也有同样的理由杀狼。而双边协定是关于整个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狼群数量。这里有一法律空白可能需要将来弥补。 此外,上述第(1)和第(2)种反对理由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老话题,即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必须指出,国际法并不是挪威法的一部分。与国际法有关的挪威法的地位,挪威人采取了双重态度。第一,国际法需要被归入国内法以便转换成挪威法。广泛的权力被授权给政府,是挪威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的特征。挪威签署的大量条约,并没有相应的立法将其归入国内法。这样,条约的实际履行就留给了行政部门。第二,根据假定原则,与挪威法有关的国际法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渊源。[8] 人们不能站在瑞典的立场或者依据别人的标准谴责挪威违反了国际法或者双边条约。毫无疑问,从法律上说,只有挪威才有权解释挪威签署或同意的国际法,并根据挪威宪法、法律和规章来寻求国内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们欣赏第(9)种观点。是的,有争议的狼群居住在一个特别适合于狼的地方,那里人口稀少,绵羊密度低,而且有为数众多的有蹄类野生动物。换句话说,这是一种自然选择。狼群知道哪里是它们生存的最佳场所。人类不应违反自然法则,因为那是现代环境科学和技术的基础。 可是,挪威环境部自然保护局确实拥有行政权力来决定野狼可以在哪里生存,以及根据挪威野生动物法、相关规章和行政管理权限来杀掉哪些狼。 首先,2000年6月30日修改的《挪威野生动物法》第12条提供了食肉动物分区管理政策的法律基础:“根据国王或者内阁制定的具体规章,无需考虑其他情况下适用的规则,环境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要执行猎杀或者给予许可证猎杀一定数量的熊、狼獾、狼和猞猁,以避免牲畜和驯鹿的损失。规章应当规定分区管理。为了确保狼群的生存,规章中应当规定在更严格地画出的地区的猎杀标准。根据在前款的基础上制定的规章作出的猎杀决定,应当限制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 其次,根据上面的《野生动物法》第12条制定的2000年6月30日第656号规章《关于熊、狼獾、狼和猞猁的管理》第1条规定:“本规章的目的是保障熊、狼獾、狼和猞猁的长期生存。在这一框架内,必须使这些肉食动物造成的损害尽可能小。管理应当是不同的,所以,在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食肉动物物种,要从保护食肉动物的考虑和畜牧业的考虑两方面作出不同的权衡。” 因为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没有必要在这儿罗列更详细的规定来解释挪威政府杀狼行动的合法性。事实上,挪威环境法是灵活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基础。早在1999年1月25日,挪威环境部自然保护局就作出过和2001年2月5日同样的决定,试图杀掉两条狼。所以,不奇怪,这次杀狼决定是《野生动物法》修改的结果。而《野生动物法》的修改也正是两年来行政当局努力的结果。
4 结论
挪威的野狼分区管理政策也许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不管怎样,杀狼行动在挪威是合法的。事实上,是挪威环境部自然保护局根据挪威的农业传统和萨米人的生活方式而为野狼选择了一块生息之地。但是,狼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挪威的杀狼行动提醒了仍然生息在挪威的那些野狼:人类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它们的天敌。如果这些野狼再行虐杀和猎食也是人类佳肴的牲畜,那么,它们就注定要遭到人类的猎杀。这样,挪威野狼也许不会再回到那些人类禁止它们出入的“危险”的是非之地。这样,它们还可以在其他合适的地方继续生存。还是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说得好:“许多人似乎认为,自然保护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与动物友好相处以及在乡间小路上漫步。遗憾的是,也许事情要复杂得多。首先,大自然不但包括动植物,也包括它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其次,每一种动物以及一些植物仅仅以消耗其他动物或植物为生。而人类已经逐渐成为了对大自然以及一切动植物的最重要的利用者。”[9]
致谢:该文的写作得到了挪威环境部多样性、户外休闲与文化遗产处副处长Pal Vidar Sollie 先生(Deputy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for Biodiversity, Outdoor Recreation and Cultural Heritage,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公法与国际法系环境法学教授Hans Cristian Bugge博士、环境法学教授Geir Ulfstein博士、环境法学副教授Ole Kristian Faucald 博士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The Norwegian Act No.23 of 12 May 1995 relating to Land[Z]。Oslo:Library of University of Oslo, 2001。
[2] Finnmark authorizes new wolf hunt[N]. Aftenposten, 2001-5-29(1).
[3] 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1992年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03。
[4] 野狼受益于新疆暴风雪[N]。人民日报 (4)。
[5] 周训芳.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124-125。
[6] Directorate for Nature Management。Decision to Kill Wolv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Prevent Depredation on Domestic Animals in Osterdalen Valley, Hedmark County[Z]。Oslo:Norwegian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2001。
[7] Management of the Scandinavian Wolf Popul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and the Directorate for Nature Management as of 7 September 1998)[Z]。Oslo: Norwegian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1998。
[8] Backer I L. Norwegian Environmental Law – An Overview[A]. Hollo E J,Marttinen K. North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C]. Helsinki: Publications of the Finnish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Law, 1998. 389.
[9] Lyster S. International Wildlife Law [M]. Cambridge: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 1985.
1. (本文发表于《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1期。文章的观点、思路等关键工作是周训芳完成的,黄预湘女士在资料收集整理、文字打印和论文制作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曾将本文推荐给《法学评论》,并多次关心过该文的发表情况,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林业经济问题》杂志的篇幅所限,删除了大量段落和重要观点,使得本文所要提出的环境执法当中的“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冲突”这一命题,未能建立。因此,作者不得不重新以较大的篇幅制作了《环境法实施中的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冲突问题:挪威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个案研究》一文,系统地阐述“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冲突问题”。后者已经提交给了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办的“2002年环境资源法高级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