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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案
2019-02-27 270 次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2)清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水污染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某,住贵州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系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清镇市某镇水利站,住所地清镇市某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站站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光黔,代理审判员叶黔山、陈琨。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6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被告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奶牛养殖场产生污水顺流排放至原告承包的第三人清镇市某镇水利站管理的位于清镇市某镇某村的鱼塘,导致鱼塘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出现大量死鱼。为挽回生产损失,让多年经营的辛苦和血汗不致白流,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所致原告鱼塘直接损失暂计14万元(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数额与价值为准);(2)判令被告清除环境污染隐患,停止排放废水,恢复原告鱼塘水体水质原状;(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证据

经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现生态保护法庭)多次组织调解了解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四、定案结论

经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主持调解,第三人某镇水利站表示愿意将鱼塘交给被告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为期9年(2012年—2021年)的污染治理,并在9年内不再将该鱼塘转包给他人经营或养殖;被告亦表示今后不再向鱼塘排放污水,并制定污染治理方案于2021年之前将该鱼塘的水质恢复。各方当事人就此次污染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原告唐某某承包鱼塘期为2006年4月20日-2021年4月20日共计15年,现还余9年承包期,为保证原告唐某某利益不受损害,被告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唐某某人民币19万元(壹拾玖万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某某,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19万元包含以下项目:

(1)原告唐某某自愿放弃2012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共计9年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剩余9年租金已由原告唐某某支付给某镇水利站;

(2)鱼塘内所有鱼及鱼苗;

(3)2012年至2021年可能产生的收益。

2.原告唐某某终止与第三人某镇水利站的承包合同,由被告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自行与第三人某镇水利站办理后期手续,原告唐某某予以协助。

3.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原告唐某某已与第三人某镇水利站签订《终止协议》。

4.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五、解说

本案是在环境保护法庭的主持下又一成功调解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的同时,也确定了污染鱼塘治理的方式。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

1.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原告的损失不确定。首先,死亡的鱼因已腐烂,没有证据留存,也没有进行相关检验,所以损失数额不明;其次,因气候、病灾、市场价格、产量等因素都有可能对原告的养殖收益造成影响,原告的预期利益无法确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要求原告需对其所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只是笼统提出14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且无有力证据予以佐证,还请求法院进行委托评估鉴定,无疑给本案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2.本案的难点之二在于鱼塘已经被严重污染,再也不适宜继续养鱼,如仅对此次诉讼进行调解赔偿,而原告继续在此鱼塘进行养殖,会造成诉讼不断的情况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但如果要进行水污染治理,则期限之长,费用大,也非在短短的半年诉讼期间内可以完成的。

面对难题,环境保护法庭运用大调解的手段,组织原被告双方、当地政府、对外承包鱼塘的第三人进行调解,并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原告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剩余承包期内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一个粗略估算,然后以此为依据促成原被告双方就一次性赔偿达成协议,最终以19万元的价格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本案的一个亮点便是调解数额高于诉请的数额,这是基于原告退出鱼塘的承包,被告对原告剩余承包期内的收益进行补偿,并由被告负责在剩余承包期内对鱼塘的水污染进行治理,第三人予以监督的情况下而达成的较为圆满的协议。可以说本案的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多赢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