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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市场化管理机制研究
2017-01-26 510 次

生态治理市场化管理机制研究

摘要:生态治理是公益性活动,亦为政府的基本职责,然低效率、权力寻租、行为成本高昂以及信息不完全等局限性,使政府难以经济有效地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在生态治理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利于克服生态治理中政府失灵现象。本文从我国目前生态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生态治理企业化、市场化过程中一系列实务问题,阐释了生态治理产业管理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实现生态治理市场化的若干管理机制。

关键词:生态治理 市场化 管理 机制

1生态治理的背景及现实问题

我国历史上对生态环境欠帐太多,20世纪60年代以来,曾先后出现过两次大规模的毁草开荒高潮。一次是在60年代初,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草原大开荒,主要在呼伦贝尔草原,这是我国有名的三河马和三河牛的产地。一年就开垦了将近2000平方千米质量比较好的放牧场和割草场,其中包括1333.3平方千米是根本不能开垦的干草地带。后来就发现有1106.6平方千米开垦地由于没有收成或者收成太少又停止了耕种。这些弃耕地后来由于风蚀等原因很快就引起了严重沙化。第二次是在60年代中期,当时出现了建国以来的第二次草原大开荒高潮,动员广大牧民“弃牧经农”来开垦草原。这个时期,全国新开垦草原面积就达2.66万平方千米。这样大规模滥垦草原,必然带来大规模草原沙化,从而在大草原地区普遍出现了“农田吃草原、风沙吃农田”的严重生态后果。 建国以来,长江中上游地区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森林持续遭受乱砍滥伐,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初期的30-40%,下降到现在的10%左右,四川省全省森林资源消耗量为生长量的2.67倍。 国家很早就意识到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着手实施防风固沙、植树造草等生态治理恢复措施。如我国于20世纪后期开始实行的跨世纪“林业生态建设七大工程”,包括6.7万平方千米速生丰产用材0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和全国治沙工程。国家1998年以后在长江中上游开展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生态恢复行动。 然而,我国多年以来的植树造林活动,所种下树木累计可覆盖地球若干圈,为何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3%左右,距国际公认的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30%森林覆盖率还相去甚远?为何每年春秋两季北方地区依旧是黄沙漫天、沙雨频繁?除去各地每年造林养草统计数据中的水分,有很大一部分应归咎于现行生态治理模式。现行模式并没有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特点全面科学认识基础上,自然资源环境利益的普惠性造成自然资源利益不可独享,难以刺激人们治理生态环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模式虽可在一段时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植树养草,而且集中力量治理生态环境投入大,成效小,因而难以形成持续激励机制管树、护树。我国长期惯于通过政府行为,通过强化政府责任达到某种社会目标,但传统体制下,资源一般为国家所有,政府虽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受长期计划体制观念约束,各级政府仅将生态治理恢复当作一种政治任务加以完成,并没有将其作为可市场化运作的产业看待,认为其费时费力且不易出成果,从而缺乏天然动力,政府力量难以长期有效推动生态治理措施实施。

