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曾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副所长。
摘要编写者:车东晟,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5级博士生。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变化和进步就是增补了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这是我们研究团队共同努力的成果,从对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的持续关注到《环保法》修订工作的逐步推进,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也逐步深化。在这个过程中,我和我的研究团队成长为高度关注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的“制度改进论者”或“制度论者”。本文结合《环保法》的修订系统梳理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对该问题的研究历程。
在环境法中存在着两种“有法不依”的现象:企业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政府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而后者即“政府失灵”更值得重视,政府失灵不除,市场失灵不止。在《环保法》修订之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对地方政府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较为缺乏。为了论证这一问题,在《环保法》修订的论证中,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在作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多次参加相关的专家研讨会和论证会。在《环保法》的修订过程中,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形成了较为充分的应用性和理论性成果。在研究中运用了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基本原理进行综合思考。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修改《环保法》和新时期完善我国环境法制的战略突破口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环保法》的修改为我国在法律上建立一个规范和约束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制度提供重要契机。环境保护,是由人组成的各方主体的行为规则和合规问题,而政府的行为规则和行为合规具有关键的意义。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失灵可以既使政府做好环境管理者的工作,也使政府做好地方经济的规划者和推动者的工作,使政府“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职责都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笔者设计了“中国环境治理概念模型”以体现在法律和其他规则的约束性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为理解我国环境治理现状的有用的概念工具。在理想状态下,政府、企业、第三方主体位于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角上,表示三者之间的张力是均衡的,相互处于稳定状态。外围的两条圆形虚线和一条实线分别表示环境道德、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在各方主体之间的管理或监督关系上可能纯在的很多问题可以从这三个圆圈的不完善上找到原因。这个模型既是一种观察工具,又是一种理论框架。它关注的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种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制度对这种互动关系的保障程度,是对环境保护政治和法律过程的一种形象化表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新《环保法》的通过,为我国的环境治理首次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为克服政府失灵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同时,也留下了或引出了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需要学者不断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