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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721人诉达标排放化工企业案
2019-02-27 307 次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屏公司)自1995年投产后,对周边地区陆续造成污染,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排放的氯气,造成大片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鱼虾不能生存。对此,有现场勘验报告和当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屏城乡溪坪村受榕屏公司污染情况》佐证,江西惠普会计师事务所据此提出了损失计算标准。张长健等1721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榕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清除厂内及后山废渣。

(二)裁判结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榕屏公司虽主张排放达标,但不能证明排放不会造成损害,应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侵权责任成立。张长健等1721人从1995年榕屏公司投产后、山地陆续出现毛竹等死亡时,就陆续向有关部门反映,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一审判决,榕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厂内和后山工业废渣,并赔偿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部分损失。双方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界限,榕屏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废气排放、废渣堆放与张长健等1721人的农作物受损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审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榕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的判项,判令榕屏公司赔偿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作物等损失68.42万元,在限期内对厂内及后山的含铬废渣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的堆场进行封场。

(三)解析

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对此,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第1条明确,“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