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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秋教授回珈畅谈,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核心
2017-10-13 1001 次

2017年10月12日晚上,在法学院325教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五十七讲暨珞珈环境法茶座第十七回开讲。本次讲坛有幸邀请到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他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核心”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所副所长柯坚教授主持,胡斌副所长、李广兵副教授、罗吉副教授、刘静副教授和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蔡守秋教授首先提出,环境公益已经成为共识。他指出,理解环境公益需要掌握公益和环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蔡守秋教授主张广义的财产观(具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具有排他性的公有财产和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财产),认为公众共用物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性享用的东西或事物。他认为,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诉讼中的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从整体上看主要属于公众共用物。蔡守秋教授对传统利益二分法(公益和私益)提出质疑,主张“具有排他性的利益和具有非排他性的利益”这一新的利益二分法。他还表示,公众利益是指在所涉范围(如国家或一个行政区)内由所涉的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共同享有的利益、非排他性享用的利益,是指公众的共同的需要、共享的好处。此外,蔡守秋教授强调概念的精确性,通过丰富的引证向大家讲述了”commons”、“公众共用物”等概念的来龙去脉。

蔡守秋教授接着向大家阐述了如何基于环境公益来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蔡守秋教授认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作法,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大家对环境公益的理解有所不同。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公益的享用者(环境公益的主体)对侵犯或损害环境公益(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相对于和有别于私益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基于这种认识,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设置私益诉讼优先或穷尽私益诉讼的原则和门槛。蔡守秋教授还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环境公益的受益人,即共同享用环境公益的公众。而一些因为没有履行其维护公益的义务,或因为其违法行使(滥用)了其享用环境公益的权利(权力)而侵犯或损害了所涉公众的环境公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可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最后,蔡守秋教授强调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动力、指南和关键,并表示中国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应该不忘初衷,应该维护和扩大公共利益(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环境公益),努力发展和促进为维护环境公益的环境公益诉讼。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建设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的法律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

随后,柯坚教授和刘静副教授对蔡守秋教授的讲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场的学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蔡守秋教授均一一予以作答,本次讲座在温馨轻松的氛围中顺利结束。

据悉,蔡守秋教授从1980年至2014年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1990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99年,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同年任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基地主任。2004年8月—2012年6月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2012年6月—2017年8月担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2013年,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被聘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聘请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