2生态治理企业的概念

2.1自然资源的定义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自然资源作了如下定义:“在一定空间、地点的条件下,能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英国大百科全书》中把自然资源解释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组成物及生成这些组分的环境功能。在我国《辞海》中,将自然资源定义为“资财的来源”,尽管以上对自然资源的诠释各异,但可以大体综合为:自然资源是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生态价值或经济效益,以提高人类当前或可预见未来生存质量的自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 可见,自然资源是专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环境因素,而不能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环境因素如地震、泥石流、滑坡、台风等则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因此,自然资源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自然资源的概念也在变化,那些在当前不能为人类利用而转化为自然资源的自然环境因素,可能在今后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被人类利用,转化为自然资源,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不断发现和利用自然环境因素,扩大资源范畴的过程。 自然资源有如下四个客观属性: (1)有用性。资源属于客观范畴,它总是相对于人的主体性而言。具体来说,资源可为人类带来经济或环境利益,或具有为人类利用的潜在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经济存在发展的基础就在于人类可以掌握和利用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本质问题是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正是自然资源的这种有用性承载了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所有客观条件。 (2)有限性。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是指自然资源的数量供应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存在矛盾,即用经济学的观点看自然资源存在稀缺性。从这一点上讲,世界上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是有限的,不但不可再生的资源是有限的;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和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也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是很明显的,不但表现在其总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且还表现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可提供人类使用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可再生和可更新的自然资源虽然可随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再生或更新,从长远看似乎是无限的,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也是有限的,如一个地方单位面积上年平均太阳辐射量是一定的,一条河流上的水力资源是一定的,每亩地的粮食产量在一定时间及空间上也是一定的。因此,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针对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3)区域性。任何一种资源在地球上的分布都是不均衡的,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都有显著的地域差异。每一种自然资源都有其特殊的地域分布规律。它或者受地带性因素影响,或者受非地带性因素影响,或同时受地带性和非地带性两种因素影响。如岩石、矿产、地形具有非地带性特点,而气候、土壤、生物虽受地带性因素影响,在大范围内是有地带性特征,但在局部地区也会受非地带性因素的影响,呈现非地带性分布特征。因此,自然资源的地域差异(区域性)不但表现在不同区域同一种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别,而且还表现在不同区域的各种资源在自然资源品种组合上的差异。这两个方面的差别,都会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产生重大影响。 (4)整体性。每一个区域的各种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上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即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其中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就可能引起系统中其它资源或环境要素的连锁反应。自然资源的这种整体性特征,要求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中,坚持全面研究、综合开发的原则。 2.2生态治理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范围 传统泛行政模式在实践中并不能彻底解决生态保护问题,或者说正遭遇无效率的尴尬,生态治理难以形成独立利于行政强力驱动之外自生自发的利益驱动机制。生态治理市场化中我们只是在管理机制设计框架内探讨一种全新有效的实现、增进环境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例如市场化手段。然而环境利益的普惠性与政府的公益代表地位决定了生态治理市场化只可能是在政府宏观监管下市场机制。 生态治理是人为的社会化活动,我们应弄清活动作用对象的客观属性。自然科学告诉我们,生态治理的对象必须需要治理,也能够治理,自然资源中只有可更新资源符合生态治理要求的客观属性。不可更新资源的耗损是单向过程,难以恢复或恢复时间超出人类利用周期,不能够治理;可再生资源恢复再生为其自然属性决定,在人类利用周期内,只要不遭到人为破坏,就被认为是永恒存续,不需要恢复治理,因而生态治理的对象是需要人为恢复治理的可更新资源。 资源这一概念的前提是人的主体性地位,相对于人,资源最大属性是有用性,即可以为人类带来经济或环境上的利益。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当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决策时,只要产权被清楚地界定,就可以使一种资源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通过相互协商,实现资源利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损失相等同,实现帕累托最优,即有名的科斯定理。但科斯定理的局限性很明显,在实际生活中常常面临诘难。森林、草原等可更新资源产生的环境利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利益不可为所有者独享,即使资源的所有权确定,符合科斯定理适用的外部条件,市场机制并不总能找到有效率的办法,因为此时客观上存在有搭便车的激励;反过来,资源利用的市场机制并没有有效激励资源所有者保护可更新资源的积极性。为此,政府作为公益代表可以根据收益者补偿原理给予资源所有者一定补偿,但资源外溢的环境利益往往无法通过货币单位来度量,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之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资源环境利益外溢问题虽然得到解决,但由于资源的经济利益或可由其衍生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必然导致资源的保护,环境利益的维护和增进又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一手包办的模式中去。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人们意识到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生态治理市场化必然是在保留资源所有权前提下,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通过市场方式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向使用权主体在自然资源自身产生的或可由其衍生的经济利益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补偿自然资源外溢的环境利益,从而形成良好的生态治理激励机制。 我们认为,生态治理市场化中自然资源范围应当界定为:利益不可独享且自身除具有环境利益之外还具有经济利益或可衍生经济利益的可更新资源,如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体等。

