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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环境法评论》第九辑要目
2024-05-23 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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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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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



作者:徐国平;李蒙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侵权,需要加以明确。首先从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补足、惩罚、预防功能论证其必要性,再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方面论证其可行性。然后以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案例为基础,比较研究美国“Exxon Valdez”油轮油污案法院判决意见,分析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其数额确定。在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上,应特别注意判断侵权人是否具有间接故意,作为侵权人的组织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上,可通过海洋生态环境侵权发生的时间和地域、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数额、社会影响、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等方面对侵权后果严重性进行判断。在数额确定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与补偿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相适应,可设置不超过补偿性赔偿数额1倍的最高限额。

关键词:《民法典》;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Exxon Valdez”油轮油污案

《野生植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反思与规范进路

——基于62份环评文件的实证考察》


作者:董正爱;江玥(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应对环境风险不确定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野生植物作为环评的要素之一,包含在其运行逻辑之中,对环评结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3号、174号判决等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均凸显出野生植物环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野生植物特别是濒危野生植物的生境影响。生态环境部公布的62份环评文件样本暴露出野生植物的生境评估科学性有待提高、替代方案阙如、价值评估标准缺失以及信息共享机制欠缺乃野生植物环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基于整体系统观的指导原则,以“生境质量+实质评价”构建野生植物生境评估基础规范、以“强制规范+公众参与”规范野生植物环评替代方案、以“优势需要+客体属性”建构野生植物价值评估可行性标准、以“动态化+智能化”完善野生植物环评信息共享机制。

关键词:野生植物;环境影响评价;生境评估;替代方案;价值评估

《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情况研究报告

——以四川、湖北、江苏三省为例》


作者:流域公益诉讼课题组

内容摘要:本研究报告通过系统梳理分析2015-2021年间,长江流域四川省、湖北省、江苏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考察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长江流域三省的开展情况。通过分析比较三个省份开展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起诉主体、被告类型、被诉行为、救济方式等内容,初步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三个省份实施当中呈现出来的特点。同时,报告也针对三省共同存在的原告类型单一、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不确定、以及社会关注度低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流域保护;诉讼主体;修复效果;社会影响

《检察一体化下流域和

环境检察协作的逻辑及其实现》


作者:王浩;黄小坚(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流域环境检察协作是指在检察制度中建立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内部整合的运行方式以推进流域司法协作,这是实现流域环境整体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流域生态环境纠纷具有分散性、交互性、综合性等特征,进而对流域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一体化要求。然而,我国流域环境检察协作存在立法支撑不足、主体关系不顺、协作方式僵化、程序衔接不畅、主体责任难落实等障碍。为化解上述难题,流域环境检察协作应从实践出发,坚持检察一体化理念为指导,探索上下统一的主体联动解纷模式,以协作整合司法理念指引灵活办案,在系统性理念下实现责任共担。具体而言,加强检察一体化下流域环境检察协作立法保障、厘清协作主体关系、优化协作方式、完善程序制度衔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等方面形成合力,最终为流域环境检察协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流域环境检察;检察协作;检察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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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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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我国环保制度建设

新成就及其再完善》


作者:徐祥民;闻婵娟(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环保督察萌芽于环保部门内的上下级督察,在逐步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强力推动下迅速发展为以中央环保督察为主,以省级环保督察为辅的环保督察制度。环保部门督察主要表现为环境稽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是我国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建立的起点,《中央环保督察规定》是我国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环保督察对重大案件的督察处理,既从面上推动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对我国遭受的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做了真实再现:污染损害、资源损害、生态损害、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四个类型的环境损害尽皆出现。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的成员的环保督察制度应当确定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而作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环保督察制度应当明确实行两级督察体制并以环境调查作为提高质量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部门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我国的“绿色基因”及其法律现代化

——“天人合一”思想的法律表达》


作者:王明远;田沁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我国“天人合一”思想蕴含着深厚的生态智慧,是中华文明内在固有的“绿色基因”,也是东方文明的重要特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天人合一”思想有机结合,在传承“绿色基因”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发展,超越了西方传统“主客二分”的环境伦理观。本文拟立足于“天人合一”思想,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文明成果,为解决人与自然关系,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和环境法治模式。

关键词:天人合一;绿色基因;生态文明;环境法治

《德国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

违宪审查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以“Neubauer等

诉德国联邦共和国案”为例》


作者:彭培铭;赵桃桃(德国不莱梅大学、奥尔登堡大学联合培养法学硕士;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内容摘要:近年来,以公民为代表的私主体就国家未进行气候立法或立法不当而提起的违宪审查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多。为提升我国在气候立法领域宪法监督与具体立法技术的规范化水平,本文以“Neubauer等诉德国联邦共和国”为例,研究司法实践活动中,欧盟国家在此类问题上的代表性立场。该判决所反映出的传统法教义学分析路径对我国在气候变化立法领域的宪法监督提供了较好的审查思路和论证样本的同时,也为具体的立法技术规范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除了明确具体的减排目标、措施、基本原则、责任配置等内容,还应当着眼于未来,采取充分的预防性措施,建立起有利于向气候中和发展的规划视野。对此,我国应当首先建立起公民监督立法制度,推动公民监督与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相互配合,赋予公民监督法律效力保障;在违宪审查的相关案件中贯彻“绿化”解释的方法与比例性原则,不断规范我国气候变化的宪法治理。

关键词:气候变化与人权;气候立法;公民监督;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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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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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

——兼论管控风险责任的创设》


作者:康信华;王世进;唐艳艳(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院长)

内容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定预防性责任种类少且类型单一,难以满足环境风险预防的需要,限制了预防性功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对环境利益的司法保护。我国司法实践创设了管控风险责任,它是不同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兼具行政和民事性质的独具特色的环境法律责任。可以通过修改《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将管控风险责任纳入现有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中,或者在正在起草的《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管控风险责任,构建独具特色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预防性责任司法适用中,应在区分危险与风险、危害防止原则与风险防范原则的基础上,运用类型化思维对预防性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划分,厘清危险排除责任和风险防范责任的适用情境、适用顺位、适用规则,并采取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对预防性责任具体承担方式进行合理解读,明确危险排除责任可判决替代履行。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原则;重大风险;预防性责任;管控风险责任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胡 攀;姜闻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助理教授;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表现为检察机关角色不断强化、服务和保障国家环境治理的能力不断提升、府院联动深入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健全、诉前程序功能日益凸显等。与此同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存在着提起主体失衡、审查标准尚未统一、新兴领域裁判规则供应不足、诉前程序适用混乱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内外部衔接规则存在缺失等问题。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需要逐步平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格局,统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审查标准,研究出台新兴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化适用,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外部衔接规则。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审查标准;裁判规则;诉前程序;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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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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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梅扬;吴宇晖(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行,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有效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一书立足建设“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从法理阐释、实践检视、完善建议等维度对该项新型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新途径、新方式。该书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结论,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及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了具有逻辑一贯性、理论一致性的优化方略与解释方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司法;环境治理能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