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理论文章 > 正文
论资源社会性理念及其立法实现
2017-02-13 1321 次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资源供需矛盾紧张,不合理利用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资源社会性是指资源为全社会共同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增进全社会成员的福利,任何人只有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资源的权利。资源社会性客观存在,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通过资源在社会中的存在价值、运动变化、资源问题的产生及影响等方面得到证成。资源社会性使得占有、享用资源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对与资源有关的私权和公权力构成一定的限制。资源的社会性理念要求转变现行立法理念,并对解决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企业的社会责任、资源的垄断以及代际公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题词:资源 社会性 社会福利 基本人权 立法

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不可或缺的生产和生活要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资源的稀缺性、区域性等特征导致了社会的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节约和公平、合理利用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然而,现实社会中不合理利用资源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一是资源闲置浪费严重。如近年来商品房价格一路走高,相当部分低收入居民买不起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全国城镇房屋空置率不断提高,开发商大肆“囤地”、“捂盘”,部分地方政府野蛮拆迁、大量“圈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极其突出。二是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难以落实。一些经营主体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它们却费尽心机逃避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之类的社会责任。①三是资源垄断现象严重。部分大型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哄抬价格,大肆占有自然资源,导致中小企业因资源价格过高而不堪重负,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倒闭。四是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鼓励消费以拉动内需,过度消耗资源,造成部分资源濒临枯竭,危及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供给。 针对这些现象,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无一例外都会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例如,虽然政府采取了打压房价、房屋限购等方面的措施,其效果却不甚理想,征收房产税(或称物业税)又面临着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甚至公权力腐败的问题。企业占有资源并凭借自己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产品,在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获得赢利,这本是等价交换,何以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受第三类机制②----道德机制的伦理约束?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占有市场,最终形成该企业的垄断地位,这是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政府对企业的垄断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其理论依据何在?对资源的占有、利用制造出产品以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对市场主体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为何又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③实现代际公平?笔者以为,必须从资源的特征出发,通过对资源进行重新检视以获得指导资源占有、开发、使用的全新理念,给新时期我国资源立法以理论支撑,才能圆满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资源特征的全面考察提出,资源除了具有稀缺性、区域性和整体性特征外,还应当具有社会性的特征,而资源社会性理念是回答前述问题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社会性的概念

