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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举办中法环境法座谈会
2018-10-15 1956 次

2018年10月14日,我所主办的“中法环境法座谈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来自法国大使馆、法国驻武汉总领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中环境协会、法国巴黎第八大学等法国机构和来自国内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国内高校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我所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10月14日上午,会议举行了简短的开幕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中环境协会中方会长秦天宝教授及法国驻武汉总领事贵永华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词。

秦天宝所长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他对我所与法方在环境法领域的合作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希望借助此次座谈会继续深化与法方的交流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巩固合作关系。

贵永华领事肯定了中法两国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密切交流与合作,并对中国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中所做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进行了高度的赞扬。同时,他也呼吁中法两国法律界人士为环保事业不懈努力,做出应有贡献。

本次会议分四个交流主题进行。

主题一为“《世界环境公约》”。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Yann AGUILA(杨•阿吉拉)就此主题发言,对公约的缘起、基本内容和意义,以及公约预期达到的效果和未来走向等方面进行了介绍。随后,我所秦天宝教授、厦门大学朱晓勤教授、周琛教授、南开大学史学瀛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王清军教授和吉林大学王小钢教授等进行了交流与讨论,并针对环境“不得恶化”原则、公约的执行机制和责任条款、公约的性质及影响、公约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契合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主题二为“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法国巴黎第八大学教授Béatrice PARANCE(贝特丽丝•帕任斯)、法中环境协会Andréa RIGAL- CASTA(安德赫雅•贺嘉)对法国土壤污染责任制度进行了介绍。Béatrice PARANCE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土壤污染信息储备制度,使土壤残留污染物修复与土地未来用途相匹配。Andréa RIGAL- CASTA着重介绍了土壤污染责任分配规则,并强调技术性措施对落实责任制度的保障作用。我所刘静副教授简要介绍了中国土壤污染责任制度的发展现状并针对前两位发言者的发言指出,法国土壤污染责任制度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主题三为“企业与企业环境责任”。首先,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hristine MAUGÜE(克里斯汀娜•莫古叶)法官结合法国行政诉讼判例阐述了企业环境责任概况,并特别指出了企业在环境责任中承担的报告义务和修复义务。接下来,法中环境协会(EFC)法国会长Manuel PENNAFORTE(曼纽尔•贝纳福特)重点讲述了环境污染企业与治理企业之间责任的划分。他主要从参与者、为修复环境履行行政义务的债务人、责任合同分工三个方面进行讲述,强调了技术、沟通与法律的三级风险掌控原理。我所柯坚教授参加了与谈,肯定了Christine MAUGÜE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义务的总结,并提倡借鉴法国在高风险企业进行特别管理的实践经验。

主题四为“健康与环境的保护制度”。法国巴黎第八大学卫生法和私法研究中心主任Bénédicte BEVIERE-BOYER(贝蕾蒂特•贝博)围绕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的主题进行了发言。她倡议我们重新思考环境法与健康法的一些条款,主张将健康、环境、国家行动和个人行动联系在一起,从而更好的维护人类的健康。华中师范大学王清军教授则从现状、问题与发展三个方面来介绍中国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随后,中法专家就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组织的困境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议题结束后,论坛举行了闭幕式。法国驻华大使馆联络司法官Anthony MANWARING(满安)和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发表闭幕辞。Anthony MANWARING表示久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盛名,非常高兴来武汉参加此次研讨会,同时表达了继续加强中法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的意愿。秦天宝教授认为本次座谈会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双方收获颇丰,祝愿法国专家学者返程顺利。

据悉,此次座谈会系第四届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之一。也是在北京之外举行的唯一一场中法法律司法交流活动。本次座谈会的成功举行,进一步促进了我所与法国环境法律法学界的交流,扩大了我所的国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