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和16日,司法文明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应邀分别在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和河南大学“百年学术活动”作了题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专题讲座。演讲中,王树义教授认为,环境司法走专门化的道路是廿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一种司法現象。全球第一家专门的环境法院,即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规划和生态法院就是在那个时候建立的。至今,全世界大约有四十个国家先后建立了近370家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我国也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提出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的,但直到2007年才出現了第一个专门的环境法庭,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如今我国在十六个省、直辖市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设立了近100个专门的环境法庭,并有继续发展之势。在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化出现的原因时,王树义教授认为,这是环境纠纷解决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現象。司法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隨法律的制定、变化而产生 或变化。历史上我国水上运输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还有現在的海事法院,都是司法专门化的产物。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需求的出现,还说明了社会对目前环境司法状况不满意,人们期待更加积极的环境司法。王树义教授指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提高环境案件办案貭量的基本保证,也是应对环境案件日益增多且需及时审结的客观要求。同时,它有利于鼓励人们走环境司法救済的道路,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环境法的正确执行。谈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可行性问题,王树义教授强调,环境司法专门化,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且国内也有大量的实践,加之对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经验的参考和借鉴,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定会健康发展。演讲结束后,王树义教授对师生们提出的问题一一予以回应,生动地与大家互动。他深厚的学术涵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给参加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