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打造区域经济的绿色GDP
袁春红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4)
[摘 要] 如今,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一方面,区域经济要加快发展,就需要高速增长的GDP,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又会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于是,人们提出计算环境成本的绿色GDP概念。为了使区域经济的GDP变“绿”,本文从绿色GDP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出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希望利用此项制度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以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区域经济 排污权交易 绿色GDP
Referencing Th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And Making Green GDP Of Regional Economy
Yuan Chunhong Zhang Jiong Li Xikun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unnan Kunming 650224) [Abstract] Now ,the environmental factor becomes a bottleneck of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On one hand, the region develops economy to increase GDP constantly.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crease of GDP will bring many pollution problems . So we propose the green GDP which need calculate the environmental cost.We reference the emissions trading sysytem to make the regional economy 'green' from the relations between green GDP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We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keep balance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environment,and protec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
[KeyWords] Regional Economy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Green GDP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区域经济水平有差距较大。总体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则相对缓慢。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经济圈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较高层次,急需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产业升级。然而,传统的粗放型经济模式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较大,新的经济增长需要实现“绿色化”。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不能走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中部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打造区域经济的绿色GDP。 排污权交易是实现绿色GDP的重要途径之一。那么什么是“绿色GDP”?什么是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区域经济中实施的可能性以及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和问题?这种制度对“绿色GDP”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下面我们就这几个问题探讨,希望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打造区域经济的“绿色GDP” 。
一、什么是“绿色GDP”?
“绿色GDP”是指从现行GDP 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绿色GDP”不是主张将一种东西计入GDP,而是主张将另一种东西从GDP中剔除。这“另一种东西”就是“生态成本”即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本的消耗。“绿色GDP”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它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降到最低限度。 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只反映了经济活动的正面效应,而没有反映负面效应的影响,因此是不完整的,是有局限性的,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绿色GDP 这个指标,实质上代表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净正效应,绿色GDP占GDP的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越高。
二、“绿色GDP”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1、绿色GDP 指标体系是对目前的GDP指标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目前GDP不反映环境缓冲能力下降,自然能力下降和抗逆能力下降,未计一些社会行为的破坏性后果,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全貌。因此,绿色GDP指标体系是对目前的GDP评价进行补充和完善。由此看来,如果某个地区其绿色GDP指标就比较高,说明那里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好、自然资源国民财富多、发展潜力大。这样,就有可能把欠发达地区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欠发达地区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把生态环境纳入绿色GDP核算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然无价值观潜意识地左右着人们有意或无意地破坏环境,使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行为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淡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市场机制,把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与技术结果收益融合考虑,才能正确评价经济发展的水平。
3、“绿色GDP”为我们找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结合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尤其突出。探索新的思路、寻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结合点,变“两难”为“双赢”,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选择。绿色GDP的推行有利于全社会克服“搞环保只有投入,没有效益”的片面认识,既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的合理性,做到不为发展经济而破坏生态环境,也不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双丰收”。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涵义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在实践中,由环境部门评估某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根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这种排污权允许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只要污染源之间存在边际治理成本差异,排污权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来达到污染治理责任成本效率分配的机制。它具有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成本、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易于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词控的功能。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有巨大的作用,是区域经济实现绿色化的重要途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实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就可以在污染控制成本不同的排污者之间进行交易。此类交易的结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从最后的效果来看,污染物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完成,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区域经济可以利用市场力量实现优胜劣汰,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2、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因为排污权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之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需的排污权。然而,只要新企业的污染水平足够低,而经济效益足够好,那么购买排污权后进入市场还是有利可图的。这势必会带动污染小、收益高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产业升级。 3、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排污权交易改变了以往企业消极、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使企业获得了在自行治理污染物与购买排污许可证方面的自由。