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22年度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创新与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研究”开题报告会在海南大学社科楼113召开。
海南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熊勇先教授介绍,海南大学目前共设7个协同创新中心,与人文社科相关的包括自贸港发展和制度创新协同创新中心、文化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以整合全校的人文社科的科研研究力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并紧紧围绕海南省“三区一中心”建设。本次王秀卫教授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是海南大学近年来围绕国家和海南省发展需求承担的又一项重要课题,海南大学会尽全力支持和服务课题组的研究,争取以高质量成果结项。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课题负责人王秀卫作开题报告。她从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和思路、研究目标及安排、研究条件及保障等4个部分出发全面介绍了该课题的研究框架;她指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研究需要以整体系统观为指导,课题将对相关治理理念、行政管理机制、统筹治理机制以及治理保障机制的转型与建构开展重点研究。
子课题负责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余敏江教授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所寻求的“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为研究背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系统整体观的核心要义与时代意义、以及系统整体观如何指导生态环境领域的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治理机制创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期望通过课题研究,在学术思想上能够梳理出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整体治理理论脉络,在理论研究上可以推动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本土化建构,在实践运用上能够经得起实践考验。
子课题负责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熊勇先教授以如何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在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权责为研究背景,将对国家层面协调机制运行过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部门协作机制、生态环境督察与考核机制等内容进行创新研究,在理论方面探索系统整体观与流域、区域、海域行政管理机制的冲突与协调,在制度层面寻求与区域、流域、海域统一管理相适应的模式优化、整体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评价制等内容的创新与协调。
子课题负责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汪再祥副教授就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统筹治理机制的创新研究发表了见解。在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涉及的统筹治理机制进行梳理后,认为应当从跨域防治机制和跨域管控机制两方面出发进行创新研究,同时也对跨域治理主体的性质、跨域治理机制的形成、跨域纠纷的性质以及跨域法院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审思。
子课题负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虞楚箫副研究员指出,课题研究应当为构建公私法协同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保障机制提供理论支撑,并对生态环境治理执法保障体系、司法保障体系、执法与司法联动保障体系、市场保障机制等内容提出了研究方向和思路。
课题项目组的其他专家也对该课题的内容研究进行了补充,并阐发了自己的研究构想。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首先肯定了课题研究的时代意义。他指出,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公法机制已经形成了共识,市场机制也在逐步发展,《民法典》第1234-1235条构成一种私法机制;这三种机制如何进行协同与互补等等,都值得课题组成员进行深刻研究。
甘肃政法大学罗艺教授认为该课题是现代环境法制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其身处在黄河流域的上游地区,也期待通过参与该课题,更好地就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同各位专家和学者有更深一步的交流学习。
会议还邀请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主任翟勇、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金太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新、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对课题研究框架进行评议、指导。各位专家就该课题进行了深刻的发问与指导,在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与体系构成、研究重点与难点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讨论。
翟勇主任指出了该课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并提出了与课题相关的几个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重点”的确定标准,生态治理和环境治理在实践和法学理论中的关系,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与现存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进行合法、合理、科学的衔接与协调机制,梳理制度建设与保障措施、保障机构的关系,都是课题需要在研究过程中注意的基本问题。
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院长金太军教授指出,该课题主要研究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创新,应当坚持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为研究背景与研究主线,加强子课题之间的协调配合,找准不同的研究角度,落脚于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保障。此外,关于课题研究任务设计应当慎重考虑发表难度、完成成效以及实践影响等因素,加强课题组成员协调,开展系统化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新从课题内容、研究成果与专家组成等方面肯定了该课题,同时也对该课题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韩立新教授期望课题组能够系统总结归纳出区域、流域和海域治理的共性与特性,及其在理论、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机制、治理保障机制方面的特殊性。同时,课题组也应该重点关注区域协同立法的问题,在《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认可了区域协同立法之后,立法权、立法协同、立法监督都会面临新的问题。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提出了希望课题组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邱秋教授首先指出《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属于特定自然地理空间的立法,课题组需要探索区域、流域立法的规律为何。其次,区域、流域和海域立法,属于较大自然地理空间的统筹协调立法,介于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立法之间,作为新增的统筹层级,希望课题组可以解决实践所面临的痛点和难点。最后,统筹协调不仅是生态方面的协调,也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协同,需要统筹兼顾。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秦天宝教授首先回顾了课题立项的背景,希望课题组关注在环境法调整对象由单一环境要素向空间进行转向的过程中、整体系统观对环境法治发展提出的要求。同时,秦天宝教授对课题组的研究内容与成果提出了自己的期望与要求,希望课题组能够在充分吸收评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协调各子课题的内容与体系,并加快课题研究进度,产出有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科研成果,加强学术引领,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及环境法学科建设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