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抵押执行,赠与无效
[案情介绍] 原告罗X X与被告骆X x因合作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将x x 村第204栋3楼303室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发 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还债,如无款执行,则执行抵 押物。被告在表示上诉的同时,于1992年6月5日将房地产的 1/2赠与给妻子邱X x,并经市公证处公证。1993年9月30日, 被告在已经收到二审(维持原审)判决书后,同妻子邱X X申请 自愿离婚,并在X X区X X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离 婚时,在财产处理中注明:房产权归女方。 处理结果: 区人民法院裁定:离婚协议中全部房产归女方无效,恢复到 夫妻双方各半的状态。并强制将被告名下的1/2产权拍卖。
[法律分析] 这是一宗因规避房地产抵押执行而进行的非法房地产赠与 案。被申请执行人骆X X于一审判决生效前的1992年6月5日 将该房地产的1/2赠与给其妻子邱x X,并无不当,因骆X X用 自己的住宅抵押给罗X X,并未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只有 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骆x X在已收到 终审判决书后(法院认可以该房地产抵押还债),在与原妻邱x x申请自愿离婚时,仍将另一半房产赠与给邱x x则是规避法律, 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房地产权利恢复到夫妻双方 各半的原状,是正确的。