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垃圾场污染磁湖黄石市拟选新址
2017-02-10 399 次

垃圾场污染磁湖黄石市拟选新址

[案情] 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法律分析] 本案中,垃圾场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依照该《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破坏环境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就能有效地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做到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保护好环境。 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实行“三同时”制度,既可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又可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和项目有关的原有的污染源或者破坏源进行治理,这样,就可以使我国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向从事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它是国家利用经济杠杆鼓励有利于环境、限制对环境不良影响行为的有效措施。有关环境保护费的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管理和使用等的规定,称为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本节主要介绍其中的征收排污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