所谓资源社会性,是指资源无论在现实中为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都为全社会共同所有,并通过对资源的私人或公共利用使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具体而言,资源社会性可以表述为:一是现实生活中具体资源的所有权仅仅是所有权主体对该资源的暂时占有,从全局和长远观点看,资源整体上仍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二是资源为当代人所有仅仅是当代人对资源的临时占有,而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看,资源为社会所有人所有,资源都要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流动,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利用资源的权利,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三是无论是私人占有还是公共所有,无论是当代人利用还是后代人利用,对资源的使用都应当使社会整体的福利增加;四是任何人只有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资源的权利。 资源具有社会性作为一种理念,源出于“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的事实。从布封的《自然史》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我们了解到,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地球上就已存在着水、陆地、大气、阳光、植物、动物、岩石等物质或能量综合体,这是生命赖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但当时的这些物质和能量综合体不能被称之为资源,因为资源是作为人类活动的对象而存在的,人类没有产生,也就无所谓资源。人类产生以后,作为人类活动对象的资源的概念也就随之而产生,地球上一直存在着的水、陆地、大气、阳光、植物、动物、岩石等物质能量综合体就成为大自然留给人类的最初遗产。早期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认识水平低下,进入人们视野下的资源相对较少,在人类意识中缺乏所有的观念,形成了事实上的资源公有,即部落(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的范围逐步扩大,资源的数量和种类也相应逐步增加,私有制、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客观上使资源沦为了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主体的财产。然而,资源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不仅仅是当代人之间,还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流动,资源在整体上仍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不同时期资源的不公平占有、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资源消耗使人类社会福利负增长等资源问题,危及的不仅仅是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整个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的利益。总之,地球是全人类的地球,地球上的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共同的财产和利益所在,每一位“地球人”都有权占有、合理使用资源并享有资源所带来的福利,这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④基于此,任何人都有节约与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资源的权利;否则,就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就是对人权的侵害和对人类的背叛。 资源社会性不同于资源公共性。资源公共性源自于所有权,是指某一特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资源所有权,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强调的是某一特定利益集团内部对具体资源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权能。例如,我国部分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则该土地资源在该集体范围内具有公共性。资源公共性会因社会发展而有所变化。在原始社会,资源公共性惠及社会的全体成员。在私有制社会,资源公共性仅惠及统治阶级内部狭小范围,甚至完全私有化,资源公共性仅具有象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和不同资源的特征将部分资源确定为公有,以促使资源的节约以及资源公平、高效的配置和利用,资源的公共所有则为部分资源的公有。资源社会性是从抽象的资源整体来考察和认识的,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资源的共同享有,其目的在于增进全社会整体福利。这里的资源并非指某一类资源,而是指社会所有可资利用的资源,包括潜在的尚未开发资源;不仅是指私人所有或是公有的资源,而且指各类主体所占有的资源的整体。资源社会性强调的是整个社会享有因不同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资源而实现的利益,关注的是附着于资源上的利益最大化、公平化。资源社会性不因社会更替而有所变化,资源社会性特征既存在于公有制社会,又存在于私有制社会;既存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又存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质言之,资源社会性并非资源在某个时期、某个社会或某个地域、某个国家所特有的品质,而是资源本身所固有的特征。 同样,资源社会性与资源有用性、稀缺性也存在着差异性。所谓资源有用性是指资源具备增进人类福利的能力。资源有用性是资源与生俱来的特征,是资源的本质属性。如果不具备有用性,就不能成其为资源。但是,资源有用性仅仅表明资源增进人类福利的可能性,至于是否必然增加,则并非有用性所能控制和把握。因为人类的知识、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方式等不同,人类利用资源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对资源的范围、数量、种类以及利用程度也都有所不同,难免出现资源闲置、浪费、滥用等现象,致使资源的消耗并不能增加人类的福利,甚至因为资源的消耗给人类带来不良后果而使人类福利减少。资源稀缺性是指一定时期和地域内,客观上资源供给的范围、数量、种类等相对于人类的主观需求存在一定的不足。资源稀缺性与人类认识和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是分不开的。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人类需要的情况下,资源稀缺性促使市场主体节约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发现和开发利用资源的进度,以增加资源的范围、种类和数量,从而增进其从资源上获得的福利。但是,资源稀缺性往往无法避免现实中的各种弊端,如资源囤积、资源垄断、破坏环境,等等。虽然个别主体从资源中获得的福利增加了,但整个社会的福利却停滞不前,甚至限制或阻碍人类社会福利的普遍增长,因为这些个别主体的福利增加是建立在他人福利减少的基础之上的。资源社会性则不然,它从宏观角度把握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和保育,以整个社会的福利增长为目标和己任,反对个别经济主体任何形式的资源闲置、滥用和浪费行为,遏制为了少数人的福利而牺牲社会整体福利的现象,要求把资源增进社会福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同时客观上也体现社会整体在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公平。当然,资源社会性并非与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割裂,相反,资源社会性是以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为前提的,资源社会性使资源的有用性从可能变为现实,并使资源的公平利用在资源稀缺性背景下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资源社会性理念的证成 证成(法律证成)是克服非理性主义倾向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辩证推理证明研究对象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对发现的结论和假设进行验证的过程。只要存在前提的真实性和依照前提所做的推论有效性,则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正当合理的。⑤在此,笔者借用“证成”这一概念所规定的论证范式来证明资源社会性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资源的产生和存在具备社会性的质的规定性

