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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绿色贸易壁垒中灰色区域的利弊分析
2017-02-13 707 次

关于WTO绿色贸易壁垒中灰色区域的利弊分析

赖敏娓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WTO中关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规定,授予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国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本国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高于WTO协定中制定的标准,只要证明其合理性。该些灰色区域的存在,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同时也考虑到绿色贸易本身的特性以及各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差异。灰色区域的存在有其本身的利弊。同时WTO 也在绿色贸易壁垒灰色区域中也做了相当的努力,在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发展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概念界定及存在原因

何为“灰色区域”,法学界尚无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灰色区域”指介于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和法律作出明文的边缘地带,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透明度较低而极易成为被利用的法律漏洞。 有些学者在法律规定弹性空间度较大的层面使用“灰色区域”一词,认为WTO规则中提及的明确规定不得阻碍多边贸易,但又没有明确规定环保措施实施的程度,为各国可假借“环保之名”,实施贸易保护的各项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在WTO协议体系中,关于绿色壁垒中的灰色区域,乃是一种形象化的提法,指的是介于法律明文做出具体规定和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中间立法状态,即法律做出框架性的规定,而具体规则由各成员方制定实施或法律做出一套统一的规则,而允许各成员方在例外情况采取更高标准的立法状态,亦可称之为“弹性条款”。因其在实施层面缺乏统一明朗、整齐划一的规则,对各国立法机关敞开,各国有权依国内现实而各自采取相应标准,呈现出一种灰蒙蒙的不透明状态,而被学者称之为“灰色区域”。 GATT成立伊始延续至今日在世界经济舞台地位举足轻重的WTO,不遗余力地增进世界经济合作,促进经济繁荣。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生命、健康的越来越重视,该要求也逐渐融入世界贸易,形成一股强大的“绿色”趋势。WTO作为世界最强大的经济组织,自然顺应潮流,也给予人类可持续发展较高的价值。早在1999年乌拉咯什的WTO协定中,WTO就明确了两个宗旨:一是“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二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 而且在两者之中,WTO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给予了高度的优先权,确定了各国为维护本国国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免除在WTO协定下要承担的责任。于是,各国纷纷制定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世界范围继关税壁垒后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法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措施。 绿色衡量标准是一个涉及环境、人类的一系列标准,它是相关的数据及其数据分析模型组合而成,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而一国的绿色衡量标准取决于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国民的“绿色”意识等相关因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处于高低不同的水平,且走的发展模式不同,很难就绿色壁垒中的相关标准达成一致意见。WTO又极力主张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同时极力倡导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削减并取消关税。一国如违WTO宗旨而行,会遭到相应国家的贸易制裁和报复,自然不敢轻易妄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正好顺应了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要求,借助于WTO力求倡导的宗旨,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股“绿色”潮流。而鉴于绿色贸易壁垒的上述特性,WTO在绿色贸易壁垒领域采用灰色区域,在宗旨的确保之下,由各国各自掌握控制其各项具体指标。发达国家借此机会塑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来进一步增强和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和内国工业。WTO授权和灰色区域的弹性空间能够较大限度地满足各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需求,其产生和存在则在广大的需求中愈演愈烈。

二、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的表现形式

综观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中,赋予各成员国为“绿色目标”免除WTO义务的例外,即“灰色区域”的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GATT1994第20条b款及g款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只要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为保障国民、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及其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相关措施; 2、GATS第14条、TRIMS第3条也做了如GATT1994第20条的规定; 3、《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内容多于绿色贸易壁垒有关。该协定承认缔约方有权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但仅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为限,并鼓励各国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和准则,同时也允许成员方采取高于国际统一标准的措施,只要证明其合理性;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涉及为确定产品的特性或与此相关的工艺和方法和可适用的强制性规则以及为产品或与此相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所确定的规则、方针和措施。第3条明确规定成员可以采用或维持与国际水平相比更高水平的卫生保护和植物保护措施,只要存在科学理由或者保护水平依照《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至第5条第8款标准所确定的合理保护更高。 5、《农业协定》中“绿箱措施”为不要求约束和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在“黄箱措施”向“绿箱措施”过度的调整阶段的“蓝箱措施”,即在限产计划内对农业的直接支付,由于其对贸易作用扭曲有限,不计入AMS,属于免于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和补贴措施。在新一轮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采纳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建议,甚至取消“限产”标准。只要国家为支持绿色农业所必需支付的国内支持与补贴符合“蓝箱措施”,即可不受限地对农产品进行支持和补贴。

