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下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40周年所庆系列活动、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三十四回暨“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三讲在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我所1984级所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交流主题是“地方环境立法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本回茶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陈海嵩教授、罗吉副教授、李广兵副教授等及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兄弟院校及专业的近100名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秦前红教授首先对丁祖年主任的工作和研究经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丁主任回珈交流表示欢迎与感谢。
秦前红教授
讲座伊始,丁主任首先回忆了在我所求学时的难忘经历。他谈到其目前取得的成绩离不开环境法研究所当年的培养。他认为,环境法研究所对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健全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对于研究所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
丁祖年主任
接着,丁主任探讨了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问题。他认为,地方环境立法的研究需厘清立法体系的基本概念,地方从其在中国立法体制中所处地位和环境法治的特点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追求当地的环境立法体系。同时,他也分析了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的特点,认为地方立法机关是否有必要制定环境综合性法规,一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不要盲目跟风。制定时,也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针对实际存在的确实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避免抄搬上位法,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为了说明问题,丁主任列举了可以作为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调整内容的主要问题。
然后,丁主任讲到了地方环境立法功能的问题。他指出立法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手段,其特征体现在民主性、统一性以及强制性。上述特征是其他国家治理手段所不具有的,立法是最大程度达到国家治理的合意性和有效性的最好途径。地方环境立法既要发挥好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作用,同时也要在先行性自主性立法方面下功夫。
随后,丁主任对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与权限展开了论述。他谈到更多的地方事务,更多的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精细化,更多的先行先试需要法治保障。但是,现有立法权限配置下,地方立法空间和权限不够清晰,也过于狭窄,影响了地方立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此,丁主任提出,国家专属立法事项界限应进一步明晰和科学化,专属立法事项以外的领域国家立法则应充分考虑地方因地制宜的需要,并建议建立地方立法授权制度。
接着,丁主任探讨了地方环境立法的区域性协同问题。他指出,协同由弱到强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发展。从法律上来看,区域一体化发展既不是限于区域之间在行动上的相互协调,也不是要求行政区域的整合,而是定位在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在体制机制和行为上的整体化。进一步的,丁主任还对区域规划问题、区域协议问题、区域结构问题、决策协调(立法协同)问题以及区域行政执行等问题分享了观点。
随后,秦天宝教授、陈海嵩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
秦教授对此次丁主任回珈分享地方立法经验表示衷心感谢。他谈到,地方环境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下位概念,本质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分配和行使的问题,其核心是一个宪法问题。秦教授认为,在研究中需甄别环境问题对地方立法提出了哪些挑战,现行的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是否需要回应,丁主任的分享对于理解上述问题具有较大的启发作用。最后,秦教授结合自己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经验,谈到了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中的差异。
秦天宝教授
陈教授则认为,丁主任的具有较强的启发性。他认为,地方立法的问题还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去思考。丁主任介绍的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践行,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过程中,通过我国特有的功能性分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对划分,其存在相互协同、相互共同推进的可能性。其中,决策权是最核心的,因此由人大对于地方立法以及决策权进行授权十分关键。
陈海嵩教授
随后,在场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就地方立法与数字化改革的调试、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协同等问题与丁主任进行了交流,丁主任对于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而细致的解答。讲座最后,秦天宝教授为丁祖年主任颁发纪念证书,本次活动顺利结束。
秦天宝教授为
丁祖年主任颁发证书
讲座结束后,我所1983级所友郑东平和1984级所友邹清平与丁祖年主任相聚,在轻快的气氛中共叙母校情、师生情、同窗情、绿法情。所友们互致真诚问候,表达美好祝愿。活动在温馨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