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13日,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应法国驻华大使馆的邀请,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2017年中法环境月之“第二届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该活动主题为“城市变迁与环境:探索适应二十一世纪的新城市法”。秦天宝教授主持了会议第一单元“探讨中国现状”的圆桌会议,并在“世界环境公约草案”单元做了主题发言。同时,受法国驻华大使邀请,秦天宝教授出席了12日晚于大使官邸举行的酒会并代表中方代表致欢迎辞。我所所友张建伟、葛枫、邵道萍、裴一林、何棠等以及目前在我所攻读博士学位的法国留学生韵澜和谢梅蓉也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第一天的会议中,首先由法国司法部欧洲与国际事务司合作处处长Benjamin DANLOS先生致开幕欢迎辞,并介绍中法两国友好渊源以及在法律方面取得的丰富合作成果。随后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女士致欢迎词,赞赏此次会议在深化两国城市发展与环保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全体会议中,我所秦天宝教授主持了会议第一单元“探讨中国现状”的圆桌会议。来自清华大学的王明远教授分享了“城市变迁、自然环境与法律:理论与实践探析”,阐述城市生态环境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来自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马红杰处长围绕“北京:生态城市的实践”这一主题,分享了个人关于北京城市规划的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二处王天颖副处长围绕“检察院在环境领域的专业职能”进行主题分享,通过详实的数据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成果;所友、自然之友葛枫总监介绍了环保组织在推进中国环境法治中的角色和作用,重点关注在土壤防治法方面的探索;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宋俊博律师分享了律师在环境领域的专业职能,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催生出环境律师的蓝海市场,并介绍了相关法律产品。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鲍佳佳女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指出未来将以创新的方式进行合作。
会议第二单元“探讨法国现状”的圆桌会议,由法国尼斯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研究院教授Gilles MARTIN主持。法国Boivin & Associ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中环境协会会长Manuel PENNAFORTE介绍“主要法律工具”,关注适用于受污染土地、水处理和废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巴黎大区规划和发展研究院国际关系部主任、城市规划专家Eric HUYBRECHTS分析了城市规划专家的观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Bertrand du MARAIS介绍了“公共私营合作制(PPP)中对环境的考虑”;HUGLO LEPAGE & Associé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lexandre MOUSTARDIER律师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环境法和环境司法发展历史较短,律师在环境领域扮演的亦是较为年轻的角色;前任法国司法部司法官Pierre BERLIOZ教授介绍了法国环境领域的集体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来自住建部、地方政府、公益组织和律所的参会人员在问答环节均进行了有益的提问和交流。
当晚,受法国驻华大使邀请,秦天宝教授出席了于大使官邸举行的酒会并代表中方代表致欢迎辞。他指出,在法国通过的《巴黎协定》所倡导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同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是非常契合的。在此背景下,两国环境法的合作,必将成为两国合作的新领域和新亮点。他以武汉大学等高校为例,介绍了两国机构和学者在环境法领域开展的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他祝愿两国学者通过相互交流、深入研讨,为中法两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环境法治的进步,作出智力贡献。
在第二天上午的会议中,围绕“受污染的工业场区和土地”、“城市变迁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污染刑事风险”和“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新诉讼制度”进行了四场圆桌专题讨论会。在下午进行的全体会议中,第一单元“巴黎、北京:大都市所共同面临的挑战”,由来自北京和巴黎的城市规划师以及律师进行了主题交流与讨论。
第二单元“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由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周倩主任主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Yann AGUILA和秦天宝教授进行了主题发言。秦天宝教授围绕“《世界环境公约》,何以实现”这一主题,从国际环境法的现状、《公约》起草的路径选择、程序良治、核心要素与展望五个方面阐述了他的观点与看法。他指出,现在的草案主要是在现有条约和软法基础上的归纳和总结,目标是各国及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以尊重国家主权与全球利益间平衡为前提,适当向实施、责任和赔偿等领域倾斜。在问答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对《世界环境公约》的作用与意义进行了补充,他指出草案由民间产生、政府递交、联合国采纳,开创了国际立法的新途径。
会议期间,秦天宝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的代表,共同参加了与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鲍佳佳女士的会谈。双方就加强两国环境法教学和科研合作的内容和方式达成了初步意见。此外,我所参会人员还向与会者分发了环境法研究所的宣传材料,并与新老朋友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沟通,就进一步扩大环境法研究所的国际合作范围和内容达成了诸多共识。
据悉,本次会议召集了中法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的主要国家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及专家学者,通过分享经验和创新,让更多群体包括公共机构、学校和科研机构、普通公众等意识到环境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中法两国在环境保护法方面的最新发展,推动了中法合作,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附:秦天宝教授会议发言录音稿
《世界环境公约》:何以实现?
