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剑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编写者:刘志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6级博士生。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环境公益诉讼究竟发展的如何?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尚存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整理出的2015年到2016年两年间的20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实证解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概况
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总量不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增幅明显。2016年,法院受理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实现 “零的突破”。环境司法开始根据环境诉讼涉及多元利益、多重法律关系、多种救济手段于一体的特性,将不同性质的纠纷并案审理,是真正意义上“二审合一”的开端,标志着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的进步。
案件的类型化不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从环境污染到了生态破坏。
2016年和2015年相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整体变化不大,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环境行政作为类和不作为类案件比例约为1:5,比例略高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作为类行政诉讼,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也说明了环境执法中不作为的现象较其他领域更为普遍一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多个环境要素。2016年较2015年,在总量增加的同时开始向水、土壤、大气、森林等环境要素“集中”,诉求扩大到水、土地和大气以外的其他环境要素。
案件的地域分布也有差异。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多于社会组织和其他主体。2016年,检察机关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可能源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更乐于单独提起诉讼,而社会组织则倾向于“抱团取暖”。
充当原告的社会组织数量有所增加。2015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只有10家,2016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有14家。2016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有了较大增长,但总体上依然不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结构合理。诉讼请求前四位的是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与2015年相比,2016年的诉讼请求中,赔偿损失上升较快,其次是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所占比重仍然较大且稳步上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诉求比例有所下降。“赔礼道歉”逐渐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各种诉讼请求的结构基本合理,呈正态分布。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被告中特别法人数量上升较快。2016年的14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特别法人作为被告的有65件,占案件总数的44.52%,相较于2015年的8件,增长了6倍。特别法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增长迅速,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正在从营利法人转向特别法人。当然,这与2016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力度加大呈一定的相关性。
从单一被告到共同被告的趋势明显,共同被告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
污染和不作为是主要的诉讼对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更多选择污染企业作为被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是当前主要的诉讼对象。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支持。已判决结案的,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率达到了100%。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从收集到的有完整诉讼文书的13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率趋于100%。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支持率更是100%。
判决结案率和调解结案率较高。2015年51件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19件、判决结案18件、裁定结案10件、撤诉4件;2016年31件已结案件中,调解、判决、撤诉分别为6件、20件和5件,无裁定结案案件。总体是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结案率高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结案占据绝对的份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调解方式结案。
审理周期整体缩短。2015年已结案件的审理周期在165到315天之间, 2016年已结案件的审理周期为17到91天之间。足见,2016年的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审判效率明显提升。
五、结论和建议
经过两年来的发展,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实践愈加完善和丰富。
下一步,应该着重围绕如下问题细化和深化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规范建构,确保其数量和质量:首先,科学设计环境公益诉讼的案由,将案由类型化。其次,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再次,规范设立和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最后,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