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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2021-03-15 2054 次

2021年3月11日晚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40周年所庆系列活动暨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一十九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法团队负责人廖名宗律师,讲座的主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本期讲坛由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我所占善刚教授、曹守晔教授、李广兵副教授及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兄弟院校及专业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秦天宝教授表示,邀请环境法实务精英来所授课,是我所实务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之一。廖名宗律师是我所启动所庆4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后邀请的第一位实务专家,对廖律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一十九讲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秦天宝教授

讲座开始,廖律师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他指出,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数据,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年是58件,18年是65件,19年是179件;而检察院则于17年提起了791件,于18年提起了113件,于19年提起了312件。廖律师认为,近年来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日益增多;其二为环境资源法庭逐步推广;其三则为环境污染案件的类型日趋多样。

接着,廖律师结合其经办的多宗有影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谈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及专家鉴定等五个问题。

关于原告资格问题。他指出,检察机关是否应介入公益诉讼曾经引起广泛讨论。一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则把法律监督机关降格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而且一旦提起诉讼,在同法院的关系中也会引发同一个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当事人又是监督者的问题;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抱有期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案件的推进,实现环境保护之目的。而且检察机关在此前的改革中也尝试提起过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廖律师结合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进一步讨论了实务中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公民个人有无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

廖名宗律师

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管辖问题。他指出,优秀的公益诉讼案件应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可以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协商通过撤诉等方式实现案件效果。而对于诉讼管辖问题,他特别谈到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因为,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却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此种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创新,很有意义。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他先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而关于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被告均需大量举证。因此,很多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严重失衡,如何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此外,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标准,对于原告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专家鉴定问题。廖律师指出,一方面,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污染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恢复措施的确定等等问题均需调查清楚,而这些问题不得不依赖专家意见;另一方面,鉴定难、鉴定贵、鉴定结论“不靠谱”等现实问题往往成为阻碍诉讼推进及公平裁判的障碍,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随后,秦天宝教授、占善刚教授、曹守晔教授以及李广兵副教授先后对讲座内容进行点评和交流。

秦教授认为,理论和实践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同学们在日常学习中需要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要善于从实践中发掘理论问题。例如,廖律师提到的诸如举证责任转移程度等问题,就具有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占教授则谈到,廖律师通过规则适用层面的探讨,指出了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不公平的结果,由此倒逼同学们从理论上思考将来的规则如何完善,给解决方案提供理论支撑。此外,占教授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侵权的“权”的理解和定性是一个基本问题,涉及诉讼请求的确定。而传统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类型的公益诉讼,在比较法上也找不到依据,因此需要深入探讨。

占善刚教授

曹守晔教授认为,廖律师的讲座令人受益匪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需要理论联系实际,从生活中发现问题,从实务中发现问题,结合最基本的概念和理论,同学们在研究中应具有问题意识。

曹守晔教授

李广兵副教授则提醒大家注意社会组织的诉讼请求为何大多为赔偿而非修复。环境公益诉讼客观上缺乏权利基础,如何赔偿是一关键问题。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美国、欧洲的公益诉讼大多数都没有赔偿请求。那我们国家公益诉讼原告赔偿请求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可以进一步研究。

李广兵副教授

廖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在场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积极而热烈的交流。

讲座最后,秦天宝教授为廖名宗律师颁发讲座证书,感谢廖律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一百一十九讲。本次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

秦天宝教授为廖名宗律师颁发证书

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环境法团队负责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0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优秀志愿律师联盟成员;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首届理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曾经办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他还勤于研究,发表“《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亮点评析”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