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术 简 报
第 二 期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12年11月18日,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办,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2012年中达环境法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继续进行。根据会议议程,论坛分为三个单元进行研讨,与会代表在充分阐述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第一单元 高端论坛
时间:2012年11月18日8:30-12:00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
“高端论坛”是本次论坛的第三个主题环节,由特邀代表发表主题演讲。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了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委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叶俊荣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台湾政治大学刘宗德教授、台北大学吴嘉生教授、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陈德敏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教授等6位特邀主题演讲人。
本单元由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担任主持,2011中达环境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担任评议人。
刘宗德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演讲的主题为《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现状与发展》,他以台达集团副董事长、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董事柯子兴先生的3年前的一篇文章中的一个观点——“瓶装水最后值多少”为开场白,从前言引入,围绕其主题“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现状及发展”阐述了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立法过程、内容、概念、重要争议、议题以及未来发展和结论等方面。他认为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在早期台湾偏重经济发展,环保专业人员欠缺,环保理念落后这样一种情景下提出的。他从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对象和范围,环评审查与开发许可分离,二阶段的环评程序,环评的民众参与,环评审查结论之形成,环评结论的监督考核以及环评通过后原申请内容的情事变更等方面阐述了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内容。他归纳了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6个争议:环评主管和开发机构的回避问题;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选用对象之疑议;有条件通过审查结论的性质;审查结论与开发许可的关系;原申请内容发生情事变更之处理。另外,刘教授还与大家一起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6个改革议题:明确实施环评对象之判定程序;厘清环评第一、二阶段功能分区;界定环评审查结论与开发许可之间的独立可争议性,以及有强于开发许可之效;检讨环评审查结论之法律效力;充实环评程序与民众参与;确定环评书件制作的专业性。最后刘教授得出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由双主管机关管理,具有争议性,适用二阶程序和追踪监督等结论。(刘教授临时因事不能出席论坛,经基金会和承办单位同意,特请台湾行政法学会执行秘书孙铭宗博士代为宣读论文。)
陈德敏教授(重庆大学)的主题是《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的法制化探讨》。从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的现实演进,表达困境,维权群体性抗争的两个维度,化解策略以及法制化进行了阐述。他以浙江海宁事件,大连PX事件,浙江镇海事件为例指出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的结果是政府和当事人的互动有所解决,但远没有解决经济和环境的冲突。他说到环境抗争,即某一群体在遭受环境侵害和遭受环境侵害之虞时为了寻找补偿或矫正行为失当,而向造成环境侵害或风险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做出的制度内对抗性的集体行动。另外,陈教授指出了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具有弱组织化或无组织聚集,预防性环境抗争逐渐上升,讲求理性策略的安全底线等方面特征。同时也认为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存在司法不完全中立,公众在法律程序前经受耐性的考验以及技术和操作的不完善等等表达困境。最后,陈教授从理性利益表达向群体性冲突转变的诱因,地方政府治理失当的冲突以及协商表达和纠纷化解机制缺位等方面对两个维度进行了阐述。
张梓太教授(复旦大学)的主题演讲从分析中国环境法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为切入点,即存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重经济轻环境保护,行政官员的考核评价等问题,引出了其论点《结构性陷阱:中国环境立法不能承受之重——为< 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言》这个主题。通过从现存结构性问题,现存环境不公问题以及综合比较三种环境法发展模式提出建立我国立法的发展模式-适度法典化。最后得出较低起点的环境法典是一个渐进式,阶段性的动态性过程。
吴嘉生教授(台北大学)首先通过介绍其自身取得6个硕士学位和2个博士学位的经历鼓励在座各位学者积极向上,为环境法的研究和探索做出自己的贡献。随后从国际贸易之源起、问题性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多边协定贸易措施等方面论述其主题《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指出环境与贸易问题与许多经济、社会、政治、生态等因素相关。环境与贸易议题因此必须基于新的理念、新的方法、新的共识来发展新的规则,使各国从目前的经常是破坏性的成长与发展过程,转而走向“永续发展”的道路。最后提到即将在武汉大学教授《国际环境法》这门课程,界时将会对此问题做更加详尽的阐述,欢迎同学在课堂与他进行更深入的交流。