如果因改进治理污染技术而节省的费用大于购买许可证的话,企业就会因技术革新而提高竞争力,同时那些采用低污染生产工艺的企业还可以将剩余的排污权用来出售以获利,因此可以刺激排污者发明或利用新的更经济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4、有利于克服行政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缺陷,便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克服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对污染者采取惩戒措施来控制环境污染的缺陷,使企业真正成了排污和治污的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企业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巨大激励,治理污染也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成了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而且,在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政府还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状况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应,便于实施宏观调控。 5、有利于公众参与。环保组织或其他非排污者可以在市场中购买排污权,从而阻止排污者使用这部分权利,这将使环境质量高于环境标准。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但适应我国区域经济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而且能弥补中国现行行政命令控制手段、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和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带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新经济效益。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有巨大的作用。
五、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区域经济中实现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政策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以直接管制为主,具体措施主要是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行政手段强制要求各企业“达标”,否则就将有关企业关停。许多污染企业虽然为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不得不购置了污染治理设备,却尽量减少设备运转,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本地财政收的考虑,还对这种规避管制行为给予默许和实际上的支持。于是“污染回潮”的现象屡屡发生,预期的朽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难以实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企业众多,经济与环境的矛盾非常突出更加剧了“污染回潮”的现象。 排污收费是我国较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政策之一,即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污水、废气等多种污染物收取费用,但我国目前征收的主要是超标排污费,排污收费事实上成为管制政策的配套措施,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不能全部实现内部化,不能实现总排污量在各污染源之间的有效分配;另外,当前的排污收费还存在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等许多问题,这进一步削弱了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前所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由于存在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差异,污染物的减排总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完成,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企业自愿减少污染。其管理成本也较排污收费制度低的多。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污染物的自身特性在区域经济中实现排污权交易更具可行性。例如废水的排放,一地排出的废水主要污染当地的水源或同流域的水资源。那么让两个地处不同区域的企业相距甚远的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只会加剧一地的污染。而同区域的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则没有这样的问题。因而从技术上区域经济体内部更易实现排污权交易。 从现实来看我国已有不少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先例。上海是我国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的城市。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交易,交易价格也从每千克COD(化学需氧量)7000元左右上扬至20000元左右,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水源保护区,而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逐渐取而代之。 上海闵行区实施排污权交易后,该区的废水排放量大大减少,从1994年到1999年,该区经济以两位数增长,但工业废水排放量却由21971t下降到13145t,COD排放量由3.79kg下降到2.02kg。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辽宁本溪和江苏南通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又进行了新的试点工作:确定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作为排放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因此,引进并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有重大作用。 上述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目前,我们积极引进并培育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快环境立法构建我国区域经济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大量的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如何确定排污企业按照规定的排放量来排放?对于超量排放的企业能否严格执法?如何进行资源环境的核算?既然要交易那么就要通过明晰资源、环境的产权来确定资源、环境的价格。当土地权、林权、水权被确定后。随之而来的租用、买卖等交易行为就会使土地、树木、水等自然资源有了具体的价格。环境也一样,政府可以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将其分配,并通过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些权利能合法地买卖。那么如何计算价格由谁来管理?这些问题都要求加快环境立法以法律形式把排污权交易制度确立下来才能保证其高效运转。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区域经济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笔者构想的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储蓄、转让、出售和拍卖。排污单位可以将被分配的年度没有使用完的排放减少信用存入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银行,可以向那些治理污染费用较高的工厂直接出售或拍卖他们的排放减少信用,也可以同那些工厂交易排放减少信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政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具体的排污单位的监督。另外,政府通过把自己收集的信息传递给排污单位,会减少他们寻找信息的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条途径是让排污者互相监督,也可以叫做消费者参与,是指利用环境资源消费者之间的相关性,促使他们互相监督。法律制裁措施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保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也就是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不断加强相关立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才能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打造区域经济绿色GDP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是区域经济实现绿色化的重要途径。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发展这一制度是是实现区域经济平衡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加强理论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建立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区域经济排污权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2、黄向阳、胡菲:《浅谈绿色GDP与生态环境》,摘自《中国西部科技》,2005年3月。 3、吴玲,王学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摘自《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8月第2卷第3期。 4、幸红:《论中国排污权交易立法框架设想》,摘自《中国律师》2003年12期。 5、奚爱玲:《水环境治理中排污权交易的国际经验及上海的实践》,摘自《世界地理研究》,2004年6月第13卷第2期。 6、陈纲:《资源环境问题的博弈分析》,摘自维普期http://www.cqvip.com。 7、蔡守秋:《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http://www.riel.whu.edu.cn。 8、《引入“污染权”补充绿色GDP》,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20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