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义所长受聘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举行王树义先生客座教授受聘仪式暨学术讲座在我校举行
作者:肖宇 郑欣 网站编辑:翁晓磊 摄影:翁晓磊 时间:2010-4-28 10:30:52
环境司法专门化
主讲人:王树义 教授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主持人: 强力 教授 李集合 教授
点评人: 张炳淳 教授
参加人: 贾宇 教授 义海忠教授 窦玉珍 教授
韩利琳 副教授 王继恒 博士
以及08级经济法专业本科生、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共300余人
记录人: 肖宇 郑欣(09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时 间: 2010年4月22日 19:30——21:30
地 点: 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BJ32
强力教授:尊敬的王树义教授,尊敬的贾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我们今天晚上在这里隆重的举行王树义教授作为我们学校经济法学院客座教授的受聘仪式。第二部分,由王树义教授为我们做专题讲座。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客座教授受聘仪式的各位专家和老师。首先,请大家热烈欢迎武汉大学的王树义教授!(掌声)接下来是我们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掌声)还有我们学院资深的窦玉珍教授,(掌声)她是我们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点创始人,也与王树义教授是多年的好朋友。今天专程来为王教授助阵。接下来是我们学院的李集合副院长(掌声),义海忠副院长(掌声),还有我们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的几位老师:张炳淳老师(掌声),韩丽琳老师(掌声),王继恒老师(掌声)。此外,还有我们在座的08级的本科同学、环境资源法的硕士研究生,对大家的到来也一并表示热烈的欢迎。(掌声)
接下来,我们举行隆重的受聘仪式。在此,首先允许我介绍一下王树义教授:王树义教授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主任、所长,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基地主任,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华环保基金会理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委,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王老师198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1-1993年先后在苏联的基辅大学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院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作访问学者,1993-1996年在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任一等秘书。曾多次应邀赴俄罗斯、乌克兰、美国、瑞士、墨西哥、香港、台湾等国家或地区进行学术访问和讲学。独撰、主编、合著环境法学方面的著作十余部,在多种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的立法研究和修改研究工作,并主持和承担了亚洲开发银行环保部、水利部、教育部、司法部等机构和部委的十几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那么,我们学校能够请到在我们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方面顶尖的研究专家王老师作为我们的客座教授是非常荣幸的一件事情。另外,还要给大家说一下我校环境资源法的大致情况。我们学校的环境资源法在窦老师的开创下,在西北地区开展较早的,也一直都有很好的发展。今天在场的我们学院的张炳淳老师,他就是师从王教授,他已经拿到了博士学位,我们学院的王继恒老师正在攻读王树义教授的博士。接下来,我们有请贾宇校长向王树义教授颁发客座教授的聘书并赠送我们学校的纪念品。(掌声)
颁发聘书赠送纪念品
接下来的时间,我们有请王老师进行他精彩的演讲。在王老师精彩演讲之后,我们还请王老师给我们题词留念。那么,接下来宝贵的时间就留给我们尊敬的环境资源保护法方面权威的专家,也是我们学校正式的客座教授王树义教授。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掌声)
王树义教授:各位同学晚上好,大家的热情弄得我都不好意思了。非常荣幸受聘于西北政法大学——咱们国家老牌的而且非常有影响的法学院校做客座教授。我想跟大家说,我一定做好这个客座教授,经常过来履行我作为客座教授的义务,把我们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中的一些新的学术信息、新的学术思考带给大家,跟大家一起分享其中的一些感悟。
今天,跟大家探讨的题目是:《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个题目本身是我做的一个课题,是美国国家律协与我在去年一起合作的一个课题。也就是,在中国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环境法庭的一个思考。我从中国环境法庭的建立背景、现状,一直到中国能不能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做一个报告,最后论及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这之前我先做一个专门的声明: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就是指审判机关的行为,而广义的司法就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即审判、检察、公正、调解、仲裁等。我们这里的研究是狭义的司法,环境司法即指环境纠纷的审理。
环境案件的专门审理,指国家或地方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对环境案件实施专项审理。这里面有三个要素,一个是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只是针对一类案件即环境案件进行专项的审理。首先,我想先给大家介绍一个背景即环境司法专门化之国外实践。这个背景的由来是在我去年与美国人合作的时候,其中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一对夫妇乔治·普林教授和其夫人凯瑟琳·普林教授,他们经过几十个国家的走访,跟几十个环境法官面对面的访谈,出了本书《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并把这本书的翻译权直接授给我。跟据他们的研究,目前全球约40个国家设有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全球共有270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ECT)。其中,设立有环境专门法院的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设立有生态法院的有俄罗斯等;在中级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设立有环境法庭的有泰国、中国等;还有一些国家只设环保合议庭;有的国家只设环境法官或绿色法官如比利时、菲律宾等。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走中国道路是从80年代起,最早提出建立环境法院的是我所在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它在1988年提出建立环保法庭,但在报到最高院时受挫。此后,二十年都没有再提起。2008年11月,中国第一个环境法庭正式诞生,这就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就是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环保法庭开始起步的。此后,中国数个环境法庭的相继建立。如2007年12月,无锡市中院环保法庭,其管辖的江阴市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宜兴市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2008年12月,建立了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紧接着,玉溪市中院环保法庭,玉溪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相继建立。对中国现有的环境法庭进行统计,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环境法庭4个,即贵阳、无锡、昆明、玉溪;基层人民法院设有环境法庭 10余个,即清镇、江阴、宜兴、无锡锡山区等。