2.3生态治理企业的概念

生态治理治理的市场化过程首先在于培养适格的市场主体,经济学中关于市场建立发挥作用的前提为理性人假设,即任何市场主体都充分理解自身利益,并都能采取正确的对策以最大化谋取自身利益。理性人能运用逻辑推理,从事实出发,推出纯粹客观的结论,而且都能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情况,从许多个项目中做出最优决策。个人和企业正是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才可能受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因而生态治理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关键是创建宽松的市场环境,形成一批适格的生态治理企业。 生态治理市场化最终只是作为维护和增进环境公益的一种手段,环境公益的普惠性决定政府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和增进环境公益的责任,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生态治理市场的生成与发展依靠政府对自然资源利益重新整合、分配来实现,并且环境公益损益必然涉及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公益衡平问题,因而为克服市场天然缺陷,促进效率,促进平等,政府必须引导和规范生态治理市场的发展。 鉴于此,我们认为,生态治理企业是指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客观上生态治理进环境公益,完全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

3生态治理市场化管理主要理论依据

生态治理所创造的环境利益外溢现象使得生态治理市场不会自发形成。环境利益为公众享有,传统体制下,生态治理是政府一项职责。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完全的政府治理恶化的环境,强硬的行政命令模式具有代价高、收益低、无效率等不可克服的弊端,因而我们所提倡的生态治理市场化的理论实践就建立在对实践中问题进行理论提炼归纳基础上。总的来说,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理论依据:

3.1政府失灵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其他自然资源法律,如《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均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或集体所有性质,实际上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有政府行使。然而政府并不为自然资源浪费或无效利用承担责任,造成自然资源所有权虚置的现象。根据经济学原理,资源有效利用一定建立在资源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之上,在不突破我国当前立法体制的状况下,我们无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予以明确。 生态治理中所说自然资源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具有非专用的特点,生态治理创造利益很难用货币形式明确衡量,难以对生态治理行为予以确切经济补偿,我们不可像利用土地资源那样,仅仅是由国家转让土地一定期限使用权可以解决问题,因而通过转让使用权方式难以促进生态治理有效开展。在传统体制下,我们寄希望与政府的投资以及计划任务下达,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治理等公益性事业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其惯用命令-控制模式效率十分低下,一般来说,政府的局限性有如下几方面: (1)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2)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3)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4)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5)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信息为依据。但由于这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于预力度也很难确定。而于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均会造成“政府失灵”。而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长期以来生态治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并不是说明了市场的缺陷,恰恰揭示了政府的局限性,引入市场机制,建立生态治理市场正是为了综合市场与计划控制的优点,克服市场失灵。

3.2受益者补偿原理

人工创造的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具有服务的社会性和区域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位置的固定性,效益的外部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人工生态环境的价值量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而是由服务区内(如水土保持林是在一流域范围内)创造这一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并且这种生态环境价值是通过服务区内消费者获得级差收入的方式来作为其体现物的。生态环境价值这种表现方式的特殊性就使其实现方式具有间接性。这种间接性主要表现为政府(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和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采取税收、补偿费等方式,在区域内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消费者中收取生态环境建设税,然后再以相应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等方式予以返还,以使生态环境价值得以实现。 生态治理对自然资源的恢复治理有部分属于人工创造生态环境,还有一部分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正常再生保护维护等活动。对于由此产生的利益,公众往往认为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不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生态治理市场建立后,生态治理企业是具有独立经济诉求的利益主体,对于外溢利益不再由政府无偿提供,而应当由受益者为享受到的外溢利益付费。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创造者并不是自然资源破坏者,因为根据环境责任原则,自然资源的恢复治理理应由其完成,受益者补偿原则的前提是环境责任原则。从本质上说,生态治理市场化过程是政府将其职责社会化的进程,政府作为公益维护与增进者,对环境利益外溢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以及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更有效完成生态治理任务。

