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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林教授谈环境规制的合法性、适度性、公平性
2019-04-22 2021 次

2019年4月16日下午,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四十周年系列庆祝活动之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八十七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的黄德林教授,讲座的主题是“环境规制作为实现环境政策工具的运用:合法性、适度性、公平性”。

本期讲坛由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我所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部分博士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秦教授首先对黄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指出,“珞珈环境法讲坛”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广大专家、学者长期以来的支持。新的学期,我所将继续进一步提升“珞珈环境法讲坛”的质量,将这一学术品牌做大做强。

秦天宝教授

黄德林教授在讲座一开始,先界定了环境政策、环境规制的概念和范围,厘清了环境政策、环境规制和环境法的关系,并阐述了中国公共政策的实现路径及其特点。他指出,我国政策的实现路径具有实现方式运动化、领导方式党政化、推进方式行政化的特点。这种实现路径使得具备出台程序简洁,所受制约少等特点的环境规制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意义。

黄德林教授

接着,黄教授分析了环境规制的合法性。他强调,合法性应当是环境规制的首要属性,任何环境规制都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如此,环境规制才能从“政治”走向“法治”。

最后,黄教授对环境规制的适当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讲解。他认为,环境规制的运用要适度,在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原则和权衡原则。同时,他通过分析相关实例,对环境规制在适用过程中如何坚持公平性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随后,秦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他以黄教授讲授的环境规制为例,鼓励同学们在从事环境法研究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把问题还原到某一个传统法学学科(如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如果可以还原,则将该传统法学学科的原理解释和适用于环境法律问题;另一方面,环境法律问题也可能会对传统法学原理和制度设计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这时候也许需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调整。

讲座最后,秦天宝教授为黄德林教授颁发证书,感谢黄德林教授应邀来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本次讲座在和谐温馨的氛围中结束。

秦天宝教授为黄德林教授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

黄德林教授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他先后出版专著、教材18部,并在《中国软科学》《中国人口资源环境》《法学评论》《道德与文明》《中国行政管理》等国内外杂志上公开发表120余篇论文,若干论文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摘要或全文转载。

撰稿人:邹承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