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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02-27 232 次

(一)基本案情

何远堂等人合伙经营位于合浦县西场镇鲎港江出海口高沙海域的312亩文蛤养殖场。2003年11月中旬何远堂等人的文蛤大量死亡。11月25日,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显示: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糖业公司)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2004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作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书》表明涉案海域受到了外来污染物的污染。同年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局渔政处所作的《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养殖文蛤受污染事件结论》认为,2003年11月期间,合浦县西场镇文蛤养殖场文蛤死亡原因系永鑫糖业公司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所致,造成文蛤死亡损失2118000公斤,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9319200元。何远堂等人据此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何远堂等人没有养殖证,且海域使用许可证也已过期。

(二)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何远堂等人养殖文蛤死亡的损害事实与永鑫糖业公司超标排污的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永鑫糖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何远堂等人的养殖行为属于非法养殖,对其养殖文蛤的收入损失不予保护,但对其购买文蛤苗的财产损失应予适当保护。因何远堂等人擅自将文蛤苗投放养殖,其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对文蛤苗损失承担60%的责任,永鑫糖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永鑫糖业公司赔偿何远堂等人文蛤苗种损失30048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永鑫糖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解析

本案系海事法院受理的因陆源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的核心是:没有养殖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属于非法养殖,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养殖收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进行非法养殖的人对其购买的养殖苗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该合法权益不应因养殖行为的违法性而丧失,应子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既体现了无证养殖的法律后果,也体现了非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充分诠释了既要鼓励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生产,也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