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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教授参加湖北省高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
2021-03-04 1063 次

今天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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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我所秦天宝教授应邀参加座谈会并发言。

湖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8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在实施长江保护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游劝荣院长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长期以来给予湖北法院工作尤其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和监督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前夕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大家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探讨,为全省法院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提升湖北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座谈会上,秦天宝教授和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龚胜生教授,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鲲,长江水利委员会政法局局长腾建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廖焱清,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铮等8位与会代表先后发言,对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秦天宝教授结合《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可以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改革创新,在长江流域实现从环境司法专门化到流域司法专门化的转变。流域环境司法是环境司法在流域中的具体体现,也超越了传统环境司法仅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定位。流域内多元、多层次利益诉求的关联与冲突、利益关系的对冲与调整及其产生的利益识别与衡量,构成了流域司法专门化的内生动力和必然要求。流域司法专门化可以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基础上实现从跨区划司法管辖转向全流域司法管辖、从司法协作转向司法协同、从静态司法转向动态回应型司法三个方面实现逻辑转变和制度转型。按照“行政辖区与司法辖区适度分离,司法辖区与流域功能区适度重合”的原则,可以以海事、铁路等专门法院、检察院等为基础探索在重要流域设置综合性流域司法机构,建立专门人员队伍。

游劝荣院长指出,3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要不断增强执行和实践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司法实践将长江大保护的法律规定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

游劝荣院长强调,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强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和三审合一机制,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努力形成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推动长江大保护的法治资源、司法资源整合。全省法院要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诉求,主动思考司法体制机制如何响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打造专业化审判模式,推进审判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的改进提升,运用改革思维、改革方法,妥善解决涉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湖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主持座谈会。湖北省高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了全省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