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出台过程中,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及其团队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支持。这也是我所积极发挥智库功能,服务国家和地方环境法治进步方面取得的又一项标志性成果。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列入2017年度重点立法计划,并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贵州省成立了由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贵州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中标方——秦天宝教授领衔的团队承担立法调研、文本起草、《条例》送审稿修改等工作。
接到任务后,秦天宝教授团队积极配合贵州省环保厅工作,多次前往贵州,参与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环保社会组织、法律人士的意见或建议。团队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部分省市水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对比研究,并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秦天宝教授团队起草完成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其立法说明建议稿。之后,团队全程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以及贵州省人大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审议工作,积极为《条例》的出台建言献策。
《条例》共分为八章八十九条,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为了改变“九龙治水治不好水”的多头监管局面,《条例》明确规定了水行政、农业、住建、国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此外,《条例》还对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跨市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贵州水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条例》设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予以规制,突出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可以预期的是,该《条例》为在贵州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施行必将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据悉,参与起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秦天宝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在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方面取得的又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此前,秦天宝教授团队还依托该项目,积极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海洋环境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等重要国家环境立法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和建议,并被国家立法和行政部门所采纳,取得了积极的咨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