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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远教授做客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五十四讲
2017-09-27 2030 次

2017年9月23日上午,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五十四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了来自清华大学的王明远教授,他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论环境权的法律救济——兼谈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彩讲座。

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徐贵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刘志坚主持。前来参与武汉大学2017年全国环境法博士生论坛的80余名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武汉大学环境法在校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王明远教授表达了能够参与此次讲坛的喜悦与感谢,并分享了从事环境法研究20年来的一些想法和感悟。王明远教授指出,环境权是很基础、很理论的话题,从学术的角度来说,其多年前的研究仍有指导力。其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针对第一部分,王明远教授的讲授主要围绕环境权含义的法律解读和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概览进行展开。王明远教授强调,公民环境权在总体上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公民的环境权特别是程序性环境权对应的乃是企业(包括污染者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及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公民环境权、企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应在动态体系中思考,是多位一体的,而不是孤立的。王明远教授特别对公民环境权、企业环境权、政府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这几个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最后得出结论:这一时代的行政,许多都属于风险行政。这种风险行政通常由行政机关基于法律的规定(其中也包括行政机关根据授权性立法所指定的规则或标准)以及科技知识来做出。国家对法律可以实行垄断性的控制,但是对于科技知识却丧失了垄断力,致使环境行政等风险行政开始面临很大问题甚至危机,行政主导下的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转型遂应运而生。

针对第二部分,王明远教授则主要向大家阐述了环境法学的ARI模型。王明远教授指出,ARI模型的含义是:环境法是在首先尊重和体现环境伦理以及生态学等自然科学规律的前提下,私法、公法、程序法、国际法等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理论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应用(Application)”、“改革(Reform)”和“创新(Innovation)”。王明远教授强调,研究环境法学应该坚持“整体论”的目的,在研究上要注重方法。基于工具主义的立场,环境法是典型的危机响应法和问题对策法。但是,虽然与环境法相关的立法和执法等很重要,作为法律人,我们却要超越工具主义的立场,将法律作为主体来看待和研究,这样才能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发现本质规律,找到真理。

讲座最后,华中师范大学王清军教授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对王明远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王明远教授最后也寄语在座各位:环境法很难研究,因为需要环境科学、法学这两个坚实的基础。环境法学不仅要解决环境问题,还要解决和传统法学的关系。我们环境法学者必须要有所作为,才能让环境法研究有理论支撑,才能让环境法成为时代的弄潮儿,而不被传统法学所淹没。

据了解,王明远教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IUCN环境委员会委员,《亚太环境法学报》编委,《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学报》编辑顾问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有能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法学、法律与生态文明、法律与全球环境治理。曾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