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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院本科优秀教学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2017-01-29 482 次

关于法学院本科优秀教学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全院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本科生教育教学质量,建立与健全我院教育评价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根据《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的规定,学院将于近期开展本科优秀教学奖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凡承担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本院在岗教师,均可申报优秀教学奖。

二、参评年度

本次评奖活动是针对在2003-2004学年、2004-2005学年本科教学过程中为人师表、教学态度积极、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进行的奖励。

三、奖励等级及人数

优秀教学奖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如下: 1、 一等奖1名。 2、 二等奖2名。 3、 三等奖4名。 四、评选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教学工作条例,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严治学,诚正持身;教学效果优秀??当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85分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教师优秀教学奖。 1. 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探索教学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并取得一定成效; 2、在2003-2004学年、2004-2005学年教学工作中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热心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注重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受到学生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4、 在实验课教学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与实验研究能力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5、 在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⑴ 受到法纪、政纪、或党纪处分的教师。 ⑵ 不服从院、系和教研室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的教师。 ⑶ 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课、缺课、请人代课、提前停课的教师。 ⑷ 请假在四次(含四次)以上或请假时间累计在14天以上的教师; (5)有其他违反教学纪律行为。

五、评选程序

⑴教研室推荐或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由所在教研室提名推荐,也可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本科优秀教学奖申报表》(见附件)。 ⑵ 教研室组织评议。教研室根据教师教学工作优秀奖的评选条件,对优秀奖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含讲义、课件、《申报表》、)进行评议。若获通过,即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学院。 (3) 学院审查与奖级评定。学院组织教学奖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奖侯选人进行评审,并按在编教师确定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 (4)主管院长审批。 六、评选日期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 附: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优秀奖申报表已上传下载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