李挚萍教授(中山大学)的主题是《完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探讨》。首先,她从具体环境污染数据引入,分析了当下环境资源领域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阐述了环境修复任务的艰巨性。随后,分析了现行环境修复制度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指出环境修复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以及环境修复必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社会问题,二科学问题)和必须要考虑到的两个方面(一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自然生态系统,二是修复由于自然生态系统受到损害而导致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损害)。最后,在谈到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应对时,她得出了结论,指出环境修复的目标不仅在生态环境,还应在修复已经恶化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一种生态和谐的构建手段。
叶俊荣教授(台湾大学)分析了《环境立法的两种模式:政策性立法与管制性立法》。在开始主题发言之前,他提出了环境时刻(environmental moment)这一概念。今年是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实施10周年,关于环境法修法的讨论以及气候变迁议题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环境法是一种很不同的法律,环境法学者应该在这种特定的时刻发挥出作用。随后,他从环境立法的两种分类开始阐述,聚焦政策性立法。从台湾的环境基本法不同时代的四个版本,立法过程的四大特色,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结构与特色以及组织建制这五个方面分析了政策性立法的发展过程,引出政策性立法的三个功能,得出如下四个结论:(1)政策性立法与管制性立法的相辅相成;(2)政策性立法并非逻辑上的总则性法律;(3)政策性立法在于建立框架,以强化并维持环境议题的立法活动与行动;(4)把握环境时刻、促成公民社会的活络。
在第一单元发言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对6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王教授高度评价了6位发言人的演讲,认为其各有特色。首先高度赞扬刘教授的论文内容全面,条理清楚,不仅有介绍、分析还有可行性很强的建设意见。但王教授认为虽然大陆和台湾在很多制度方面存在不同,但对我们修改环境保护法还是有很大启发的。另外,还指出台湾和大陆还很多方面还是值得一起探索的。
在评议陈德敏教授演讲时,王教授认为陈教授抓住了我国环境法方面的热点,只是称其为抗争还是维权行动只是在表达上的不同而已,并对陈教授深入的研究,概念的精准,分析问题的精到,对策的合理可行表达了其赞赏之情。但是王教授也指出公信力缺乏的问题可能会阻碍环境维权群体性抗争的进程。
王教授笑称张梓太教授是中国环境学界的“少帅”。他认为张教授选题新颖,问题抓得正是时候。中国环境法的修改争议之大达到前所未有的热化阶段。王教授称赞张教授对问题的分析充满睿智,但也对仅用环境法典就能解决结构性缺陷如此复杂的问题提出质疑。
在本单元的提问环节中,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向叶俊荣教授提出了一个基础却十分重要的问题:环境法体系中为什么需要一部综合性的政策性法律? 叶俊荣教授指出一部综合性的政策性法律相当于环境法体系中的大宪章,环境保护源头是建立在国家,包括政府各部门怎么样做自我要求,综合性的政策性法律恰能作出指引。
最后,蔡守秋教授对6位的发言予以了肯定。王灿发教授总结到:6位环境法学界大腕的演讲充分显示了他们在环境法领域独到的研究和思考能力。
由于“高端论坛”演讲、评议和互动气氛热烈,超出了计划的时长,原定上午进行的“合作论坛”第1单元的4位报告人中3位的发言临时改到下午进行。
“高端论坛”结束后,由“合作论坛”的报告人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作了题为《论< 环保法>的特殊功能》的学术报告。王教授在报告中,重点阐述了现实中两种社会关系需要由环境法加以调整:一是环境管制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二是环境监督关系——第三方主体(例如公民)与政府之间。他形象地用三角形模型图例地表示了企业、政府和第三方主体等环保主体互动的关系,认为环境管制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现有《环保法》和污染防治型、生态保护型、专门事项型环境法律来调整;但是,环境监督关系——第三方主体(例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调整却很缺乏,需要健全与完善。
李念祖律师对王教授将这种三方互动关系描述成等边三角形模型感到兴趣,进而细心地注意到并询问:为什么是等边的?王教授表示,这是他认为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互动的不足,三角形往往是“不等边”的,这也正是说明需要完善。
第二单元 合作论坛
时间:2012年11月18日14:00-15:30
“合作论坛”是本次论坛的第四个主题环节,由10所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合作高校代表和其他单位的与会议代表进行学术报告,目的是进一步促进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合作高校之间、合作高校与其他单位间的交流,来自其他单位的与会议代表中的一些代表,也曾经在10所合作高校学习、工作,通过这一论坛,也继续着、深化着他们与合作高校的学术联络和交流。“合作论坛”环节在时间安排上,分为两个单元。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担任主持人,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广兵副教授、台北大学专任助理教授高仁川担任评论人,共有4位与会代表作了主题发言。
杨朝霞博士(北京林业大学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从工业文明时代及其代表性权利,推进工业文明建设的两大要素等文献引出其主题《人类文明的变迁和新型权利的兴起——走进生态文明的环境权利时代》。杨博士说道,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生态文明是绿色文明,并指出环境权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杨博士认为现有环境权理论存在主体复杂,概念模糊,内容杂乱,属性不明,无法具体化等致命的缺点,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走出该区,打破瓶颈,摆脱困难,并提出生态环境通常不构成环境权的对象,环境权的标的是质量性环境利益,环境权是公民,法人拥有良好环境品质的权利等观点。最后也简单提到了环境责任归责原则,起诉主体,诉讼信托等环境法热点、前沿问题。
