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国各高校环境法博士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研能力,着力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推动我国环境法学发展、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武汉大学将于2025年9月13日至14日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环境法博士生学术论坛。此次博士生论坛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共同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武汉大学《环境法评论》编辑部协办。
本次论坛以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术交流为主,同时邀请多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从学科前沿问题、科研论文撰写等方面对参会博士研究生进行指导、交流。论坛采取征文评选方式,通过双向匿名评审,选拔优秀博士生参与论坛交流,并设立博士生交流奖项,对获奖的优秀博士生进行奖励,展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高层次环境法人才培养上的特色。
一、论坛主题
本次论坛主题:环境法体系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论坛主题解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为环境法体系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目前,环境法的体系化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事业进步的重要部分。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当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深入研究环境法体系化的理论基础、现实问题与发展方向,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等标志性事件,为环境法治的成熟与依法治国事业的进步贡献力量。
具体分为以下议题:
(一)环境法体系化建构的理论框架
(二)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的创新机制
(三)环境争议解决的多元共治路径
(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规范协同的未来发展
二、论坛规模
及面向范围
本次论坛正式发言人员为12人。以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为主,热忱欢迎其他部门法博士研究生、环境法律实务人士,以及其他有关学科领域(如环境科学、经济与管理学科及其他社会科学)博士生参加。
优秀硕士生、近三年内完成博士论文答辩的青年学者亦可提交论文,参与本论坛学术交流。
三、论坛举办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9月13日至14日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3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四、论文评选
及相关情况
(一)论文评选情况:2025年8月下旬,论坛筹备组邀请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通过双向匿名评审,在来稿论文中确立了入选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布(共12人,名单参见附件),并发送正式邀请函。正式入选人员须到会并进行论文报告及学术交流。对于未能正式入选者,会务组将邀请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参会交流;作者也可自行与会务组联系,作为非正式人员参与相关活动。
(二)论文择优推荐:论坛筹备组择优部分论文推荐至《环境法评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或其他期刊发表。
(三)为加强交流,本届博士论坛将制作论文集(光盘),论文集为与会者交流资料,不具有正式刊号,不影响论文作者向学术性专业期刊投稿。
(四)所投稿件须为本人科研成果,如有学术不端行为,后果由投稿人自行负责。
五、资助和补助
(一)本次论坛免注册费、会议资料费。参会人员均可免费获得学术资料。
(二)举办方将为所有出席论坛并发言的正式参会人员提供餐饮,非武汉地区人员免费住宿。正式参会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票价(或者高铁二等座)标准报销(请保留好往返交通费的票据以用于报销)。
(三)论坛结束后,将颁发论坛参会证书和获奖证书。
六、论坛联络人
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rielphd@163.com
联系人:
周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18673185851
杨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18289249741
论坛信息发布网站:
http://riel.whu.edu.cn
敬请同时关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微信公众号:whu_riel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2025年武汉大学第十一届
环境法博士生论坛报告人名单
严凌成
中山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中国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规范协同的入典研究
杨茹凯
清华大学
气候变化背景下全球能源公正转型的挑战及因应
周 旭
武汉大学
法典化背景下环境税法的法际协调与规范重构
卿 悦
中国政法大学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功能扩展及其规范调适
赖德斌
上海财经大学
结构主义视域下应对气候变化“入典”的立法逻辑与规范表达
闫 妍
东南大学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解释论
刘 翥
吉林大学
硕士研究生
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权益”的规范分析与立法完善——基于“双理论嵌合”的视角
喻海倚
中国人民大学
生态保护补偿“额外性”证立
张 轶
北京大学
新型环境行政法律制度必备构成规范要素及其规范设计
曾雨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论环境案件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
刘斯羽
法典化视域下多边环境条约与国内法协同路径研究
金 添
西南政法大学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概念、性质及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