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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滨等非法收购羚羊角 三被告终受严惩
2017-02-10 768 次

刘滨等非法收购羚羊角 三被告终受严惩

[案情]为收回欠款,河北某制药厂竟将560余根、价值400多万元人民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拿来抵账。这是北京市近年来最大一起非法收购羚羊角案。2004年4月,制药厂和此案直接责任人刘滨、王志军及此案的另一被告人孟祥利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审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3月初,被告人河北某制药厂厂长张某委派职工、被告人刘滨、王志军前往河北省安国市找被告人孟祥利催要欠款,顺便拉些中成药的原材料抵账。刘滨与孟祥利协商用一些中成药的原材料(包括羚羊角)抵账。同年3月9日,孟祥利把羚羊角装在自己的旅行车运回北京时被北京警方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羚羊角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数量共计568根,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经查,该制药厂及孟祥利均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 公诉机关以该制药厂、刘滨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王志军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孟祥利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对其提起公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2年、6年和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涉案的568根价值人民币415.5万元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利非法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鼻羚羊角,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滨、王志军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被告人孟祥利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滨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志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在案的高鼻羚羊角及一白色旅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