王社坤博士(北京大学)的主题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考察报告》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他从近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案件背景以及首届“全国十佳检察院”评选揭晓等方面切入主题,并通过分析广东、浙江、江西的16起环境公益诉讼,认为其诉讼请求主要有停止加恢复,停止加赔偿,恢复,赔偿这么几种模式。他认为可以从诉前准备,审理法院,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探索。最后,王博士从社会、法律、实践层面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果和意义。
刘如慧博士(台北大学助理教授,德国马堡菲利普大学法学博士)以上个月刚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的99年度诉字第1856号判决为例,进行了《迈向环境国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99年度诉字第1856号判决露曙光》的主题发言。她以严谨的态度向我们展示了这一判决将在台湾本土乃至国际上的影响,并通过一些台湾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出行政机关与法院看法不同,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与法院看法不一致时的处理与决策问题。
吴宇博士(武汉大学)的主题为《建设“两型社会”政策目标下环境立法之评析——兼评新修订之< 清洁生产促进法>》。他首先从新的环保理念的引进,经济转型,新的环保理念引发新的立法应对等方面引出设“两型社会”政策目标下环境立法应对这一论点。他指出政策的实现过程:战略—总体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政策目标—法律政策。另外,吴博士从管理体制的整合统一,类似法律规范的吸收合并,相同的重点规制领域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得出《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相似但不相同,相辅相成,不可互相替代的结论。
在本单元发言结束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广兵副教授对4位发言人的演讲作了评议。
李广兵副教授在评议时指出虽然时间很短,但各位发言人还是比较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理论和观点。他认为本单元的主题涉及面广,主要有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司法、立法等方面。杨朝霞博士论证了有关环境权的基础问题,其选题不冷不热,从文明变迁史谈环境权,提出由国家来保护它,但环境权是不是那样确定,还是很有争议的。王社坤博士的论文是一篇不错的调研报告,社会效果很好,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并提出由检查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不由个人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吴宇博士通过两个法的比较提出政策性立法,但其与规制性立法之间的一些问题还值得探讨。总的来说,各位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不失生动,但又十分深刻,期待与各位有更好的合作交流方式。
第三单元 合作论坛(续)
时间:2012年11月18日15:30-17:30
本单元“合作论坛”由昆明理工大学杨士龙教授担任主持人,台北大学专任助理教授高仁川博士、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郭武博士担任评论人,共有7位与会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张建伟教授(河南大学)的主题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研究》。他认为良好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助于提升环境行政的执行力,首先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中目前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出发,随即提出了为什么要研究环境保护行政管制体制并分析了其原因,接着通过与美日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几点设想,极具建设性意义。
杨素娟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主题是《环境纠纷解决规则之治——行政调处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她从观察的角度,分析了行政调处为何不给力并得出结论,认为尽管以行政调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有一定优势,但在实际当中环保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接着,她对这一结论进行了反思与重构,探究了行政调处的基本属性,行政调处机构的定位以及行政调处的调处范围三个问题,认为构建或者协调与行政调处相关联的制度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需进一步探讨。
余耀军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对机构改革问题的历史性回顾中得出环境行政权的科学合理配置是一国环保的重要基础这一结论,进而引入其主题——《我国环境行政权合理化配置路径的思考》。他从我国环境行政权的两个特征开始,分析了政策配置环境行政问题,以功利价值观为指导制定的政策导致政府垄断了环境行政权,同时也导致了环境行政部门的管理疲劳。由此,指出法律化配置环境行政权是必要路径,并提出了以环境行政权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的具体配置路径。
皮里阳博士生(武汉大学)的主题是《关于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思考》。她从为何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问题出发,分析了应当如何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她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做了两种分类(一项目型交易,二面额型交易),对碳排放交易的具体过程进行了阐述并提出碳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七大基础,认为碳排放交易过程必须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吴喜梅副教授(郑州大学)的主题是《论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的价值取向》。她认为自己的主题虽然在字面上与本次论坛主题无关联性,但事实上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的实践证明农业补贴是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工具,环境法法律规范如只具有惩罚效用其可操作性也差,若能采取激励性措施也将大大提高其有效性。她从农业环境法的三个特性出发,分析了什么是补贴,补贴的效应如何这两个问题,得出了欧盟农业补贴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发展价值的结论。