4生态治理市场化管理机制设计

4.1生态治理企业化管理机制

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生态治理企业亦不例外。我们利用法律政策或行政手段引导创造的生态治理市场实际上是有适当利润空间的企业平台,将传统计划命令模式上治理生态的单位实现企业化运作,或吸引更多资本投入生态治理产业中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使企业有利可图,利用市场机制进而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形成诸多具有自主经济诉求的市场主体,最终达到生态治理市场化运作。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环境管理机制在生态治理企业化进程中的主要功能有二: (1)环境管理机制保证生态治理的企业化运营模式。国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产业促进法,对生态治理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及性质予以明确,保障生态治理企业稳定赢利空间。资本总是流向利润高,风险低的领域,法律自身的稳定性足以保证生态治理企业获利的稳定性,民法,经济法中有关于企业现代化运行模式有成型的规定,同样应该适用于生态治理企业,环境法通过对环境公益补偿的角度,规定生态治理企业的责权利。应该看到,生态治理企业化进程中政府的促进作用必不可少,但政府对生态治理企业化进程不应起完全主导作用,政府作用的领域在于对生态治理企业的宏观调控及市场监督。 (2)环境管理法律政策可以规定税收、贷款和融资优惠等财政支持,已经相关产业政策的倾斜,为生态治理企业创造赢利空间。自然资源的客观属性导致生态治理的费用需求往往十分高昂,且收益周期长,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社会缺少雄厚资本。国家政策倾斜,以及资金扶持是生态治理产业迅速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法律的终极价值取向在于公平,基于收益者补偿原理,生态治理创造环境利益的普惠性决定了政府对生态治理企业在税收、贷款和融资等方面的财政支持与政策倾斜。

4.2生态治理市场化管理机制设计

生态治理市场是通过产业化立法人为创制的市场,遵循市场普遍规律,然而不是完整意义的市场。相对于亚当·斯密理想的市场运作模式,生态治理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1)适度竞争的法律保障。生态治理市场是众多生态治理企业追求经济利润的平台,为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必须允许生态治理企业竞争。生态治理企业通过比较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决定资本投入的时机与规模,以竞争为载体的信息可以促使每个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获得最大化经济利益同时,增进环境公益。在一个竞争性环境中,只有效率较高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优胜劣汰规律迫使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效率;企业会自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竞争鼓励企业抢先采用新技术,以创造技术优势。同时,在不完全信息的现实世界中,竞争还能产生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任何垄断者对信息的垄断,使政府能获得较多监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 竞争的代价是巨大的,势必造成大量社会资源浪费,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良好生态环境对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无可替代的物质保障作用要求生态治理企业竞争必须是有序竞争,必须辅以适当公共政策促使良性竞争的发生。适度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过度竞争表现为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超过市场需要,规模经济效益差,并且浪费社会有效资源;竞争不足则会抑制竞争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影响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所以我们认为生态治理市场应当有竞争,但一定是适度竞争,非完全竞争。 (2)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产业立法应当规定政府对产业市场的有效监管机制。政府监管市场有两大依据:“市场失灵”和“规模效应论”。市场监管的直接目的是提高市场效率,而效率最终要通过微观主体的效率来体现。市场准入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任何一个成熟稳定市场的必要保障。生态治理市场具有一般产业市场普遍规律,也有其鲜明特点。对某种自然资源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深厚的自然科学背景和专门的技术保障力量,加之具有治理恢复成本十分巨大,收益期间长等特点,因而生态治理市场必须设立一定门槛,一方面避免浪费有限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生态治理市场健康有效运作,真正达到增进环境利益的目的。市场监督管理实际是准入制度的后续动态维护过程,主要是为了保证生态治理企业按照市场设立目的的方向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正常市场竞争,是市场机制良好运作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 (3)产业宏观调控管理制度保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 生态治理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在于利用行政指导、经济刺激手段正确引导市场有序发展。例如在生态治理企业中推行新技术,宏观调控机关可以利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和优惠政策引导生态治理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宏观调控机关还可以依据市场规律,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利外部条件,鼓励其积累实践经验,扩大企业规模,体现规模优势,促进企业的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和科学技术实践转化能力,将生态治理产业由资本密集型产业改造为技术密集型企业。 同时,国家完善生态治理产业立法,引导生态治理产业与资源回收利用、能源等相关产业融合,跨越产业界限,形成按资源利用规律发展起来的综合大型企业。但应当指出,产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就是说,政府仅仅改变企业和个人做经济决策的环境参数,但不干预、不限制、更不替代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定和行为。宏观调控必须把握一定的度,不可越疱代俎,干涉企业自由发展,否则就陷入了指令性经济的传统模式。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其可为生态治理市场发展壮大提供一定引导促进的外部条件,市场主体依然是生态治理企业。

注释 1. 王松霈著:《生态经济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2.http://cpac.zsu.edu.cn/xuerenwenku/detail.asp?id=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2002.11.16。

3. 马传栋著:《资源生态经济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4. ttp://cn.biz.yahoo.com/011231/107/wdxa.html2002.11.20。 李丹,武汉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430072 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