简单小结一下,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一些特点,一个是地方性,即到目前为止环境法庭等仅设立于地方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最高院法院也没有。在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庭代管该法院环境法庭的工作,但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庭的牌子。目前,我们专门的环境法庭,只设立在地方,而在地方主要是设立于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我相信,过不了几年,环境法庭将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二个特点就是仅在少数省设立。第三个特点就是多设立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只设了4个,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贵州省,设于一个中院和一个基层法院;江苏省,设于一个中院和五个基层法院;云南省,设于两个中院和数个基层法院,并计划在全省各基层法院设立,高院有专人负责环境法庭工作(行政庭)。
为什么在国外,国内要专设环境法庭呢?原因一是环境案件数量增多;二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多,环境公益诉讼里面有检察院作为原告的,也有国家的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原告的。三是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增多。前面提到的那几个省设立环境法院的背景就是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增多。再一个就是,环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由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导致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由专职的环境法官审理环境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们下面就开始讨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第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现代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知道司法是随法而生的,法的发展变化决定了司法的发展变化。中国,司法专门化的道路不是从环境法开始的。早在50年代,就建立了专门的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80年代,建立了专门的森林法院、海事法院。2000年,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我想说的是,司法专门化绝不仅仅是从环境法开始的。国外的司法专门化也是很早就开始了。在国外,设有专门的税务法院、保险法院、劳动法院、商事法院、环境法院(庭)、能源法院(庭)。我预测今后我们在《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司法专门化方面可为的空间很大。因为,能源案件是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面临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所以,今后可能还会设立专门的能源法院。很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生物圈法院(庭)的出现。因此,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必要性的第二点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案件有效解决的基本保障。环境案件本身固有的特点,简单说就是,环境法上的环境仅指物质环境,不指社会环境。环境法是与自然环境、自然要素相关的,而且还与科学上的认知相关,与技术相关,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由这些特点所决定,环境案件之专业性特征:环境损害发生机理,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损害的评估,环境损害评估方法之科学性,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自然资源要素和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经济评价,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可恢复性,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在俄罗斯,海象是禁止捕捞的,非法捕捞一头海象或者是致海象死的,怎么赔,他有确定的价格。这个价格由三部分组成,一个就是把海象看成是在经济市场上流通的,那么它的价格是可以评估的;再者,是在海象生长的环境当中的生态价值;最后是对非法捕捞者非法捕捞行为的惩罚,这三部分就构成了海象的价值。而我们中国的立法在自然资源的价格上并没有规定,涉及到的是涉案自然资源之价格鉴证。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中,很多涉案财物其本身是没有价格的,这是由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还有就是环境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证明,我们一般的民事损害要有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明他的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严谨的科学因果关系。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认定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所以,环境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法官来审理这些案件。环境案件专业性的特征所决定这些案件审理起来往往非常复杂,对法官有特殊要求,程序上有特殊性,审理上要专门化。美国的环境法院设立一个科学委员会,请环境科学家来对案件进行评定。所以,这一系列的问题决定了环境司法应该走专业化的道路,解决的办法就是审理专业化,设立环境法院或者环境法庭,由专门的法官来审理这一批专门的案件。必要性的第三点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日益增多之环境案件的客观要求。目前,环境案件呈逐渐增多之势,比如,天津市各级法院环境纠纷案件每年有500多起,贵州清镇法院每年90起。环境案件增多之原因是,第一个就是民众环境维权意识的增强。现在环境问题成了政治问题,由于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彼彼皆是,这就说明我们经济活动的主体损害环境的事件不断发生。还有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才刚刚起步。还有就是违法成本低导致的污染事件快速增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失控导致的资源破坏,环境案件增加对法院的压力。现在我们的审判资源本身就匮乏,特别是缺少具备相应能力的环境法官。压力之下,法院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假借理由不予受理,第二种状态就是不及时审结,案件受理进来后一拖拖数年,久拖不决。结果就导致原告与法院之间产生冲突。其实,法院也有难言之隐,没有具有专门知识的环境法官,所以说他们力不从心。我认为从力不从心到力所能及的调整解决办法就是设立环境法庭。乔治·普林讲,从全球来看如果环境案件的受案数量标准每年100件,每年正常工作时间240天,那么就应该设立环境法庭了,1起环境案件每2.4天。必要性的第四点,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鼓励人们提起环境诉讼,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刚才说了,有老百姓的原因,有法院的原因,告状往往无门。