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蔡守秋教授等参加“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理论研讨会
10月11日全天,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环境法与民法学的对话”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召开。我所蔡守秋教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所友等出席对话会议。参见会议的我所所友还有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王文革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山东建工学院刘国涛教授、吉林大学王小钢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副教授等。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在开幕式中指出: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民法学也是历史悠久的学科,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法律殿堂备受推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拉开了我国新一次民法典编纂的大幕,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进入提速升级的关键时期。值此机会,邀请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济济一堂,通过对话方式就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对话讨论以取得共识,促进民法典的绿色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会议分为公众共用物的理论、自然资源权和民事救济的功能、自然人的环境权理论、动物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实现绿色化的标准和实现途径等五个议题进行热烈的对话研讨。
蔡守秋教授从公众共用物理论出发,分析民法和环境法的不同。他指出:公众共用物是指公众可以直接享用的东西,包括空间、物体和功能这三个方面,环境资源、自然资源的主体属于公众共用物。在法学中公众共用物与私有财产一直相生相伴,公众共用物如果使用不当会产生两种悲剧。一是公众共用物质量降低引起的悲剧,二是公众共用物数量减少产生的悲剧。法国民法典明确了公众公用物的基本特点:一是公众公用物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对公众公用物而言所有权没有意义,对公众公用物无法设立排他性的所有权。二是公众共用物也是一种不同于私有财产的财产。三是法律、警察可以规定公众享用公众共用物的方式。希望公众共用物的概念能为我国民法典采纳,通过民法典为环境法保留一个调整的空间。通过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演变过程,我们看到了从民法、环境法的不同特征。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私人排他性权利,以环境法为代表的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强调公众的非排他性权利,希望立法机关注意这个区别。
吕忠梅教授指出,环境法是在民法基础之上生长出来的法律部门,环境权是与民事权利不同的权利。之所以要召开今天的对话会议,是因为环境法的话语系统与民法的话语系统之间出现了一些问题。吕教授强调,我们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方面,因此建立新的权利体系是必行之策。她强调三个观点,一是环境法是关照人类的法律,环境法是整体主义的。二是环境法的主体与民法的主体是不同的。第三,环境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也是不相同的。这使得开展对环境权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会议审议并通过“绿色民法典宣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天津共识(以下简称“天津宣言”)。“天津宣言”向全国法律学人、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郑重提出四点倡议:一、增强历史使命,充分认识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升绿色民法典的研究能力。三、树立绿色理念,深入开展民法典绿色化的制度创新。四、强化参与意识,积极投入绿色民法典的立法行动。“天津宣言”最后指出:我们有幸身处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时代。这是一个最具有挑战性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坚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指引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有了中国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双剑合璧,有了中国法律学人的携手并进,绿色民法典的制定一定会秀出靓丽的风采,结出丰硕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