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课题负责人占善刚作开题报告。他由新时代的背景出发,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环境司法的转变,并从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目标与内容、重点与难点以及成果与去向四个方面介绍了课题的主要框架,并引出了各位子课题的侧重点与任务安排。
子课题负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指出预防性、专门性、恢复性、公益性等司法理念对于指导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探讨和澄清一系列的理论问题:要理清行政机关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重视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妥当地运用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既判力范围、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指导实践。
子课题负责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刘静副教授从审判组织体系、案件管理体系两方面展开,简要介绍了子课题的研究计划是梳理环境专门组织与跨区域集中管辖规则在设置方式、受案范围、地域要求等不同方面的规则设定。
子课题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教授围绕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禁止令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这四个具体问题,指出环境类案件在事实查明和实体规则上的特殊之处,初步表达了自己立足于解释学的思考。
子课题负责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从诉讼请求、证明规则、结案方式与诉讼形态等四个方面,内部协同与外部调整两大角度,表达了自己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之间的证据标准、以及单独起诉和附带起诉的选择等问题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叶阳指出课题具有创新性、理论性、现实性三大意义,强调了课题在构建我国自主制度体系、深入环境领域理论研究、实现程序衔接与机制协同层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进一步立足于环境审判庭实质化运行、界定噪声污染、处理好民法私益和公益诉讼衔接程序等问题提出了研究内容与方向上的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认为课题内容全面、视角多元、理念先行、重视司法保障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同时为课题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重视问题的本土化意识,为实践先行提供理论支撑;第二,拓展实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与实务部门紧密交流;第三,突出现有规则的体系化解释,为环境司法提供法教义学的解释;第四,加强各类诉讼环境的基础理念研究,明确回应实务部门的困惑与疑点;第五,实现司法协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关注制度动态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剑锋主要从两方面切入讨论:一方面,他强调课题的战略意义不可忽视,是关乎到国家发展部署的前沿课题;另一方面,他指出在领域法学的视角下,课题兼具交叉性、开放性,有助于论证司法保障与服务的正当性。同时,从自身对司法保障和服务的理解上,指明课题在系统性和协调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并给出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任重肯定了课题组的前期准备工作,认可了前述专家对课题具有政治性、时效性、前沿性、本土性和重要性的有关看法,再次强调了项目应侧重挖掘本土问题,正面回应实践的质疑。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背景下更需重视现行立法,在研究既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时,明确用体系化、协同化的方式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理论和学术的引导作用。
在听取各位专家的点评意见后,课题负责人和子课题负责人做出了回应。占善刚教授感谢了各位专家老师对课题在战略、实践、理论方面的肯定,明确表示后续将会深入探索、细化研究。一方面,要发挥本土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与服务研究的指引价值,弥补实践先行的理论不足;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拒绝照搬照抄,要立足于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紧密结合理论和实践,回答中国问题。刘学在教授指出,理念与机制的结合问题,理念与后续子课题的关系如何协调、联系问题,会是未来进一步完善研究的方向。刘静副教授表示将会更加重视对本土化的完善,以及理念指导、体系建构与制度安排的衔接等问题。袁中华教授则针对性地回应了环境修复问题,强调应发挥运营请求权基础与一事不再理规则等基础理论的作用。
在总结致辞中,秦天宝教授再次强调了司法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希望课题组能够在充分吸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课题内容,加快研究进度和科研产出,期待该课题能为我国环境司法理论的进步与实践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