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就是厌讼,喜欢私了,求官助,最后一招就是上访、静坐、围堵,如果还不能妥善解决就会造成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根本原因就是环境司法救济不力。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就是向社会做出积极环境司法之姿态,暗示可得有效司法救济,刺激、鼓励、引导提起环境诉讼。必要性的第五点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环境法之正确执行。现在有不断增加的环境案件。首先是因为法官的环境法律知识欠缺。对中国的法官应该进行环境法律知识的培训,培养或培训法官熟识环境法律、法规,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就成为必要;其次应培养生态法官、绿色法官、专业性的法官,使这些法官熟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专门的审理机构接触案件,法官就可以进行经验的积累,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就可以正确的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案件的办案效率及审案质量就可以大大的提高。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可行性。首先,环境法庭之设立于法有据。环境法院设立之依据《宪法》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等”指环境法院在内的其他专门法院。环境法庭设立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第2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6条第2款:“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这里的“其他”可以包含环境法庭及其他专门法庭。其中的异议就是基层法院设环境法庭无法律依据。我认为其解决方法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做相应修改,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作立法或司法解释。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个案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环境法庭——人民法庭的特殊形式。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的依据人民法庭满足“两审终审”的要求。可行性的第二点,就是有可资借鉴之国外实践。目前,世界上有40几个国家设立了270多个专门的环境法庭,我国可以参考借鉴。可行性的第三点,中国本土的创新实践,约有20个环境法庭,有4个中院,10余个基层法院。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福建省进行试点,当中的林业法庭,从过去单纯受理森林案件到现在集中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案件。我的建议是在现有的存在各级法院的林业法庭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环境法庭。进行这些操作的目的在于为今后在我国推广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做准备。最后,我做一总结,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道路是一个新生事物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需要。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那么,今天和大家探讨的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到此就结束了。谢谢大家!(掌声)
最后,我把15到20分钟留给大家,看大家有什么问题。好,现在可以提问。
同学:刚才,您说到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我想问,为什么不能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呢?
王树义教授:这个问题很好!这是我刚才和大家探讨的问题之一。有一个问题要给大家指出,如果我们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那就意味着我们在高级人民法院也要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在中级进行终审,这样的设置在我国更容易操作。(掌声)
同学:我的问题是,刚才您说到,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我国的环境法是发展最快、最为年轻的法律部门。那么,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还只仅在云、贵、苏等地设立有环境法庭?
王树义教授:确实,在我们中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有20多部,国务院方面的行政法规有500多部,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的规章是上千部。可以说,我们在环境法立法方面已经相对完备,或者说在环境法设置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雏形。为什么我国只有云、贵、苏有专门的环境法庭这个问题,根据我们的调研,可以这么回答你。一是,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关于设立环境专门法庭的规定。二是,在这三地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由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江苏省是高院推动起来的,是在无锡设立的。在云南进行推动的是云南省高院的院长许前飞,也是我的师兄弟,过去是武汉大学国际法教授,后来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年就任云南省高级法院。另外一个是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他原来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当时他在贵州讲话,建议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以解决当时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增多的问题。可以看出,现在建立的专门的环境法庭完全是自发的。那么,目前,据我所知,广东、湖南、湖北很多地方也正在筹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掌声)
同学:王教授您好!我的问题是,您在开始的时候就说到环境司法指的是环境诉讼,为什么您在研究的时候没有把仲裁和调解纳入其中?
王树义教授:我想说,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确实不错,这个问题很好,这正是我们下一步准备研究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在开始的时候就把这种司法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就是说我们目前研究仅限于环境案件的审理,还没有扩及到调解、和解、仲裁等。但其实在我们国内的云南省,它已经设立了环境公安局、环境检察院。这就是我们下一步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说,整个环境司法机关在环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我的一位博士生也写了关于这方面的论文,就是诉讼外的环境案件解决机制。而我们现在,抓问题抓重点,所以现在只针对环境诉讼进行研究。(掌声)
同学:王教授,您好!我的问题是,面对高成本的环境案件诉讼,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的条件是什么?我国目前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若不具备,我国还需要完善些什么,大概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建立?