资源是基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存在的。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和生物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和能量交换,彼此之间都是作为自然的要素存在的。人类针对自然逐步开展了有意识的创造性的对象性活动,从而把自己从自然中解放出来,实现对自然的改造。这种针对自然有意识的创造性的对象性活动就是劳动,“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最重要区别之一。⑥在这一过程中,人类通过劳动与资源结下了不解之缘,资源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正是基于此,虽然学术界不同领域对资源作出了不同的定义,⑦但概括起来,这些定义都是以人类为中心,将资源解释为人类可资利用的物质、因素、条件等。 在强大的自然力面前,单个的人无法与之对抗,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⑧也有学者指出,“自然和人类是资源的原始要素”,并设想“人”具有“动物的人”和“社会的人”两重性,动物的人只“具有需求和自然本能”,只能“消极地利用自然资源而对自然阻力束手无策”。⑨当动物的人从消极适应自然中解脱出来,并主动利用资源和摆脱自然选择的束缚时,动物的人就演变成社会的人,资源就与人类社会相对应而存在,人类与资源的关系就演变为人类社会与资源的关系。换句话说,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就是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社会联系过程。基于此,资源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循环转变为人与人之间的循环,人与资源的关系就转变成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资源就是体现人与人关系的中介和联结点,从而体现出社会性。

(二)资源的开发利用体现资源社会性品格

本质上,资源开发和利用是资源与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社会起着主导作用。首先,资源的范围、种类和数量与个人和社会的需要密切联系。资源是人类摆脱自然束缚的凭借,满足了人类为改造自然而增强自身能力的需要,因而资源既具有自然客观性,更具有社会主观性,二者统一于个人的主观需要和社会目标的需要。其次,资源的范围、种类和数量同人类的能力相联系。资源“受人类知识积累、技术改进、科学发展的影响”,“大部分资源是人类缓慢地耐心地利用已获得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所取得的智慧结晶”,因此,“资源是动态的,随着人类的认识能力提高而不断丰富。”⑩第三,资源的开发、利用以社会生产方式来实现。资源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资料,是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它必须与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劳动力相结合,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形成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资源的占有以及人与人之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即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即是生产方式,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在社会生产方式之外实现。 当然,资源客观上反映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首先,资源是对人类行为的评价和反映。人类对哪方面的资源开发程度更高,表明社会对这方面资源的需求更大、依赖更深;同时,对资源的评价也反映了环境对人类的有用程度,“它试图确定环境的某方面是否能供给、支持或服务于人类,成为提供需要的物品和服务的来源。”⑪其次,社会生产是以资源存在为条件的。如果没有资源存在,生产力中“物”的要素就只剩下生产工具。人类对象性实践活动就缺乏对象,单纯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相结合不能形成生产力,在生产中也就不能结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不用说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第三,资源的差异导致了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和社会分工的不同。⑫资源具有不同的特征,人类为了开发利用资源而发展起来的技术知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对同种资源的技术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正是由于这种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出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需要,社会形成了对不同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方面的专业分工。第四,资源归属于社会不同的主体,表面上是权利人直接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实际上所彰显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之,资源与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正是资源社会性的客观反映。

(三)资源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影响

理想状态下,资源进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按照人类有意识地安排参与物质、能量流动,进入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后,重新返回到生产领域,开始新一轮的经济循环。现实中,资源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往往会产生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例外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比如,人们对资源的开采往往“采富弃贫”、“采主弃辅”,甚至以破坏性手段开采自然资源,导致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又如,人们在资源占有问题上往往存在疯狂囤积、大肆垄断资源,以及人为制造资源紧张局势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资源闲置和浪费。再如,在资源利用的问题上采取粗放式生产,对复合型、伴生型的自然资源一次性使用后即抛弃,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不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使其发挥最大经济效益,或者不对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排放物作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从而因废弃物不能重新参与经济循环过程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并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的下降。表面上看,这些问题因资源而引起,资源是导致这些问题的“罪魁祸首”,而实际上,社会不适当的经济增长模式与落后的生产方式是造成此类问题的根源。不仅如此,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问题的直接后果是资源的匮乏和枯竭,社会生产力也因此失去了劳动对象要素。更为严重的是,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匮乏和枯竭将会导致整个人类社会自身的毁灭。同时,资源问题往往伴随着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而导致人类丧失必要的生存环境。因此,资源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影响。