谢谢主持人周倩女士。非常感谢主办方法国大使馆邀请我参加本次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活动。刚才法国的法学家俱乐部环境委员会主席杨·阿吉拉先生已经对《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的背景、内涵以及未来实施前景做了一个非常好的介绍和展望。我现在要讲的这个题目可能更为务实,从操作层面上,来讲我们到底能够怎样实现这样一个《世界环境公约》。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公约》还只是一个政治上的倡议,没有正式进入到联合国的立法程序,更没有成为一个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我就是想从这个角度上讲一讲,怎么样能够从一个倡议走到一个实际的公约。
我报告的内容大概有这么五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现状;第二个就是《公约》在起草的路径上做怎样的选择;第三个就是在《公约》起草的程序上,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第四个是《公约》应该具备哪些核心要素;第五个就是对《公约》未来的一些展望。
首先我想给大家报告一下我对国际环境法整体发展现状的认知。为什么要谈这样一个题目呢?刚才已经讲过《世界环境公约》起草的背景。其实《世界环境公约》是国际环境法成文化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志,它是建立在现有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法的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公约草案建议。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最新的、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发展至今,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国际环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集中,逐步走向成熟、系统化、体系化的发展的道路。如果说将国际环境法比作一个人成长的过程,它现在更多是像从儿童走向青少年的阶段,其实还远没有走向一个非常成熟的状态。第二个特点就是国际环境法的组织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三个方面就是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跨国公司和个人,这些国家以外的参与者的作用在不断加强,在国际环境法的立法执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讲国际环境法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到现在,它所取得的一些进展。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会明显地发现,国际环境法的状态是不太令人满意的。就像刚刚说的,它还只是从儿童走向青少年。第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它的体系本身并不是很完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像各个国家国内的环境法一样,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一个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目前国际社会缺乏指导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整体的规划。条约的发展实际上还是非常分散的、零星的、破碎化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讲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等,并没有完全地在公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第三个方面就是说我们现在在国际环境法中,能够称得上执行和实施这些原则的机构还是不多的,国际环境法关于法律的强制性、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还是非常薄弱的。第四个问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所以说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基本上只能依靠道德机制来完成,比方说现在有某个非常重要的国家,它说退就退出了《巴黎协定》,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对它没有任何惩处的机制和方法。包括我们从昨天晚上到今天,大家都听到的,那个重要的国家,又退出了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就是国际法的现实,尚没有一种好的机制可以对这种免费搭车的现象进行处理。第五个问题呢,其实就是从本质上来说,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基于各个国家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态度,国家之间也许有些共同的政治意愿,但总体上来讲由于从政治上、经济上存在巨大的差别和利益鸿沟,这制约了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向更高的更协调的方面去发展。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整个国际环境法的一个现状。
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我们法国的朋友希望能够出台《世界环境公约》,希望在很大程度上去解决上述问题。这样的思想、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那么在起草公约草案的时候,有什么路径上的选择?首先是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式。整个公约的起草方式是对现有环境条约进行充分的收集归纳、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有条约中的一些共同特点,提炼出一些重要的原则,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一个很好的梳理。但是它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我们现行的体系本身是不全面的,本身是支离破碎的。如果你只是把现有的东西归纳出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公约肯定也是不全面的。所以在这个基础上也要一定程度上发挥自上而下(Top-down)的这个作用。我们现在国内环境法里面还是有计划性的,比如说五年计划,特别是立法,我们每一年都有立法计划,其实这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是非常好的做法。但是在国际环境法层面,是没有这样一个立法计划的,不确定什么是立法最优先的地位。所以如果我们还是只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而不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从一个整体的、全面的、统领的意义上出发去制定这个公约的话,肯定是有问题的。我个人还是建议采用一种混合型的做法,同时发挥自上而下的优势和自下而上的优势,既能够仰望星空,也能够脚踏实地,这是一个更好的、更全面、更周延的方式。这是我对公约起草路径上的一些建议。
在公约制定的程序和过程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也开始注意到程序正义。任何一项文件,如果在出台程序上不能保证公开、透明、以及交流的基本保障的话,它即使出台也很难保证很好的实施。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谁来组织这样一个立法,谁来起草这样一个公约。《世界环境公约》最开始是由民间发起。当然我理解其实是半官方的,因为它是由法国的宪法委员会,通过法学家俱乐部,召集的全球众多的环境法学者来起草的。不过很快地就进入了正式的官方的途径。我和王灿发老师也有幸参加了这个过程,见证了法国总统亲自来接受这个文件的一幕。他当时就承诺会很快以法国政府的名义把文件提交上联合国去。所以我们现在可以看到这个文件已经到联大了。下一步,从我们的立法惯例上来看,由联大或者是联大委托的环境规划署来做具体的起草工作可能会更好一些,更适合一些,也更具有正当性。
