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冬的暖阳惬意的洒满珞珈山麓。一群致力于环境保护发展事业的优秀青年,从太平洋的另一岸美国来到美丽的武汉大学,与素有王者之师美誉的环境法研究所师生齐聚一堂,论道环境保护法。
此行的美国代表团包括美国联邦环保局(EPA)、美国环保协会(EDF)、美国环境法研究所(ERL)、纽约市法律部、罗斯曼和摩尔律师事务所等青年环保律师、政府官员、环境法学者、民间组织代表等10人。
当日14:30,“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治”70后学者学术团队带头人秦天宝教授的主持下,环境法研究所师生与美国青年环境法代表团就中美两国环境法之比较进行了研讨。
座谈会上,罗斯曼和摩尔律师事务所(Rossmann and Moore)的Bart Lounsbury律师以中美为例比较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上作用。他指出中美在环保领域的差异体现在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公众参与执法的能力和程度、经济社会等外界因素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等方面。
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是中美共同面临的考验。对此,Southern Environmental Law Center 的高级律师Gil Rogers 先生介绍到,美国对水资源的保护体现在保“质”保“量”两方面,并针对特定水区域采取专门保护措施,NGO将与环境有关的材料通过邮件报刊等多种途径发给大众,呼吁公众关注环境问题,共同监督政府执法。另外,在公民诉讼和公益诉讼方面,NGO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现在国内讨论热烈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著名环境公益组织Earthjustice的高级律师Will Rostov先生认为它是环境权利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职能缺失的情况下,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企业有着强大的震慑力,当然美国也存在超越法律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公众的压力是推动环境保护进程的重要因素。并且,他也提到,美国司法系统的公正与平等性,坐在法庭上的双方不会因为是政府或企业而被偏袒或保护,中国需要在这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美国联邦环保局的Jessica Scott女士讨论了如何看待行政强制与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她首先与大家一同交流对于“公地悲剧”的看法,并介绍可以通过行政强制和市场机制两个路径解决这个问题。之后介绍了美国基于市场的环保政策与措施,例如生态标签、环保补助、排放交易,但也强调市场机制需要强有力的执法需做基础。
在现场互动阶段,中美环境法人就大坝对沿岸国家的环境影响、环境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区别,转基因食品安全、生态物种保护、许可交易制度、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等等,展开了积极热烈的讨论。整场座谈在友好热烈的氛围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