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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红豆杉资源
2017-02-10 562 次

保护红豆杉资源

[案情] 2001年云南省采取有力措施,重拳出击盗剥红豆杉树皮等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珍贵树种红豆杉。 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含有珍贵的紫杉醇及其他元素,药用价值极高,主要分布于滇西和滇西北地区。2001年7月以来,云南丽江等地不断发生盗剥红豆杉树皮案件,红豆杉资源惨遭破坏。 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2001年云南省林业厅在丽江召开了全省保护红豆杉资源现场会议,对红豆杉资源破坏严重的丽江县鲁甸乡进行现场督办,追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云南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犯罪取得了重大成果,处理了一批盗剥、运输、加工红豆杉树皮的犯罪分子,一批加工窝点被端掉,对地下贩运网络的运行情况基本摸清。 为保护红豆杉资源,云南省再次发布了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停止商品性采伐的通告,制定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连同保护红豆杉资源的户主通知书,送到发生采剥红豆杉树皮村社的每一家农户,并在丽江地区、怒江州等组织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公捕公处大会,扩大办案影响。云南省还暂停红豆杉树皮边贸进口,已进口的暂时封存。

[法律分析]

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非一般植物及其制品。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行为,“非法采伐”是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经过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株数、树种进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表现为使其丧失原有功能和正常生长发育的能力;所谓“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加工”,包括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成品,或达到规定要求;“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所采伐的树木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也明知自己的采伐行为是非法,而为了牟取暴利仍实施采伐、毁坏行为。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本罪的刑罚。对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