三、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功能

前已论及,资源社会性源于“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的理念,对资源的占有、合理利用并享受资源消耗所带来的福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是一个道德权利(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相结合的范畴。⑬其中,道德权利决定人权的价值取向,法律权利则是现实制度对道德权利的认可,使人权的现实内容无限接近道德权利的目标。据此,资源社会性理念必然要转化为基本人权的价值取向,对法律权利加以合理限制,指导法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发展,这就是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功能所在。概括起来,资源社会性对法律权利(包括权力)⑭的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权的限制;⑮二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一)资源社会性对资源物权的限制

客观上讲,资源社会性与资源物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资源社会性对个体或者群体享有的资源物权予以充分尊重,允许资源的物权主体适当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资源社会性只有通过无数个体或者群体享有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甚至抵押权等具体形式才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真实体现,而这无数个体或者群体享有的资源物权分布越广,资源所带来的利益越普及,给社会整体的福利增加越多,就越符合资源社会性的客观要求。但是,资源物权体现的是主体对具体资源一定程度上的绝对性利益,包括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任意性使用,无限制收益和自由处分等,着眼于公民个体福利的增加,这与资源社会性着眼于社会公平、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以及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价值追求格格不入,其结果往往导致资源闲置、破坏、浪费等现象,从而危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因而,必须对资源物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使资源物权这一法律权利符合资源社会性所主张的资源人权的价值目标。 资源社会性对资源物权的限制表现为,资源社会性从社会整体角度强调资源所有及利益归属,反对把资源看作是某个私人主体或公共主体确定无疑的财产,并为物权主体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设定一定的限度。例如,市场主体不得垄断资源,因为企业能力范围内的资源需求是有限的,当该企业所占有的资源量超过其能力需求的限度就会导致资源闲置和浪费,如果继续占有就会使其他潜在的资源占有者丧失机会利益,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受到限制。又如,企业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指通过提供运输、销售等服务从直接占有资源的企业分得平均利润)资源获得利益,使其他社会成员丧失因资源占有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机会,即机会损失,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反哺社会,弥补其他社会成员所丧失的福利,使企业个体福利增加的同时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此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诸如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农村土地抛荒、城市空置房现象、房地产商“囤地”等行为,资源的社会性要求对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进行限制、约束甚至剥夺。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又如,《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从物权角度看,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的物权观念,是现代物权特别是所有权发展的主流和潮流。⑯显然,这些做法体现了资源社会性的客观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承认资源社会性是对所有权观念的修正和升华,资源社会性是对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占有、使用资源并享受资源所带来的利益的基本人权。

(二)资源社会性对公权力的限制

资源社会性主张全社会节约和公平、合理地利用资源,保证资源利用给社会带来福利最大化。公权力是促进全社会节约和公平、合理地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以及实现资源基本人权的重要依托。同时,国家公权力还有保护私权的功能,有利于制止个人或企业的资源侵权现象,维护和促进资源权利平衡。因此,资源社会性要求与公权力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然而,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⑰加之“国家权力有一种天然膨胀和无限漫游的惯性”,⑱国家公权力必须以权利为界限,及时纠正权力越位、滥用和权力虚化的现象。就资源问题而言,国家公权力不仅可能在社会成员之间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不公平的分配,而且可能对公民占有、使用资源的私权利造成侵害甚至不适当予以剥夺,还可能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主体不适当地占有、使用及其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听之任之。另外,公权力本身还可能对资源的不当占有、使用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从而减少社会成员的福利。现实社会中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如某地方政府为了建立所谓的“中央商务区”,将斥资1500万刚刚建成一年多时间的小学拆迁重建,被戏称为“史上最短命的小学”。⑲又如,某地方政府打着“片区改造”的幌子,一纸通告将失地农民刚刚建成的占地260亩、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居住区强行拆除。⑳至于国家公权力对农村土地抛荒,城市土地闲置,超采、滥采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等行为听之任之的事例,则更是不胜枚举,它暴露了国家公权力滥权、越权和虚化的弊病。基于此,资源社会性要求对国家公权力予以适当的限制,制止国家公权力对社会成员享有的合法资源权利的不适当剥夺,遏制国家公权力对资源的任意浪费,督促其对社会成员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加强监管,制止和打击资源占有者、使用者、开采者的闲置、浪费和破坏行为,真正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占有资源,以及节约和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社会整体享受的资源消耗所产生的福利增加,实现国家公权力功能的理性回归。