三、WTO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存在的利处分析

(一)结合本国实际,顺应环保趋势,切实有效地保护民众健康 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环境标志的涌现反映了全人类环境意识的增强和蓝色消费运动的兴盛。自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环境标志——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问世以来,环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环保的新浪潮。环保的要求体现在贸易中,不仅局限于货物贸易,而且开展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渗透至贸易的各个方位。而法律乃是社会生活的写照,其议题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民众的需要而自行凭空构建。WTO组织作为世界经贸发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其立法选择和价值取向中也将该种思想融入其自身,成为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可抑止的趋势。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灰色区域规定,考虑到绿色壁垒的整体特征和各国的实际,其采取也是顺应现实的需求。在GATT1994、GATS、TBT、SPS等相关规定中,对于保护民众、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宗旨体现得相当的明显。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增进社会的福利,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民众的健康等目标性的因素自然是不可忽视的。因此,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灰色区域规定,也是WTO为了实现其宗旨的一种手段和途径。而做为宗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然也是确保民众健康的一种方式,而且结合各国的实际给予一定的自由空间度。

(二)弹性空间度大,可因现实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业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但是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含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在调整社会的同时往往会采用弹性条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同时也保存自己的公众信服力和稳定性。WTO组织在制定关于绿色贸易壁垒时,是在国际曾面上制定法律,适用范围是在其所有成员国国内,自然要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基础,从而力求其制订的各项法律能在成员国境内维持其有效性。 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灰色区域正是各成员国妥协的产物,同时也考虑到各国的技术差异和经济势力的差异。在制定统一的绿色壁垒技术指标体系的同时,采纳灰色区域,让各国结合自己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弹性度比较大。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指标飞速发展递进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绿色贸易壁垒探索中也在逐步完善本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在这样一个起步的过程中,法所基于的社会状况在发生着急速的变化,不可能制定出完备的体系以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在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中采取灰色区域的立法方式,是一种现实与法相比较而产生的折中的结果。在绿色壁垒曾出不穷的变化中站稳脚跟,随时顺应时世的变化。

(三)各国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乐于环境成本内在化,从而有利于各国环境的保护 在国际经贸往来中,自由贸易往往对环境保护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负面影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环境成本的外在化,即环境资产的因素在生产或贸易中被忽略不计,这就可能造成出口商品和劳动力价格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促进某些出口产品,营销活动污染空间和水,恶化环境与资源,造成全球环境问题。 而生产者或消费者可以自由使用公共环境资源且不需要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过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制定的经济决策往往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或滥用,造成环境的退化,出现“公地的悲剧”。因为价格信号没有正确地反映出环境资源的价值,市场在这里是失灵的。如果能够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的问题,使产品的价格能够包含成本的话,那么以正确的价格信号为导向,市场就可以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从而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退化问题。贸易与环境之所以产生冲突,根源也在于外部性。 国家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政策,这种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这种理论能弥补当前自由贸易体制的不足。主要原因有:首先,目前自由贸易体制的理论基础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但是它只包括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而没有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以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产品的成本,是真正的贸易比较成本。这不但不利于保护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消除由环境造成的贸易壁垒,促使贸易的自由化。其次,企业是现代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也是生态环境的治理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大目标。在生态没有影响企业生产成本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往往缺乏主动性,而环境成本内在化以后,企业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其环境效益,以尽量减少产品的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内在化是将环境成本作为生产者成本的一部分记入产品的总成本。环境因素进入生产环节称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同资本、劳动、资源、技术等要素并列、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 鉴于环境成本内在化能从根源上根治各国经济发展中付出的环境代价,从而可持续发展中明确划分权责,形成一个良好的运作体系。在此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立法抉择起着先导性的作用。在WTO中关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确保了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标准体系,采取相应有别的措施,只要其满足合理性的要求。国际贸易发展中,各国经济交往的基础是比较优势理论,而一国采取相应的措施总会考虑到本国在国际交往的地位和优势。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发达国家走的就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线,因此借助于环境的牺牲而走上经济优势地位,完成了经济发展的原始积累阶段。同样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也会寻求这样一条便捷的道路。WTO中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定,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禁止成员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但是具体实施方面,还是要靠成员国的自觉行动。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经济与环境统一在一个体系中,而且直接相挂钩,乃是一种形之有效的保护环境的良策。WTO在绿色贸易壁垒中允许一定灰色区域的存在下,赋予各国制定相应实施规则的权利,各国政府自然愿意保护环境,同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将产品生产中的相关环境成本计算入内,假如在全球采取统一将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做法,既不会影响本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也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乃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四、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对贸易自由化形成“貌似合理”的阻碍,从而不利于实现WTO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和目标 随着东京回合贸易自由化谈判所取得的可喜成果,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阻碍方式如数量限制,关税等被成员国一致认定为削减甚至取消的对象。新贸易保护主义在贸易政策中逐渐取代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而成为一种趋势。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力图在WTO框架体系内存找合法的依据。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灰色区域为寻求此路径的国家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契机。该条款成为各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屏障,在发达国家甚至被广泛滥用,借此对付发展中经济崛起的有力工具。 贸易自由化是WTO成员方几经努力的成果,其取得来之不易。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众多的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传统的贸易保护方式,转而采取心得贸易保护方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外在的合法性很难遭受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即使审查对其合法性的本质也无法认定。就其绿色贸易堡垒采取实施而言,WTO也不可能否认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国民生命、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而采取响应的措施,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也可以采取绿色壁垒措施。贸易自由化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实现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WTO致力于实现的目标在近年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但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采取,在产品世界性的流动中设立了新的障碍,阻止了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绿色贸易壁垒的广泛使用逐渐脱离其本身的意义,为各国新发展的贸易保护主义。WTO现阶段的努力在于在成员国实施逐渐统一的绿色贸易指标,从而削减其在贸易自由化中的影响。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绿色贸易堡垒的特性,其在发展的进程中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是无可避免的。

