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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厂违反“三同时”理应停产
2017-02-10 395 次

钢管厂违反“三同时”理应停产 [B] [案情] [/B] 南京热管厂根据有关批文于1993年3月2日立项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1994年6月21曰又根据上级批复成立南京无缝钢管厂分厂 (下称钢管厂)。该厂于1993年4月初到所属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下称环保局)办理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时,口头和书面均未如实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声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并且厂房以及部分设备已建成安装好。区环保局根据该厂提供的生产工艺与具体情况于1993年4月28日给予批复,在审批书中明确要求:做好酸洗废水、烟尘、噪声的防治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并要求项目投产前,需经环保部门验收。但是钢管厂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于1994年3月投入试生产,由于未达到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周围群众纷纷上访,要求政府严肃处理。 区环保局于1994年4月18日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5月10日区环境监测站对钢管厂排放的“三废”进行监测。发现该厂烟尘排放浓度达每立方米360毫克,厂界外1米处噪声达到81分贝,均超过国家相关标准。于是1994年10月18日区环保局下达《关于南京热管技术开发中心热管厂冷拔无缝钢管厂停止试生产的通知》,并要求该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在停止试生产期间,虽然厂方作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环保效果,但各种污染物排放仍未能达到国家标准,加之选址不合理,仍无法根本改善周围环境质量,区环保局于1994年12月19日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该厂于1997年12月底搬迁完毕,并要求在搬迁过程中加强管理,将环境污染减轻至最低程度。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违反“三同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对钢管厂的定性以及1994年10月18日对其作出停止试生产的处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但是在钢管厂停产整改期间依然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情况下,区环保局却于1995年2月20日下文责令该厂搬迁,则违反了上述两项法规的精神,对于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没有通过环境专项验收的,一律应停止(试)生产,不能一搬了之而污染别处。况且本案中区环保局1995年2月20日下文,给了钢管厂2年的搬迁期,就意味着钢管厂周围百姓在两年之内仍要遭受污染之害,从这一点上看,这种处理也不是合乎法律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