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美丽湖北与环境法治”学术研讨会在湖北经济学院举行。本次大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承办,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湖北水事研究中心协办。我所杜群教授、罗吉副教授、李广兵副教授,部分在汉高校所友、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年会。
开幕式由我所所友、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主持,湖北经济学院校党委副书记刘大洪教授致欢迎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我所所友、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分别致辞。
开幕式后,年会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高利红、罗吉、邱秋、刘大洪、邹进文等为获得本次年会论文奖励的学生颁发了获奖证书。本次年会共有78篇论文被收录进会议论文集,我所9位研究生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我所还荣获年会优秀组织奖。
上午的主题报告阶段,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我所杜群教授主持,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黄德林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我所所长助理李广兵副教授,所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清军教授,所友、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罗文君分别做了题为“理解国家公园最严格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从‘常州毒地案’看环境法治的样态自我规制与环境法的实施”“论环境指标性治理及其完善”的主题报告。李广兵副教授从“常州毒地案”谈起,指出该案所引发的问题:什么是环境法律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旨是什么?应怎样选择环境法治的战场?基于对这三方面问题的思考,他认为环境法治的样态体现在:环境的冬天成全了环境法的春天,而对环境法的研究还是应当回归到法治的语境中,同时环境法治不仅意味着规则,还意味着机构,对机构来说选择合适的战场和时机非常重要,另外司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截至目前其还是扮演着补充性的、辅助性的角色,现实的环境标准模型还是行政管制。
下午的主题报告阶段,由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裴丽萍教授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鄢斌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我所所友、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张懿丹律师,我所焦琰博士生分别做了题为“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发展”“行政机关环境管理职责边界问题的法律思考——以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江为例”和“我国保护役权的构建研究——基于环境保护与财产权限制方式的探讨”的主题报告。张懿丹律师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江案例出发,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发挥对于泵站不正常运行的监管职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厂及排江管网运维过程中的监管主体,市政府应对管网、泵站的升级改造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此基础上,她认为环境保护应走出误区,整合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合理划分行政机关环境职责的边界。焦琰博士生首先介绍了传统环境保护中的财产权限制方式,对维护环境公益的公法限制方式和维护环境私益的私法限制方式分别做了评述,并指出这种“割裂”态势与现代环境法治要求的弹性互动的多元共治机制格格不入。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保护役权这种环境保护与役权理论公私互动的限制方式,并分别对公法向度和私法向度的役权进行了介绍。
会议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尤明清副教授主持,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林敬山书记和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我所罗吉副教授进行了闭幕致辞。罗吉副教授对到场的全体嘉宾表示感谢,并对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同时期待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和关注本学会。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美丽湖北与环境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全体参会代表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