(二)给发达国家一种合理的规避WTO相关规定的贸易保护手段,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发挥得淋漓尽致 发达国家以其早已建立起来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本着多年对市场和公共政策的敏锐性,早已将环境置于企业战略的核心,具有先发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环境意识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为了应对绿色壁垒往往引起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市场严重萎缩,被迫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地位。 发达国家一般具有较为强劲的技术实力和科技实力,在其发展史上因对环境的忽略而宜以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廉价低成本的发展,以低成本换取现在经济领域的强大实力。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并以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灰色区域为依托,将该法律规定发挥得淋漓尽致。 发达国家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科技竞争实力,几乎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想象和实现的。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案件中,其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眼里是属于比较苛刻。据不完全统计,单单就技术性壁垒,美国有2.5万个,欧盟达到10万个。这些相关指标体系所形成的绿色贸易堡垒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对其贸易产生了强大的抑制作用。且不论美国、欧盟等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发点及其意图,在现实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的削减作业是非常明显的。发展中国家以低价取胜的产品在生产中可能根本没有投入相关的措施去考虑符合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处于比较弱的环节,不可能制定出如此精确的技术指标,即使采取也是没有现实基础的。发达国家制订出的这些措施,让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被迫去接受这些指标,根本没有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消化力”,最终的结果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一如既往”,继续在世界贸易中扮演初级产品供应者的角色,无力也无法扭转这个局面。