第二个程序性问题就是在起草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够充分的和实质性的参与。这其实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的立法草案更多像是一个学者立法。实际上,大家手上看到的是一个建议版本,并不是联大的官方版本。这个建议版本的形成过程中,组织者努力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而且多次征求意见,次数比较频繁,但实际上参与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主要还是学者和个别环境法官和律师。未来如果真正进入谈判阶段,还是需要各种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多地、全面地、实质性的参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时间安排、谈判议题的设置,以及在财政支持方面是不是能够向发展中国家进行倾斜,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个程序性问题就是要强调起草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家知道在2009年的时候,在丹麦哥本哈根曾经通过了一个《哥本哈根协定》,它后来也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实施。这个协定本身受到很多的诟病,它的谈判过程受到更多的批评,当时出现了一个叫做“green room negotiation”(绿室谈判)的说法。少数主要国家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决定了这个协定怎么写,大多数国家只能在旁边看着。那么如果一项对全球环境起着重要作用的《世界环境公约》,依然采用这种起草模式的话,可以说它注定是失败的。怎么样在起草过程中避免再次出现绿室谈判的情况,是我们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世界环境公约》起草的核心要素。我们现有的版本有一些非常好的内容,基本上把那些主要的要素都涵盖了。我想在这个基础上再特别强调几点。第一个就是目标,我们在制定这样一个世界环境公约,他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我想无非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推动世界各国以及整个全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应该跟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有机结合,这是公约的目标方面。第二个是前提。可能我们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尊重国家主权。现在的国际社会有190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一个主权上独立的平等的主体。这些国家要团结起来,做一些对主权自我限定的事情,以实现全球共同利益。很显然我们要做的事情是要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平衡,如果你过于强调国家主权,那么全球利益可能实现不了;如果我们过于强调保护全球利益了,而忽视国家主权,就可能出现中国人所说无本之木。怎么样去实现国家主权与保护全球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我们未来面临的一个挑战。第三个是制度。所有制度的设计怎么样能够更好地体现实质公平。所谓实质公平就是说能不能够把我们现在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主要的发达国家)认可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以及《巴黎协定》中的“各自能力原则”,在新的公约中得到体现。这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现在的公约文本反映了这样一个思想,但是体现的不是特别的充分。第四个是理念。公约能不能够把现有实践中比较好的一些理念融入进去,比如合理反映风险预防(precautionary principle)、综合控制原则(integrated control),生态系统管理原则(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等。因为全球环境公约还是在一定意义上还是要具有超前性的,所以在理念方面必须要涵盖这些东西。第五个就是公约的重心。除了我们要确立一些行为规范之外,我们也要适当地关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责任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现有国际环境法非常薄弱的环节,甚至说是空白的。就像我们的法律规范一样,如果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这样的文本只是一些政治宣示性的,不会有任何规范的意义。所以在公约里面除了我们刚才讲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外,能不能在这个方面适当地倾斜一下。作为一项伞形的全球性的纲领性的文件,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领域中的宪章性的文件,它必须要有全面性。
如果我们在这几个方面做得比较好的话,我自己对《世界环境公约》还是持一个非常谨慎乐观的态度。为了这项《世界环境公约》能够早日实现,还有有这么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个就是重要国家的引领和大多数国家的参与并重。在目前情况下,法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可以在未来公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呢,还是要更多地去吸纳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参与。另外一方面就是公平与效率兼顾。除了我们讲的效率之外,公平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如果过于追求速度,而忽略了公平考量的话,那么它在实施阶段,肯定会遇到一些麻烦。第三个方面我想强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之间要实现平衡。这个其实我们在公约文本中已经强调了,就是在原则第三中,特别强调了代际公平的问题。代际公平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只是过于强调代际公平,而我们这一代人内部之间都无法实现公平,我们怎么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对下一代去实现这种正义和公平呢?所以我认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也要有一种平衡。代际公平的实现其实有赖于代内公平的实现,这是我的一个看法。
总体上来讲,全球环境面对重大的压力,各个国家、特别是主要国家面对着相同或类似的环境问题的时候。作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法国首先就发起了这样一个倡议,中国政府现在也在支持它。其实,如果我们这两个大国不来做,你还指望那个重要国家去做吗?(If not us, who?)另外,在现在这样一个时间点,如果我们现在不来做,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来做这个事情呢?(If not now, when?)所以我认为这个时候来推动《世界环境公约》,是恰如其分,也是恰逢其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