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3日上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第一期研究生论坛在法学院325教室举行。本论坛完全由研究生自主设计和组织,以“自由报告”形式进行,不设主题,鼓励硕博研究生广泛关注环境法领域理论与实务方面的各类问题;不限文体,内容既可以是学术论文、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读书报告等。
本期论坛的报告人有我所硕士研究生夏彬、高晗、兰莹、杨雪、杨帆、秦艺源、陈婷和博士研究生Michael Addaney。我所在校博士生Charlotte Kabaseke、Deudonne Mvogo、Michael Addaney、乐清月、车东晟、南景毓、邓少旭、焦琰参与了评议。我所部分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此次论坛。
本期论坛由我所硕士二年级研究生兰莹主持。在开幕式中,兰莹对我所各位老师、Michael Addaney博士对本论坛的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对所有参会人员的付出表达了谢意。Michael Addaney博士在致辞中表达了对论坛的期待,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本期论坛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硕士三年级研究生进行报告。夏彬的报告主题是“关于天然气水合物作为资源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夏彬指出,天然气水合物具有的埋藏浅、规模大、能量密度高、洁净等特点,这使其具有极大的开发价值。但技术瓶颈和环境风险是目前天然气水合物开发过程中遇到的两大主要问题,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而她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梳理发现,现行制度内部存在专门法律规范缺失、环境要素保护的路径偏离,以及矿产资源法律规定环境义务的价值失衡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她建议应证成并展开天然气水合物开发专门立法、体系化厘清可燃冰的权属制度、层次化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性适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高晗的报告主题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体法律责任研究”。高晗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的分析,指出在这一领域存在无专门性法律法规、各地对“主体责任”、责任分配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基于此,他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法律责任、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内部、外部责任划分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指出应通过类型化研究与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找到有效规制手段。
第二部分由硕士二年级研究生进行报告。兰莹的报告题为“河长制及其法制化发展路径”。兰莹从河长制的产生背景和特点出发,对这一制度框架下的行政问责机制、河长保证金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内涵和不足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基于此,她提出了河长制的法制化发展路径,认为应该理顺制度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并明确法律责任。杨雪的报告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公法性质初探”。杨雪指出,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有主体说、利益说、强行法说这三种学说,并分别分析了三种学说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适用。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应为公法制度,国内对这一制度产生私法误解的缘由在于法律移植的偏差和本土根源的误导。
第三部分由硕士一年级研究生进行报告。杨帆的报告题为“如何利用碳税促进公平”。杨帆通过对碳税相关概念及功能的介绍,提出了碳税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她认为碳税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仅根据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收取税款,不考虑产品的价格弹性、低收入者的就业等问题,那么实际上是不公的。对此,她从税率设置和税收优惠、配套措施、税收转移三个方面提出了减少不公的建议。秦艺源的报告题为“以环境法为视角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问题的观察报告”。秦艺源通过对垃圾资源性、污染性的双重属性,以及垃圾的生命周期理论、垃圾处理系统的介绍,分析了用环境法解决垃圾问题的意义。她指出深化对垃圾的认识能够解决基本法定位不明确、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法规威慑力弱、配套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不到位等问题。陈婷的报告题为“犀角贸易合法化及法制进路——基于CITES贸易禁令的反思”。陈婷从华盛顿公约(CITES)对犀牛制品禁令实施效果的反思出发,认为可以通过大量、有效的市场供给来降低犀牛角市场价格,并通过合法贸易形成投入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从而改变非法供给链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达到反偷猎的效果。
第四部分由我所博士Michael Addaney做特邀报告。他的报告题为“如何在高水平的国际刊物上发表文章”。他从为何发表,何处发表及相关影响因素出发,对论文的写作、提交前的准备工作、提交后的审稿过程,以及对反馈报告的思考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论文发表的十条建议,以期有助于我所研究生的论文发表。
与会的评议人对每位报告人的发言均进行了多角度的评议,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和方向。
最后,本期论坛在温馨轻松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人员均表示从中获益颇多。
本论坛对于加强我所在校研究生学术交流与联系,提升我所在校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促进硕博研究生之间的互动,形成“博带硕”的共同成长机制,构建学术激励机制,增强我所学术活力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