四、资源社会性理念的立法实现

按照资源社会性要求对现行法律进行检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个别条文对资源社会性有所体现,但是这种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和充分,与资源社会性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必须将资源社会性理念作为指导我国立法的根本理念,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更新、改造和变革,以促进我国的资源节约与资源的公平、高效、合理利用,并实现整体社会福利的不断提高。 一是把资源社会性理念引入宪法,凸显其在资源社会性立法上的指导意义。宪法作为母法,是各部门法立法的依据,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统帅和制高点,因此,必须首先对其进行立法理念的更新。为了体现资源社会性,宪法应当把社会成员享用资源这一基本人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公平地占有、使用资源,并享受资源消耗所带来的福利;同时,应当把节约和高效、合理利用资源确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以保障公民基本的资源权利,抑制和打击资源浪费破坏行为。这样,作为基本人权,不但使社会成员享用的资源权利由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迈进,也给各部门法为公民设定具体的资源权利、义务提供宪法上的指引。 二是把资源社会性理念融入行政法体系,实现公权力的民主、科学和有效运行。首先,要建立健全资源管理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应当建立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真正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成本实现最大的资源产出。其次,加强对政府资源管理行为的监督。在重大资源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引入监督机制,如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资源项目的质询、检查和监督,重大项目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赋予重大资源项目行政管理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复议、听证、检举、申诉、控告等救济权利,防止专权、越权、滥权和权力缺位等不良现象。第三,完善资源监管不当的责任制度。建立并健全对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资源管理机关公权力的行使理性、合法,保障资源节约和合理、高效利用。 三是把资源社会性理念引入民商法,为物权限制和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正当性依据。首先,在民法领域要确认各个民事主体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财产性权利,使其能够通过物权权利获得并享有资源福利;同时,维护资源权利秩序,保障资源开发、占有、使用、流转等方面的社会秩序。其次,基于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资源物权设置一定的限制,要求资源权利享有者不得闲置、浪费和破坏资源,在满足个人福利增加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第三,公司法、企业法应当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促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反哺社会,弥补其他社会成员因公司、企业占有资源导致福利增加的机会损失,使企业在自身福利增加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相应提高。 四是把资源社会性理念导入经济法,为资源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动力。首先,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对开发、占有、使用资源等私权利设定合理的行为模式,对破坏性开采、闲置、浪费等不合理使用资源现象依法予以限制,直至对相关资源权利的剥夺,如针对“空置房”现象征收“房产税”(或称“物业税”)、遗产税等。其次,鼓励市场主体在资源的开发、占有、使用等方面的竞争行为,使资源市场价格真正体现价值,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开发、利用给社会个体和整体产生的福利同步增加。第三,认清资源垄断的社会根源和危害,制止企业超出需求囤积资源、哄抬资源价格等行为,打击个别企业的资源市场垄断行为,遏制资源闲置浪费导致的社会整体福利下降,营造公平和有序的资源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整体福利。 五是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突出资源社会性理念,为资源利用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路径。一方面,环境资源法应当继续贯彻和落实当代人节约与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对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超过其生产、生活需求浪费、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推动社会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引导当代人树立合理的资源消费观,赋予当代人为后代人储备和保育资源的法律义务,对当代人的资源“透支”行为予以制止,对资源权利加以合理的限制。既使当代人的资源权利得到保障,又使后代人实现资源权利的能力不受到损害;既促进当代社会福利的总量增加,又保障后代人的个人福利和未来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潜力不会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