(三)形成产品的单极流动,发展中国家在新的环保浪潮中更处于劣势的地位 在灰色区域的驱动下,发达国家借助自己将强的经济实力,制定出高水平、高标准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该体系的建立由于是在本国的实际水平考量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本国的产业起着较好的保护作用。发展中国家在产品的技术含量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很难与发达国家相互竞争对抗。依据比较优势理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靠本国廉价的劳动力,走的是低成本、低科技的产品路线,在发达国家畅销价格因素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有力工具。发达国家由于法律和福利的完善,一般对保护劳工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在本国产业中不可能走低价路线。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无疑会大举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从而对发达国家相关产业造成冲击。 发达国家针对产品特别是依低价取胜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制定技术指标,环保要求,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流向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对产品的环保以及技术指标一般不会给予重视,一般而言,此类产品走的是低价的路线,如要满足各项指标,无疑会失去竞争优势。而且,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环保意识比较弱,追求的是生活的数量而不是质量。发达国家林立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使得发展中国家占优势地位的产品无法顺利进入其市场,更无从谈起发挥优势。而发达国家的竞争产品,一般是高科技的产品,发展中国家没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去制定相应的绿色壁垒体系,WTO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规则制定,采用的几乎均是发达国家的相关指标。WTO极力倡导的是贸易自由化,采取传统的阻碍贸易的做法,会受到世界上相关国家的政策“回应”,发展中国家自也不敢轻举妄动。因此对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流入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也无力去对其产生阻碍。造成的结局就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要“斩五关,过六将”,能进入者甚少,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畅通无阻,一如既往。 以我国为例,我国已经成为美国绿色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1—3月份,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达12025批次,其中,我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0%,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欧盟对进口蜂蜜的检测标准提高了100倍;欧盟对其认为属于污染水产品完全禁运,自2002年初开始全面禁止进口我国的虾、兔和家禽肉等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导致2002年上半年我国水产品出口下降70%,仅浙江省2002年第1季度就因此减少农产品出口1亿元。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茶叶水质的质量标准由原来的40项增加到108项。 相关数据显示了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产品单机向流动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四)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而言,交易成本增大,且产品进入各国市场的竞争力遭到削弱 目前各国采取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中,最常见和平常的就是征收绿色关税,实施绿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增强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国外环境标志的使用,环境检验的严格等必将使得产品出口企业支付额外的产品检验费用、环境认证和维护费用以及为达到这些标准而进行技术改造等等。这些都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上的优势。而物美价廉一直以来是支持我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动力之一。 产品从发达国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欠缺绿色贸易壁垒,其进口的竞争力不会遭到削弱。反之,当产品从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时,绿色贸易是出口企业面临的一道必须跨越的障碍,出口产品如果达不到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在进口环节上面临的命运就是遭到进口拒绝,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必然会按照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来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取得“通行证”。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各个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链。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取绿色标志,往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检疫费用,支付价格不菲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直接费用。 申请发达国家相应的环境标志,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使用合格的脸色包装、通过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对于在相关行业新起的企业,要获得产品进入发达国家的“通行证”,单单靠自己的探索是不可能获得的。这就要借助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士为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提供专业意见,对于凭低价取胜,从事初级、科技含量低的产品生产的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可小觑的开支。对于企业而言,其竞争力随着产品成本的增加无疑会遭受重大的打击。而这又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不可能放弃的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压力越来越大,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五、WTO组织在针对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所做的努力 WTO将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条款,其目的是为维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这本无可厚非。但我们仔细分析上述法律条款,不难发现,仅就这些法律条款自身规定的灰色区域而言,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些条款突出强调了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这就使得所有的绿色壁垒均能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不论其真正目的何在。从而,贸易保护主义者可以凭此多边途径更堂而皇之地设置隐蔽的非关税壁垒。其次,这些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如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均没有具体精确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其结果是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从而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巨大的威胁。上述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在其条文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从而使得绿色壁垒显得扑朔迷离。 纵观世界各国因绿色贸易堡垒受到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例如,欧盟环保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早在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00亿元,其中有90%的产品来自发展中国家。 针对现存的这种状况,WTO在制定相关的绿色壁垒措施、政策时,在无法在世界范围内达成高度一致的统一标准之上留有灰色区域授予各国视自己的情况而定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照顾,同时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实施相关的绿色指标。 TBT协议在其序言部分就明确规定: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在评定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程序制定和实施方面可能会遇到某些特殊困难,并切望为他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提供帮助;该协议第12条专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强制性法规进行磋商的过程中,TBT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应牢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制订和贯彻标准和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时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发达国家成员方想在这方面尽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资金、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而且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有权准许特定地有时限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本协议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SPS协议第9条和第10条也有类似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 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而且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该趋势的发展将会愈演愈烈。发展中国家寄希望通过绿色外交谈判,试图让发达国家放弃绿色贸易壁垒的想法是没有任何现实基础。在世界范围内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探索阶段,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积极的应战态度,顺应这股历史潮流才是明智之举。WTO组织在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过程中,针对相关协议中存在的灰色区域,认识到在现存状态下不可能完全取消此类区域,在成员国内实施明朗统一的绿色壁垒措施,采取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从而减轻绿色贸易壁垒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冲击。而且在相关措施的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均对发展中国家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绿色贸易壁垒的贸易争端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弥补灰色区域带来的“先天不足”。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认定某一个绿色壁垒具体措施的合法性时,对其本身的规定鉴于WTO的充分授权以及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往往不可能认定违法,但对在其适用中的限制条件实际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即如果措施的实施构成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那么这一措施就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 条引言所规定的要求,从而不能得到支持。从“虾和海龟”案件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这种针对灰色区域采取的应付对策就显得比较明显。该案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于1998 年10 月作出终审报告。上诉机构首先认定,美国为保护海龟而制订的609 条款属于《GATT1994》第20 条(g) 款项下的例外,即美国的措施是为保护“可被用竭的天然资源”而采取的。但是上诉机构最终认定美国国务院作为执行机构在贯彻实施609 条款的过程中存在失当,构成了对WTO 成员国的不合理的和武断的歧视,因而有违《GATT1994》第20 条引言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是通过详尽的事实分析方法来论证609 条款的实施方式的。 WTO组织就绿色贸易堡垒中灰色区域所做的努力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所采取的变通方式,是在国际法曾面上所进行的工作。做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自身在绿色贸易壁垒领域的努力,借鉴WTO组织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和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并且利用WTO组织提供的有利条件和绿色贸易壁垒中的灰色区域赋予的弹性度,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国化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加强对本国企业的“绿色”引导,从而真正融入到绿色贸易的大潮中并且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创造新的契机和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