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8月19日,北京市F区玻璃钢厂 (以下简称甲方) 与x区街道劳动服务管理所(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份协议书。 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乙方在该地块 上建临建房屋382平方米,费用由乙方负担,建成后86平方米 归乙方无偿使用,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如遇拆迁或甲方上级单 位征用此地,则乙方五条件拆除该房屋。其中临建房的报批手续 由甲方负责。房屋建成后,乙方将其中86平方米租给了一家餐 饮公司经营。餐饮公司花费了大约30万元左右装修。在房屋正 式使用后一年多,甲方的上级单位欲征用此地建住宅楼。乙方从 经济原因考虑拒不按协议执行。甲方遂到X区法院起诉乙方。 庭审前,原告未将本案的细节告知律师,因为原告处理此事的经 办人已退休,无法找到,所以当时原告无法知道本案的细节。庭 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律师事先不了解的大量的证据,证明此 地块的使用权归被告。且在8月19日之前即同年的6月8日原 告与被告还有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与8月19日的内容相距甚 远,权利义务内容基本是相反的,且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 失100万元。被告还提出原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因原告无 法提供该地块的使用证明,也不能提供临建房屋的产权证明。
[法律分析] 1.6月8日与8月19日协议的内容不同,但应视为8月19 日的协议是对6月8日协议的修改,应认定8月19日的协议书 之内容合法有效。 2.被告称土地归其所有,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原告虽然 也提供不了土地证明,但有市建委给原告上级单位的《规划设 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和原告申报临建房时x区规划局批给原告 的小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份文件可间接证明原告对 此地块的房屋及土地享有所有权。 3.关于赔偿一事,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涉及拆除时给付赔偿 一事,相反,合同中说明“五条件”,即不附加任何条件。被告 所提赔偿附加了条件,与协议内容不符,属无理要求,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在签协议前,被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 预见到投资未来的风险,自己的判断失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不 能将损失转嫁到原告身上。 据此判决被告五条件腾退,将房屋交由原告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