王树义教授:这个问题,我只能说说我个人的理解。这个准备过程肯定是要要的。因此,我在最后的建议中写到先行试点。任何问题都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重点问题,另一个是试点问题。把一个事物的试点做好了才能够推动事件的面。至于大概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够建立起来,我个人乐观的估计,大概还需要两年的时间。一个是我们国家一直都有环境案件的审理,只是在各地的处理不同;二是对于法官的培养,这个用不了多长时间;三是,要有专门的环境科学家、专家参与进来,这点是借鉴了美国的经验,这点美国做的很好,最后,就是要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批的建立。(掌声)
同学:王教授您好!我的问题是关于现在的西南大干旱。我想问,现在的西南大干旱是否属于环境案件?如果属于,那么它应该由谁来告,告谁?
王树义教授:非常好。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不太能够回答,毕竟我们都不是环境科学家。现在很多问题都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前些年重庆的高温,有些人说是三峡大坝建设所致。现在还有些人说现在全球不是变暖而是变冷。现在西南的大干旱肯定是与环境的变迁有关。这种环境变迁有些是地球的自己变化,有些是因为人类的某些行为所引起的。对于人类行为引起的就属于我们的环境案件范畴。如果属于环境案件,我国现在的规定是由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现在中国成功的公益诉讼已经有10件,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NGO)作为原告起诉的案子。已经有成功胜诉的案子,就是无锡江阴港码头的环境污染案件,它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还有就是贵州红枫湖的水污染事件,是由红枫湖“两湖一库”资源管理单位作为原告提起的,还有广东海珠区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的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案。但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要有证据来说明,证据的获取非常重要。现在对证据的认定,有些是聘请科学家专家,有些是聘请我们民间专业人员。对于公益诉讼按照什么标准、方式来审判还都没有明确规定。(掌声)
同学:王教授,您好!我想说,我不太同意您所说的观点。我认为,环境庭单独列出将与现在的民厅、刑厅、经济厅作用冲突。
王树义教授: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否单独列出是由其特殊性和现实情况来决定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庭是在2000年之后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才出现的,而且正是因为它同别的学科相比有它自己的特点才单独列出。中国从50年代开始就有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等等。所以说,依据学科的特点单独列出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它是根据现实需要产生的。(掌声)
张炳淳教授:那么,我代表同学们给王老师提一个问题。我的问题是,将来作为一个环境法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王树义教授:作为未来的环境法官,我认为,首先应当具备的素质是熟悉环境法律法规;其次,我认为环境法官还需具备特定知识,说大一点是科学知识,说小一点是环境科学知识。比如涉及水污染案件,就需要知道什么是水污染,为什么会发生水污染。第三,我认为要热爱环境问题的审理工作。我认为具备上述三点就能够成为一个很好的环境法官。(掌声)
李集合教授:谢谢王教授!相信大家还有很多的问题没有提,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提问就到此结束。刚才王教授以一位大师的风范为我们带来了精彩的演讲,现在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王教授表示感谢!(掌声)现在我们有请张炳淳教授为我们做点评。(掌声)
张炳淳教授:谢谢王教授,谢谢大家!王教授是我的恩师,而且他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现在让我来做点评,我感到非常的诚惶诚恐。那么,我就说几句,首先,我对王老师今天的讲座用八个字来概括,即福音、信心、前沿、系统。首先,我们法科学生最为关心的事情就是就业问题,如果将来环境法庭能够设立,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福音。第二,信心。王老师带领的环境法学研队伍所作的研究是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种推动。设立环境法庭是一种大势所趋。第三,前沿。我们知道,和国外相比,我们的环境法学科是一个晚近学科。对于我国现在来说,我们仅仅处于理论研究层面。今晚王老师的演讲已经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层面上来,所以说,王老师给我们今晚的讲座具备一种前沿性。最后,系统。王老师在今天的讲座中讲到了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应当怎样操作、针对环境案件特性,未来环境法官具备的素质。最后,用一句话来总结,“理论是晦涩的,生活是常新的”。我们今天听了王老师的讲座有待于今后的实践,在实践中为环保所做的工作应当能体会到理论转变为实践常新。谢谢大家!(掌声)
李集合教授:谢谢张炳淳教授!最后一项,请我校窦玉珍教授为王树义教授佩戴我校校徽!(掌声)
我校窦玉珍教授为王树义教授佩戴校徽
窦玉珍教授:现在,王树义教授就是我们学校的老师了!(掌声)
王树义教授:谢谢窦老师!窦老师也是我的老师!(掌声)
王树义教授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题词
李集合教授:王树义教授为西北政法大学题词——祝西北政法大学的明天更加美好!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王树义教授精彩的演讲!(掌声)感谢每位同学认真的听讲!(掌声)今天的报告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