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非法出让土地
[案情介绍] 1994年3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土地,与该省某市 土管局达成了该市城郊某村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经某市 人民政府批准,在将上述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1994年11 月,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局签订厂《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省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 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该地产公司受让土地 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 权:1995年2月,该公司与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获 得的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格为每 亩15万元,共计3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交付的期限、 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1995年3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5年6月,该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元的非法所得,并 收回厂房地产公司的200有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卜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 定已经支付出让金,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合同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故该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