铁燕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结合自身参与的重庆市办公厅重要项目,作了《“大区制”社会应急管理模式地方立法探究》的主题发言。她从当前社会应急管理立法模式引入,结合具体的重庆市社会应急管理的地方立法,对 “大区制”社会应急管理地方立法模式的建构进行了分析,并对“大区制”社会应急管理地方立法模式提出了几点建议。
庄超博士生(武汉大学)的主题是《水资源市场化的物权法审视》。首先,她对水资源市场化的法律表达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法律内涵是明确水资源所有权严格控制下的水资源用益物权市场配置的理念,此内涵包括两个要素(一明晰产权,二水权交易)。随即,她分析了物权视角下水资源市场化的基本内容,认为政府不能作为水资源市场化的参与主体。最后,她阐述了水资源市场化的建立基础——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于水资源市场化的运用。
在本单元结束后,台北大学专任助理教授高仁川博士和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郭武博士对7位发言人的报告作了评议。
高仁川博士首先表达了自己对上一单元中台北大学刘如慧博士发言的赞赏,认为其能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窥视未来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描绘出了德国教授所提出的“环境国家”(Umweltstaat) 这种愿景。其次,高博士对本单元中三位发言人做出了评议。他认为张建伟教授从分析现实问题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一种研究的重要方法,公共选择理论应成为方法论上的核心。杨素娟副教授成功运用数据统计来量化研究,在此基础上,最后提出建构多元化的行政调处制度,强调了经济转型期间环保和民生的重要性,其结构、思路清晰。余耀军副教授的演讲中涉及到了构建环境法的几项基本原则,我们应当把握发展趋势,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也需要环境法总论与分论的结合。最后,高博士分享了个人研讨心得,就环境法如何落实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郭武博士表示对自己作为本次论坛的最后一名评议人深感荣幸,同时也对参与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他就各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与自身的参会经历,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环境法的发展具有两个特征,分别是内塑型和外塑型。二是从更抽象的层次上来理解内塑型应为环境法的内聚,是一种自我成长发展的过程。而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则具有“一片情,一杯酒,一句话”的独特品质,他们往往具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面对自然环境有着非同一般的感情,其独特话语体系也使得环境法研究处于一种内塑状态。三是对环境法研究路径的思考:内塑与外塑相结合,将会是更好的研究路径,也将取得更好的效果。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闭幕
2012年11月18日下午,由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办,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2012年中达环境法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圆满闭幕。闭幕式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李启家教授主持。
首先,承办方代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进行了会议小结。他认为本次中达环境论坛有4个特点,一是参与人数与高校之多。据统计,本次与会学校实际上有24个之多,与会人数达到130之多,表明中达环境法论坛对各位环境法学者的吸引力;二是与会学者涉猎内容之广泛,从环境影响评价到环境权,到环境群体性抗争等等,涵盖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问题和最新发展。三是本次论坛提交论文和发言质量之高,学术氛围之活跃;四是最新PPT演示技术的使用。这四个特点决定了本次大会是一个高质量和胜利的大会。随后,王所长以一句网络流行语“我是这么看的,元芳,你怎么看?” 全场掌声热烈回应,使气氛达到高潮。发言的最后,王树义所长诚挚感谢了以李念祖律师为代表的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感谢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同时指出中达环境法论坛正在发挥它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并向大家发出“支持中达环境法这个知名品牌的打造”的呼吁。
随后,主办方代表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董事李念祖律师致闭幕词。李念祖律师表达了对此次论坛成功举办的祝贺以及对所有参会嘉宾、师生的感谢和对论坛组委会工作的感谢。武汉大学是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重要基地,感谢王所长邀请10校以外的师生代表的到来。李律师特别请10校以外的师生代表谅解,表示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并非想把论坛限定在10校内部,闭门造车,而是经讨论后希望先以有限的学校来推动中达环境论坛的开展,并以此为平台诚邀更多的精英,优秀前辈以及对环境法有研究的学者到会,聚集一堂,交流、探讨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这也是中达环境法论坛举办的初衷。在本次论坛上,老中青三代得到了交流和提升,资深前辈,青年学者的精彩发言几乎无法让人辨识哪个阶层是最好的。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的欣欣向荣,与这一论坛的宗旨不谋而合。李律师戏说道,本次环境法论坛连柯子兴先生这样一个“外行人”都听得津津有味,觉得精彩之极,足以说明本次论坛极其成功,同时再次表示了祝贺和感谢。最后李律师宣布了2013年中达环境论坛的承办学校——郑州大学,并宣布了下届的论坛主题——“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发展”。
最后,郑州大学吴喜梅副教授代表2013年论坛承办学校郑州大学发言。吴教授感谢了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对郑州大学的支持以及提供这么一个以文会友的机会,并热情邀请大家赴郑州大学参与下一次论坛。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余慧敏、储柳丹 撰写,柯坚、罗吉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