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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设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 我所教师和所友被委以重任
2017-02-04 555 次

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为中心揭牌。中心主任是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下设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下辖多个最高法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及司法实践基地,并聘任优秀环境资源法官和环境资源学者作为研究员。

最高法聘请我所蔡守秋教授和王树义教授为研究中心研究员和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同时聘请王树义教授兼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另外,我所所友吕忠梅、汪劲、常纪文、张梓太也受聘担任研究中心研究员和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同时,吕忠梅教授还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此次受聘的40名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包括科学技术界与法学界的专家各二十位。

  破解环境资源问题要走法治的路子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讲话中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这是建设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理念,也是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最新要求。”他认为,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环境执法的关键保障。

  陈吉宁坦言,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应对严峻形势和复杂挑战,一条重要的破解之道就是走法治的路子,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他强调,“必须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推动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陈吉宁分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方面,司法可以更好地发挥定纷止争、恢复社会秩序、再造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环境法治体系、真正具备钢牙俐齿,需要环境司法的有力支撑。

  陈吉宁分析,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迈出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但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从理论体系层面看,环境立法理论研究基础比较薄弱,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不完善、法律监督和制约不够,部分环境监管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公众参与制度尚不完善;从操作层面看,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危害鉴定、审判程序有待细化,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损害鉴定、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论证。

  陈吉宁表示,环境保护部会积极支持中心探索研究环境资源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谋划化解环境民事纠纷的司法路线图和施工图、研究环境立法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讲话指出,最高法历来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本身就是重大改革举措,彰显了最高法致力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态度和决心。目前,在最高法的推动和指导下,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案件管辖制度,推进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构建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稳步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389个。

  周强祝贺中心的成立,希望中心在环境司法的重大决策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在国内外形成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提出,首先,中心的研究要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体系,要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周强还提出,中心要发挥专家优势作用,促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要发挥好决策咨询作用,既要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举证难、鉴定难等当下紧迫性问题进行调研,也要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尽快推出切实管用的理论成果,为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信息资源开发,会同专家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深入研判环境资源保护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为法院自身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周强还提出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构建开放型研究平台,下一步,要继续做好咨询专家的聘任工作,使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